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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1615896

电子邮箱:

nctc@

网址:

联系人:

李震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企业领证的申请、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工作。

2.5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企业可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将所抽样产品送到如下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部IC卡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电话:

(010)5161586451615851

肖明全周璟罗洪元

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广州市1501信箱

510610

(020)87237006(020)87236204

(020)87236171(020)87236230

陈立辉卢列文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北京市安定门大街1号

北京1001信箱

100007

(010)84029172(010)64007689

(010)64007681

王立建冯敬蔡怀忠

3企业取得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必须与企业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生产。

3.2申证企业生产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3.3企业应具有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及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生产、检验文件。

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质量的固定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

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如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

4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1申证企业需上报的申请文件

4.1.1填好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1.4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4.1.5《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简称《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中的表1)自查结果一份。

4.2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申证企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4.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规定时间的责任企业自负。

符合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文件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

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IC卡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现场审查结束后,企业应认真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表7)。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文件审查

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证企业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填写《申请文件审查表》(式样见表3),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整改。

5.3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长依据《审查内容及要求》编制《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式样见表6),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5.3.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视企业规模、产品单元的多少决定,一般为1~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生产条件中的全部要素,按《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现场审查情况汇总表》(式样见表2)。

审查组长对整个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时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企业现场审查报告》(式样见表4)和《不符合项报告》(式样见表5),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在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3.5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对产品抽样工作负责。

6产品检验

6.1被抽样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

6.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照抽样单的要求检查抽样产品是否符合封样规定,对不符合封样规定的产品检验单位应退回企业,并通知审查部处理。

6.3检验单位依据《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一个月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提交审查部和企业各一份。

6.4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5所有申请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检验前,必须提供在十二个月内(自填报申请之日算起)按国家标准,经有资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同型号产品开箱检查报告和可靠性报告。

6.6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整改报告,由检验机构安排重新抽样,对相应的不合格试验项目进行检验,但如果整改措施影响到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指标,则增加这两项指标的检验。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确认试验合格报告。

7审定与发证

7.1审查部对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

7.3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和统一公告。

7.4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发证:

7.4.1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企业停产、转产或者破产的;

7.4.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六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5获证企业由于发展或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改了注册名称,企业应在3个月内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

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改证书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由审查部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获证企业必须按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的产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工作。

8.3获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XK09-0081xxx

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XK09-0082xxx

其中XK代表许可;

09为电子行业代号;

008为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门类产品代号,1xxx、2xxx分别代表IC卡产品和IC卡读写机产品的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8.4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4.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4.2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4.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4.4获证企业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4.5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5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申诉

申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收费办法

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比照其他相关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规定,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及公告费。

10.3审查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10.4公告费:

每张证书收取400元。

10.5产品质量检验费按规定收取,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表1收费标准(一批次)

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

带触点IC卡

无触点IC卡

IC卡读写机

按产品标准要求(可靠性除外)

7100元

5500元

7760元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10.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附则

11.1本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1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仪器设备

1.1带触点IC卡

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

卡片铣槽设备;

点胶贴片设备;

功能检测设备;

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

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

1.2无触点IC卡

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

绕线设备;

焊(粘)线设备;

层压设备;

冲压设备;

1.2IC卡读写机

装配生产线;

元器件和外购部件测试仪器或装置;

耐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安全性能测试仪(产品采用交流供电时,每种不少于两套);

产品自检测试软件或者测试卡;

环境试验设备。

2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2.1制订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GB/T19002-1994idtISO9002-1994和参考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结合IC卡、IC卡读写机产品具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它适用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

2.2评定要求和方法

企业现场审查时,首先应按《审查内容及要求》的条款逐条进行评定,用A、B、C三种级别表示综合评定结果,其中A为满足要求,B为基本满足要求,C为不满足要求。

企业申请同一门类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门类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

企业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

共十条带“△”标记的审查条款必须全部评定为A。

而其它无“△”标记的审查条款有三条(含三条)以下评定为C时,企业现场审查结果判为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由审查部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2.3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企业

