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6231902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Word格式.docx

  [关键词]建安企业 建筑工程分包 纳税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

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

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

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

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

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

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

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

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三、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

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

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

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

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

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

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

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

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

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四、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

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

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

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

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

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

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

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

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

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

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

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

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

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

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

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

(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

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

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 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

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

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

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

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

主要方式为:

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

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已不再是法定的分包单位税金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但在实际工作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模式。

在纳税实践中有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建设单位单位代征税金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汁算代征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结算金额与规定税率),再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分别取得,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完税证。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税务机关可以简化征管手续,实行源头控制从而避免税收漏洞,并可保证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

建设单位代征税款并无需额外的劳动量,还可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

总、分包公司均以经建设单位核定的结算单金额明确应收工程款、业主公司代征税金、确认收入以及开具发票等方面的内容,金额一致关系清晰,各部分工程结束后会计科目自然结平,同时,收入确认有着结算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具体金额。

总之,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是税务机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都乐于接受的多赢模式选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