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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

林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23.211;

F06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48131(2016)01000109

  一、引言

  中国集体所有的有林地面积约为16.337亿亩,占林地总体的60.05%参见《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国家林业局网站)。

,同时,集体所有的林地面积也远超过耕地面积。

到2010年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简称林改)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刘璨等,2011)。

中国的林改被认为是世界林业史上最大规模、最具影响、最有成效的改革参见《国际专家评点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绿色时报,20110215)。

事实上,随着政府对民生问题关注度的

  不断提高,农村改革政策的执行不仅要追求客观成效,也应重视农民主观幸福感的提升。

民众的幸福感或满意度是国家治理绩效和民众对政府认同度的反映,关系到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稳定(刘军强等,2012)。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不同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其中农民往往侧重于增收的经济效益。

已有研究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了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对农民增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张蕾等,2008)。

然而,农民增收就一定意味着农民幸福感的提升吗?

  新古典经济学通过效用(Utility)替代幸福(Happiness)来反映个体的主观感受,以衡量个体的快乐享受程度或满意度。

通常认为预算线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外移,使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决策点落在更高的效用无差异曲线上,即收入增加带来更高的效用,产生更大的幸福感。

然而,DiTella等(2006)研究发现,收入增加并不必然带来幸福感的提升,幸福感不由收入唯一决定,还与非收入因素有关。

决定个人满意度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个人收入与他人收入比较的相对变化,而这种变化取决于相对获益的行为能力。

正如阿马蒂亚?

森(2002)提出的可行能力理论所认为的,个人福利水平不是根据自身拥有资源的多寡,而是由个人能够获得福利机会和选择自由的可行能力决定。

在新一轮林改过程中出现了社会排斥,林权高度集中,普通农民进一步获取改革收益的能力受限(朱冬亮等,2007);

由于不同资源禀赋的农民群体获取收益的行为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其对林改的评价差别化(骆耀峰等,2013)。

李怡(2013)通过对广东的调查发现,尽管林改促进了农民增收,但在对维持集体经营的改革方式上,经营大户与普通农户的满意度评价表现出了显著差异。

林改在促进农民增收与提升农民满意度上存在“Easterlin悖论”,即林改带来的农民收入增长与其满意度提升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可见,农民满意度的提升不由收入增长的绝对静态决定,而是取决于反映获益能力差异的收入变化的相对动态。

那么,这种获益能力差异影响农户满意度评价的逻辑又是什么?

  其实,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而言,现有研究对林业政策的评价仍然滞后,尤其是对林改政策的评价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孔凡斌,2008)。

农民作为林改最基层的主要参与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对改革政策的评价直接关系到深化改革的决策选择以及改革目标的整体实现。

现关于有林改政策评价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从改革产生的实际成效(包括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三方面)来评价林改政策,而在农户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以及评价差异产生的内在逻辑等方面的研究还非常欠缺。

对此,本文拟通过对广东省典型地区农户的实地调查,客观反映农民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并着重探讨制度改革影响农户可行能力进而影响其评价结果的逻辑,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林权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二、理论基础、数据来源与评价方法

  1.理论基础

  幸福感属于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领域的综合范畴,从Easterlin(1974)开创性地提出“国民收入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国民幸福感的提高”,即所谓的“Easterlin悖论”以来,关于幸福感的研究受到了经济学的广泛关注。

造成“Easterlin悖论”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关键的原因在于相对收入的影响。

Wood(1996)认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个体判断更多受到相对位置的影响而非绝对位置。

相对收入变化对幸福感的影响主要通过“相对剥夺效应”和“隧道效应”来实现。

“相对剥夺效应”最早由Stouffer等(1949)提出,反映不平等带来的一种矛盾的心理感受。

“相对剥夺效应”表现为他人收入的提高会造成自身收入“被降低”和“被剥夺”的错觉,从而降低自身的幸福感。

“隧道效应”的作用则相反,他人收入的上升会对自身收入的提高形成一种预期,从而增加幸福感。

同时,“相对剥夺效应”和“隧道效应”的作用大小由改变相对收入状态的可行能力决定,即其作用于个体行为及心理预期的方向和强度存在差异。

本文分析的可行能力概念以阿马蒂亚?

