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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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已完工成品和未完工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2、处理方法及期限: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
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
所有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
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手册报核的必要单证。
3、海关对进口料件在加工成品过程中的监管:
海关对进口料件在加工成品过程中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加工工艺流程、进口料件的使用情况、单耗标准、及加工过程中的损耗等方面进行监管。
(1)保税料件串换、添加非保税料及退运的规定:
①、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串换,但料件串换仅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④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并且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对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
(2)、加工产品用途的限制
保税加工产品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复运(或返销)出境。
但是,由于贸易方面的原因,当经营单位无法在将产品复运(或返销)出境时,或者境内单位或者企业有购买需求而转为内销,则必须先经过商务部门批准,并按相应的通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补交税款及缓税利息后才能解除海关监管。
(3)、保税加工海关监管时限规则(即保税期限)
加工返销(或复出)的期限。
海关一般是按照商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日期执行相应的保税期限,原则上保税期限不超过1年。
即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
如企业因故需申请延长合同期限,海关凭商务部门的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两次,一次不超过六个月,也就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国内的加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核销期限。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核期限。
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在手册到期之日或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30天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请核销,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追缴税款、罚款、停止批准保税备案等。
(5)、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经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4、相关业务操作规范:
(1)、内销征税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
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3%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免于审批,免交许可证件。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状态和数量计征进口税;
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出料件耗用数量计征进口税;
副产品内销,按报验状态计征进口税。
剩余料件内销,按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申报;
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根据其对应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申报;
副产品、边角料内销,根据海关审定的副产品、边角料价格申报。
但海关在批准内销时都要对价格和归类进行重新审核。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均应交付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付缓税利息。
(2)、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原保税进口、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按照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依法对企业余料结转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作出不予结转决定的货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将有关剩余料件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对符合规定的,海关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交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3)、退运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4)、放弃货物申请
①企业如欲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则需提供如下单证:
A、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B、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C、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清单,应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
D、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格证明;
E、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为残次品的,海关应收取有关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F、企业申请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海关应收取货物所有人的放弃声明;
G、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②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企业可按规定将有关货物做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A、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或自动许可进口的可用着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的;
B、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C、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D、海关总署规定不准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③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企业能够补充完整有关材料或排除有关情形的,可以重新受理;
否则,企业按内销征税处理:
A、企业放弃的货物所属手册已经超过有效期的;
B、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为成品、半成品、残次品或副产品,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单耗数据的;
C、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未具体列明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的;
D、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单单不符的;
E、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未分类存放,海关无法核对的。
④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
(5)、加工贸易货物销毁
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
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供经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
同一手册项下或账册同一核销周期内,原进口料件或成品价值累计在1000美元以下的“加工贸易废料”,企业可自行处理,免于提交销毁机构销毁。
(6)、放弃与销毁货物的报关
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在完成放弃货物移交入库、销毁或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代码:
“0200”简称“料件放弃”,“0400”简称“成品放弃”。
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按单耗折成料件,按“料件放弃”报关。
企业放弃进口料件、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按照或折成原进口料件价格进行报关;
放弃成品的,按照合同备案价格进行报关。
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相关字样。
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相关字样。
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
经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
如:
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应注明“半成品/销毁”。
企业凭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报关单及相关材料办理该货物的核销手续。
(7)、其它规定
未经海关许可,加工贸易不得抵押。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对于大型企业采用ERP/SAP系统管理的,海关需确认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能够分开。
“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企业变更或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
企业必须向海关提交注明存放场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存放。
特别强调: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余料结转、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时,都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8)、手册报核需要的单证:
企业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合同核销申请表、核销核算表、进出口报关单、耗料情况的佐证,比如工艺单等单证向海关报核手册。
(9)、特殊情况的报核
A、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
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经海关按规定处理后,企业应当持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缉私部门出具的单证、其他所需单证向海关报核。
B、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
按规定企业可以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C、撤销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企业凭手册报核。
D、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
情况特殊的,可以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将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和《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帐。
特别强调:
企业最迟必须在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手册报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