计划生育专题会议记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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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片区责任人汇报本月计生情况
1、第一片区责任人×
汇报:
本月初婚2对,×
与×
×
其中×
已办理结婚登记,由民政局通报镇反馈下来,而×
只是民间办理酒席,未正式登记,请小组长×
跟踪其及时办理登记;
(属未办理结婚证)
怀孕个,分别是×
一胎三个月,×
一胎七个月,×
二胎五个月;
生育1人,×
于×
日生育一女婴,第1胎、政策内;
迁入2人,×
和×
分别是结婚迁入和大学毕业迁入;
迁出1人,×
婚嫁迁出安海;
死亡1人,×
因病于×
日死亡;
本辖区至今流动人口合计×
人,其中育妇×
人.其变动情况会后上交流动人口协管员×
登记录入微机进行滚动.新增流出3人,其中育妇2人,分别是×
到广东省×
市×
街道做工,×
往北京×
区做贸易;
月份本片区共办理独生子女证2本,分别是×
各兑现奖励费500元.二女扎1例为×
兑现奖励金1000元.本月共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其中当年度×
征收×
元,补征往年×
元.
2、第二片区责任人×
………
3、第三片区责任人×
三、对出现政策外生育(怀孕)、“双查”未到位、节育措施未到位及“两证”办理未到位人员进行分析,责任到人,并通报上个月问题的落实情况;
1、对上个月出现政策外生育(怀孕)、“双查”未到位、节育措施未到位及“两证”办理未到位人员由各责任人通报落实情况.………
2、本月发现政策外怀孕2人,其中×
是因脱环导致,另外×
因上环不适签订协议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后,避孕不及时导致意外怀孕;
现×
已在28日进行人流,而×
正在动员中.具体由×
牵头落实.
本轮“双查”未到位共3人.其中×
系办理外出,尚未寄回证明(上轮本人到位);
因病行动不便,现已与计生服务所及下村干部预定2天后到其住所为其上门服务;
另×
尚未到位有逃避双查想政策外生育的嫌疑,建议应及时采取措施.具体由×
本月节育措施未到位仅剩1例,×
自述因病不宜上环,建议动员到市站鉴定.具体由×
本月独生证办理已全部到位.
请以上责任人在下个月例会通报其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分管领导×
总结上月工作开展情况
上月本村(社区)各片区责任人均能尽心尽职,认真了解片区内的婚育动态,对一些“双查”、“四术”未到位及有逃避计生管理、政策外生育嫌疑的育妇都进行入户,并耐心的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月常住人口共补“双查”15例.本月“四术”5例,其中人流1例,上环2例,结扎2例,特别1例是拖欠
4个月的“二女扎”,这说明各片区责任人能切实地将上月初例会上布臵的工作及时落实.同时,上月村(社区)还利用两节到来之际开展了一系列的计生政策宣传活动,如在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开展大型的防艾宣传活动,共发放了宣传材料1240份,发放避孕用具500个,也进行了有奖问答,分出200份奖品.上个月社区还开展了有关慰问活动,首先我们对各片区的计生特困户进行摸底,尤其是二女扎户,本次共调查7户计生特困户,我们联系本村(社区)的知名企业×
对这7户计生特困户进行帮扶,每户分发一桶油和一包米.
五、针对当前计生存在的问题及各计生小组长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责任到人,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做法,通报上个月例会存在问题的落实情况
(一)由×
通报上个月存在问题的落实情况:
未婚青年暗婚暗育现象.经过村(社区)两委会的研究,我们重点在政策宣传及重点对象监控上下功夫,通过社区老人会、团支部、妇联等部门的协作,在广大适龄青年中进行婚姻法及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尤其利用老人会的威信,做好动员;
其次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有婚恋动态的对象进行重点监控,包括对外出育龄群众的跟踪管理也纳入重点;
形成书面材料向镇(街道)建议如本村(社区)发生非婚生育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月动员事实婚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共计×
对,现已全部办理结婚登记.
