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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确定价格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抽签决定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其他发行方式:
200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等。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
确定价格区间。
累计投标询价:
确定发行价格。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从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也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的股票发行仍然属于定价发行。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
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掌握)
1.申购单位及上限。
(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上交所:
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1000股的整数倍)
深交所:
500股~999999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新股申购一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设计为4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也可以缩短为3个交易日。
因此,下面说明申购资金冻结3个交易日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
16:
00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5:
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
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
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
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注意】T+0日申购,T+1日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申购资金解冻。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新增)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
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4.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
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掌握)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董事会确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说明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一)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
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
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
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
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
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
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
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二)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权益登记日为T+6日。
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A、B股投资者,现金红利由结算公司保管,不计息。
(三)A股送股日程安排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四)B股送股日程安排
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
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
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数,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确认,否则配股无效。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过配股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与上交所相同)。
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熟悉)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上交所、深交所的网络投票要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票代码
专用投票代码
36+原证券代码后四位
买卖方向
买入
申报价格
代表议案
申报股数
1同意2反对3弃权(选举票数超1亿,现场表决)
(不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1同意2反对3弃权
表决申报
表决不得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表决申报,多次表决申报,以第一次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表决结果
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议案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于全部申报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
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
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
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投票的流程:
(1)登录网站。
(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
转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
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
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上海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转入转出程序:
T日申请—T+1日数据反馈—T+2日查询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
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第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第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第四,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1.交易所系统认购以份额为单位(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按照金额认购(以元为单位)。
2.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
3.认购量:
最小1000份,最大99999000份(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
4.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二)开放与上市
1.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教材例题】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
(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
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0.94元。
2.申购、赎回流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日日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额做冻结处理;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场内申购、赎回的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T+N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赎回资金可用。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
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四)交易
1.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
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3.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4.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五)转托管
1.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3.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4.系统内转托管:
T日投资者申请转出——T日转出申报——T日晚结算公司向转出转入方发送转托管数据——T+1日可卖出(在营业部之间)。
5.跨系统转托管:
T日向转出方申请——发送数据——T+1日TA系统将处理结果发销售机构——T+2日投资者可赎回。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1.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2.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
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4.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申购:
可以用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
赎回:
可以用基金份额——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买卖: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
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