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为基础,主要指获取收益、改善自身生存状态的产权行使能力。

  产权与产权行使是产权经济学的两个重要概念,赋权与赋能是制度改革的两个关键方面。

尽管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赋予了农民更完备、稳定的林业产权,但在不同改革方式下,不同农户群体在获取林业产权内容及其行使能力上仍然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社区精英等不同农民群体的获益能力存在差异。

诚然,除了受产权内容的完备程度影响外,农户的产权行使能力还与自身资源禀赋相关,但在不存在特殊门槛限制的条件下,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即产权行使主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流转或合作来实现林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可以认为,政府干预下的林业产权配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获益能力的差异。

由于“相对剥夺效应”和“隧道效应”同时存在,当林改降低(或加剧)村集体内部农民的产权行使能力的差异时,农民间的获益能力差异得以缩小(或增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产生的“隧道效应”作用大于(或小于)“相对剥夺效应”,从而提高(或降低)农民的幸福感,即农民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相对较高(或较低)。

由于林改必然会导致农民间产权行使能力的变化存在差异,因此,“相对剥夺效应”和“隧道效应”的作用不存在完全抵消的平衡状态。

  基于在我国农村土地兼具生产要素与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现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土地制度变迁总是伴随着土地“分”与“合”的不断纠缠,只是由于不同时期的改革诉求存在差异,“分”与“合”的侧重有所不同。

从2003年实施新一轮林改以来,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改革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一是以集体林“分”为主的“均山制”改革,以福建、江西等试点省份为代表;

二是以集体林“不分”为主的“均股均利制”改革,主要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和浙江省。

追求公平的“均山制”改革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诉求,尽管林地细碎化经营有损效率,但有利于缓解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层和农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凸显效率的“均股均利制”改革可有效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但集体林经营的招标程序与要求对普通农民形成了隐形排斥,有失公平;

普通农民往往只享有股权收益股权收益通常表现为集体林地流转的租金收入,但流转合同是林改前签订的,租金并不高,而且农民只享受70%,收益很有限。

其实,调查发现由于看好林业经营的获益前景,一般农民自己经营林地的意愿也较强。

,权利诉求未得到根本保障,而且产权行使能力受限。

  因此,可以认为“均山制”改革方式下的农户享有更完备的林业产权及产权行使能力。

本文假设集体林“均山制”改革和“均股均利制”改革分别会降低和加剧村集体内农民间产权行使能力的差异程度。

尽管集体林“分”和“不分”的改革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增收,但不同改革方式下的农户增收预期存在差异。

“均山制”改革方式下的农户

  由于产权及其行使能力更完备,“隧道效应”更强而“相对剥夺效应”更弱,并基于获益能力差异影响相对收入变化,进而作用于农民的幸福感。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农民对集体林地“均山制”改革的满意度评价高于“均股均利制”改革。

  2.数据来源

  广东省是南方重要林区之一,集体林林地面积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90%以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特点是以“均股均利”为主、“均山”为辅。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以“均股”的方式按人头分配给林农,以“均利”的方式按股份将70%的经营收益在林农之间分配。

在第一次土改时期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改革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沿袭原有的“均山”方式;

而新一轮林改主要是通过进一步的勘清界址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林“分”与“不分”的改革方式并存,广东省这样一种特殊的林业产权分配格局对于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课题组于2012年7月和2013年8月对广东韶关、河源和茂名地区的7个镇、13个村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发放问卷400份,收回问卷365份,剔除内容填写不全、有逻辑错误的问卷,本文分析所用的有效问卷为315份。