(二)本月计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流动人口的频繁流动,给村(社区)的登记、服务、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将导致漏管、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情况,给本村(社区)的计生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
建议:
将流动人口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不能仅靠协管员或专管员,要充分发挥片区责任人的作用,加大平时的入户登记,不能单靠协管员一个人的力量;
另一方面要采取灵活措施,发挥好企业计生协会的作用及村(社区)治安巡逻队的作用,通过企业计生协会的企自管理及治安巡逻队的日常工作,白天登记与夜晚的巡查相结合,在企业及出租私房分类登记,加快登记速度;
同时也要请镇(街道)计生办加大巡检力度,对无证、不配合及违反计生政策的流入育妇及时采取
措施,给予批评教育,切实抓好外来人口的计生工作.此项工作由×
同志牵头负责,会后请抓紧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呈送镇(街道)分管领导寻求协调帮助解决.
六、协会常务副会长×
总结上月工作,布臵本月工作
上月是第一轮双查的最后一个月,计生协会大力配合各片区对双查未到位对象进行催促,共入户21人次,清欠15例.同时还在世界艾滋病日配合开展防艾宣传,宣传对象包括常住及流入人口,参加人数达1200多人次.
本月工作主要是做好去年的年终总结,并做好新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同时对村(社区)的几家规模企业进行指导,争取在农历年底前成立企业计生协会.同时要研究新一年度的计生协会“三连创”工作,要切切实实发挥好计生协会的作用,既要为党委政府决策起到参谋的作用,又要能够独立地开展有声有色的工作,让广大育龄群众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七、村主干×
布臵本月工作
刚才各位已将上月的工作情况及重点问题的解决办法作了发言,下面我就将下个月的工作作安排:
1、制定新一年度的计生工作计划,既要在稳定的基础上又要有所创新.
2、做好上年度计生协会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今年要继续突出计生“三联创”,并将协会工作延伸到企业中去.
3、开展第二轮的双查工作,由计生管理员列出本期应双查对象名单,反馈到各小组长,并在镇(街道)安排的时间前5天将通知书分发到对象手中,如有外出的应通知提前回来或寄回证明.
4、做好年终慰问活动计划.拟在本月底召开一场二女及独生户计生座谈会,请分管副书记在去年座谈会的基础上制定方案,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慰问.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是指在会议过程中,由记录人员把会议的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记录下来,就形成了会议记录。
“记”有详记与略记之别。
略记是记会议大要,会议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论。
详记则要求记录的项目必须完备,记录的言论必须详细完整。
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内容的会议记录则要靠“录”。
“录”有笔录、音录和影像录几种,对会议记录而言,音录、像录通常只是手段,最终还要将录下的内容还原成文字。
笔录也常常要借助音录、像录,以之作为记录内容最大限度地再现会议情境的保证。
基本要求
一、准确写明会议名称(要写全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二、详细记下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迟到或早退人数及其姓名、职务,记录者姓名。
如果是群众性大会,只要记参加的对象和总人数,以及出席会议的较重要的领导成员即可。
如果某些重要的会议,出席对象来自不同单位,应设置签名簿,请出席者签署姓名、单位、职务等。
三、忠实记录会议上的发言和有关动态。
会议发言的内容是记录的重点。
其他会议动态,如发言中插话、笑声、掌声,临时中断以及别的重要的会场情况等,也应予以记录。
记录发言可分摘要与全文两种。
多数会议只要记录发言要点,即把发言者讲了哪几个问题,每一个问题的基本观点与主要事实、结论,对别人发言的态度等,作摘要式的记录,不必“有闻必录”。
某些特别重要的会议或特别重要人物的发言,需要记下全部内容。
有录音机的,可先录音,会后再整理出全文;
没有录音条件,应由速记人员担任记录;
没有速记人员,可以多配几个记得快的人担任记录,以便会后互相校对补充。
四、记录会议的结果,如会议的决定、决议或表决等情况。
会议记录要求忠于事实,不能夹杂记录者的任何个人情感,更不允许有意增删发言内容。
会议记录一般不宜公开发表,如需发表,应征得发言者的审阅同意。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
主要内容及目的是: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