自评定

审查组评定

记载

事项

1

△1)企业领导应规定其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对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和产品质量责任并形成文件。

a)企业领导应了解对本企业产品有关的质量法律、法规,主持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订,并形成文件。

b)企业领导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以及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c)质量目标可测量并分解到各个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企业应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内部审核人员的内部审核工作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应关系。

a)企业应对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内部审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

b)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3)企业应明确内部审核要求,为内部审核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指定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

a)有内部审核要求的各种文件。

b)审核方式满足内部审核的要求,内部审核人员对被审核工作无直接责任,并经过专门培训。

C)有内部审核报告、记录。

4)企业领导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保证其持续适用和有效。

a)企业有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制度、有评审内容和评审要求。

b)企业领导或以企业领导名义进行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有评审报告和记录。

2

△5)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并持续改进和顾客满意。

a)企业应有文件化的《质量手册》,并经领导批准。

b)《质量手册》内容符合规定,贯穿持续改进和顾客满意的总要求,并适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c)有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能执行。

3

相关要求

6)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a)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b)产品设计、工艺和检验文件齐全,内容全面并能指导生产,文件审核、批准手续符合要求。

c)按产品企业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周期检验。

d)提供产品定型(鉴定)资料或12个以内的周期检验报告。

e)有要求时,产品应有可靠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设计评审记录。

4

文件控制

7)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制订和执行控制程序,并贯彻执行。

a)有文件控制程序。

b)各类文件的审批和发放及文件的更改和审批符合规定要求。

c)生产现场应有有效文件,不应有作废或过期文件。

5

采购

△8)企业为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符合规定要求,应制定评定和认定程序。

a)有原材料、零部件供方评定或认定程序。

b)有主要原材料、零部件供方的评定或认定资料。

c)有与认定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定的采购合同或协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对供方进行控制。

9)应制订采控制购程序,有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文件。

a)有采购控制程序。

b)有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如技术条件或进厂物资技术标准、加工图纸、样件等)及进厂检验、验证规定(包括检验项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合格判据、抽样方式、接收或拒收处理程序等)。

a)工艺验证应有验证程序,包括验证采用的工艺、工艺流程、工艺条件及其控制要求、责任人员、材料取样方式、检验项目和方式、合格判据、接收或拒收处理程序和审批手续等。

b)有质量保证合同的采购物资,合同中应规定物资详细技术要求和交付时提供的质量证明清单。

审查组

评定

6

产品

标识和可追

溯性

10)企业应制订和执行生产、交付及安装阶段标识产品的程序

a)有产品标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

b)在规定有可追溯要求的场合,每个或每批产品都有特定的标记,该标记应有记录,如:

采购货物货源号、批号、进货检验号、流程卡(或随工单)顺序号、各类检验、试验的单个或批次号等,未经检验使用的加工件或产品的标记、编号等。

7

过程控制

11)生产和安装过程应有过程文件。

a)过程有过程文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卡(或图样、样件)。

b)操作人员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文件,文实相符。

12)确定直接影响质量的关键生产和安装过程,保证这些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特殊过程有工作程序并进行持续监控。

a)建立关键过程质量控制点。

b)关键过程有作业指导书,在生产和安装过程中,对产品主要特性和关键过程进行监控。

c)质量控制点,有相应的统计数据和管理图表,对异常现象进行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控制效果明显,过程质量相对稳定。

d)对特殊过程有工作程序,操作人员和检验、试验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有资格证书,操作考核合格。

有持续监控内容、方法和要求的程序,有执行和检验记录。

△13)生产和安装必备的工装、设备及器具齐全,并经检定,其技术性能满足生产要求,并且布局合理。

a)生产和安装必备的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齐全,布局合理,各工序间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b)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按程序规定进行检定,有合格,限用或准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其技术性能应满足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c)非标准设备要制订检定程序,并进行检定,其技术性能应满足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d)抽查三台检测器具和三台工装、设备进行核实。

8

检验和试验

△14)按物资采购文件和进货检验、验证规定,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和投入使用。

a)按物资采购文件和进货检验规定,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验证,有检验、验证记录和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时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

b)与供方有质量保证合同时,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提供物资质量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如符合要求时,可作为物资符合采购文件的凭证。

15)按规定程序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标记。

a)确定过程检验点和过程检验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有检验记录和报告。

b)对过程有监督和控制要求,保证未经检验、试验和无合格结论的制品不能转入下一过程。

16)在制品、半成品,应分类存放,存放条件、存放周期符合规定要求、标志明显。

a)在制品、半成品应分类存放,标志明显。

b)有存放条件、存放周期规定,并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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