河源走访地区的山林在土改时期或林业“三定”时期就已分到户,新一轮林改维持了“均山”格局,收集有效问卷107份;

而茂名和韶关调查地区实行“均股均利制”,收集有效问卷208份值得注意的是,该地区很多受访农民表示,仍对林业具有依赖性和经营意愿。

  林改政策包括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具体评价指标见表1《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和确权方式是主要改革任务,林权流转、采伐制度和科技服务等是完善改革的政策措施。

研究通常把前者作为“主体改革”,后者作为“配套改革”。

本文评价指标选择参考了《2010年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1年版),整体指标的设计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为基础。

由于广东省推行政策性森林保险等政策较晚2012年9月,广东在韶关、河源等地试点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农民对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普遍不了解。

,农民普遍缺乏认知,所以尚未纳入到评价指标中。

采用李克特(Likert)五点量表,从“很不满意”到“很满意”分别赋值1~5(总分为5分),指标均为定距变量。

  3.评价方法

  满意度评价指标具有较强的模糊性,所以运用常规的评价方法很难精确地对满意度进行测算,但人们的思维有办法处理、模仿和抽象这些不确定性,这便构成了模糊分析的主要内容(商华,2011)。

在模糊综合评价中,权重的确定会对评价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有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为了避免主观赋权随意性较强的不足,本文主要采用客观赋权法中的熵值法,能够充分反映指标的数据信息。

对指标进行评价之前需要对问卷数据进行可信度与有效性检验,通过检验分析得出,“均股均利制”“均山制”和总体量表的Cronbach’sα值分别为0.813、0.775和0.768(均大于0.7),KMO值分别为0.532、0.457和0.487,Bartlett球形检验值分别为62.552、72.475和78571,相伴随的概率Sig值均为0(小于0.05),问卷整体表现出良好的区分度与聚合度限于篇幅,在此没有列出熵值法确权和模糊综合评价的具体计算步骤。

  三、实证分析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

  根据熵值法原理,本文设有5个评价等级,8项评价指标的不同评语等级形成原始指标数据矩阵X=(xij)5×

8,对于某项指标xj,指标值xij的差距越大,则该指标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越大;

如果某项指标的指标值xij全部相等,则该指标在综合评价中不起作用。

由熵值法可以得出各项指标的具体权重值(见表3)。

  评价结果显示,农民对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配套改革和整体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均山制”>

总体>

“均股均利制”,而且“均山制”和“均股均利制”的满意度评价结果存在显著差异;

在重要度(权重)评价方面,主体改革是总体>

“均山制”>

“均股均利制”,配套改革是“均股均利制”>

总体。

另外,从农民对主体改革与整体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结果看,只有“均山制”接近“满意”水平,而“均股均利制”的评价为“一般”;

然而,农民对配套改革的满意度评价水平都不高,远没有达到“满意”水平,这可能与配套政策的实施期较短有关。

可以认为,基于广东林改历史,以股权替代承包经营权的“均股均利制”改革尽管降低了制度成本,迎合了林业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需要,但也使普通农民的可行能力受限,“相对剥夺效应”作用大于“隧道效应”,农民的满意度评价相对较低,基本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

下面分析农民对改革政策整体评价的影响因素,进一步验证研究假设。

  2.林改政策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作为一项特殊产品被农民“消费”,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评价就取决于“消费”这项产品所获得的效用,感知效用高则评价就高,反之则低。

Jumbe和Angelsen(2011)认为效用大小的评价由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和消费者的自身禀赋共同决定。

对此,本文建立农民对林改政策满意度评价的随机效用模型(RUMs)如下:

  其中,Uij表示农民对林改政策的整体评价,i表示农民个体,j表示农民的评价选择,Si、Ii和Hi分别表示农民的林地资源禀赋、自身特征以及农民对林改政策的认知由于农民对林改政策各项内容评价的相关性较高,为了保证估计结果的稳定性,运用因子分析将变量合并简化,提出主因子,以更加准确地反映这些因素对改革总体评价的影响。

