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1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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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重点是农业标准的转化、培训和应用。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形式是建设以核心示范区为要紧内容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农场))。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组织治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农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为项目单位。
第七条 各地应鼓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示范县(农场)的建设。
第二章 示范县(农场)建设内容与资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 示范县(农场)围绕示范产品,按照目标市场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点标准完善示范县(农场)产业、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技术和治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集成,转化成通俗易明白的操作手册、明白纸。
第九条 示范县(农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治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每年培训治理和技术干部至少1次,每年培训农民至少2次;
同时利用信息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开创农业标准化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完善标签、标识制度。
核心示范区逐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建立档案制度,鼓舞进展连锁经营。
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
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第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化治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治理制度,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操纵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购置小型速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从生产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二)建立内部监督治理制度,对各项标准的落实、投入品的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县(农场)纳入例行监测范畴,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示范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督促整改。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十三条 示范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实行分等分级、商标注册和包装上市,通过产品推介、展现展销等方式有打算地组织市场营销,培养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标准体系的集成与转化。
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要紧贸易国标准的收集、整理、转化、集成,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制订和修订,生产档案印制等。
(二)质量安全操纵。
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检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推介。
(三)宣传与培训。
用于媒体宣传,信息公布,培训教材、音像制品的制作和印发,专家授课等。
(四)品牌培养。
用于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产品推介,标签、标识印制等。
(五)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用于系统平台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以及日常爱护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县(农场)建设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品种。
为农业部或者省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农产品进展规划所确定的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或出口农产品。
示范产品仅限1种。
(二)示范品种生产规模。
种植业:
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种植面积许多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许多于2万亩,果园种植面积许多于3万亩,茶园种植面积许多于2万亩。
畜牧业:
奶牛存栏许多于5000头,肉牛出栏许多于1万头,肉羊出栏许多于2万只,生猪出栏许多于10万头,肉鸡出栏许多于100万只,蛋鸡存栏许多于100万只。
渔业:
淡水养殖示范面积许多于3000亩,藻、贝类许多于2万亩,工厂化养殖许多于10万平方米,虾蟹类许多于1万亩,深水网箱许多于2万立方米。
国有农场、山区县的种植、养殖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农田和养殖基础设施齐全,有进一步完善核心示范区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的能力。
(四)农产品商品率较高。
粮油商品率至少达到50%,蔬菜、水果商品率至少达到80%,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商品率至少达到90%。
(五)农业生态环境条件较好。
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六)监管服务机构健全。
农业标准化治理、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认证治理、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固。
(七)有与本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属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示范产业进行有力的带动。
(八)差不多或者正在实施国家级相关农业项目,其中差不多建设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农资打假试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或者列入“三电合一”项目建设的县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农业部依照农业标准化进展需要和预算规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打算,明确年度目标,分解项目内容,划分实施地区,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农业部印发项目指南,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申报书,择优排序,提出举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直截了当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期三年。
通过当年考核的方可列为次年项目。
每年年底前由示范县(农场)项目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一)示范县(农场)要建立1-2个核心示范区。
核心示范区要明确界限,集中成片。
核心示范区规模要许多于示范品种生产规模的30%,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要配套完善。
(二)农业标准体系完善。
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标准完善,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有配套的治理要求。
(三)治理制度健全。
有完善的投入品监管制度、定点采购制度和经营记录制度,有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有宣传培训打算和实施方案,有品牌进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核心示范区农产品生产要紧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标准入户培训率、标准简明手册入户率、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投入品经营档案治理覆盖率、农业生产与经营档案治理覆盖率达到100%,形成市场占有率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名特优品牌。
(二)非核心示范区要紧生产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上述其余指标均达到90%以上。
(三)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种植养殖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比非示范区增加10%以上。
第二十九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三年,要在巩固前两年建设成果基础上,使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产品商标注册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示范县(农场)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三十二条 验收考核合格的示范县(农场),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显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五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示范县(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要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县(农场)建设统一领导。
办公室设在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和谐、调度、监督、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做好示范县(农场)建设资金的落实与治理工作。
省级农业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形。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差不多核定的项目申报书,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觉,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讲明。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