,Vi为可观测变量,X包括S、I和H三方面的信息,εi为随机误差变量。

影响农民对林改政策的整体评价的因素包括:

一是农户特征(X1、X2、X3、X4、X5),二是林地资源禀赋(X6、X7、X8),三是农民对林改政策的认知(U1、U2)。

各变量的具体信息见表5。

  

(1)因子分析。

应用SPSS17.0软件对改革响应变量数据进行处理,使用最大方差法进行旋转得到因子分析结果。

提取特征值大于1的两个主成分,在林改政策的评价内容中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正好反映了各自包含的政策内容,分别命名为PC1、PC2,累计方差达为54.557%;

KMO值和Bartlett球型检验相伴随的概率均表明改革响应评价的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而且各项响应内容的因子载荷都超过了0.5。

  

(2)林改政策满意度的多元回归分析。

本文将农户特征、林地资源禀赋和对改革政策认知的两个主成分等因素引入模型中,运用SPSS17.0统计软件得出估计结果(见表6)。

  从模型的估计结果看,调整后的R2为0.274,模型的解释变异量为27.4%,并不影响现有因素对模型的解释,毕竟多元回归侧重于了解各因素作用间的相关性以及影响的显著程度。

而且模型估计的P值小于0.05的显著水平,整体显著。

另外,模型的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的平均方差膨胀因子为1.44,最大的接近2,其容忍度超过了0.5,可以判断模型估计不存在多重共线问题。

从各类因素对林改政策整体满意度评价的影响情况看,在农户家庭特征因素中,只有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大小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标准系数为0.063。

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林改对农民增收无疑具有正向促进。

农户的林业收入占比越高,促进作用相对越大,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也就相对越高。

然而,农民增收对其满意度的影响更依赖于自身林地资源禀赋和制度改革后的可行能力变化,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农户的林地资源禀赋中,林地面积大小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标准系数为0085。

可以认为,农民从总体上肯定了新一轮林改,而且林地面积相对越大,改革通过明晰产权降低的交易成本、通过降低税费减轻的经营负担和享受的政策补贴就相对越大,从而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也就相对越高,但该变量的影响系数较小,对满意度提升的作用有限。

农民对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认知水平对改革政策的整体评价表现出了更高和更显著的相关性,标准系数分别是0388和0.208。

其中,就提升农户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而言,主体改革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

  第一,改革的赋权方式与农民的可行能力。

差异化的改革方式是新一轮林改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促成了不同的林业产权配置格局。

在农民仍具有林业依赖和林地经营诉求的情况下,“均股均利制”的赋权方式对农民林业产权行使能力的基础保障存在明显不足,进而存在加剧村集体内部成员间的不平等及社会分层的可能,不利于社区稳定和林业的持续发展。

诚然“尊重历史”的集体林“不分”不仅切合了改革实际,也满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

然而,以股权替代集体林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方式仍然难以满足农民的权利诉求,股权收益的形式与农民可行能力的塑造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保障。

农户享有的集体林地权利诉求不仅仅是以租金形式的利益分配,更需要体现要素投入的股权分红。

  第二,农民可行能力与相对剥夺。

尽管农民对林改政策的满意度归属于主观感知,但对感知具有重要影响的相对剥夺感却取决于客观的农民可行能力。

可行能力越大,农民实现未来预期的可能性就越大,满意度也就越高。

“均股均利制”改革所产生的社会排斥加剧了农民间可行能力的差异,增收的示范效应不足,相对剥夺感较强,满意度较低。

当集体林地的“赋权”方式不能满足农民的权利诉求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赋能”措施,基于农民现有资源禀赋提升其可行能力,以降低赋权方式“不公”带来的社会矛盾风险,比如改善农户投资能力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金融支持以及林业生产的社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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