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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5篇Word下载.docx

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

”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抱负的成果单,为自己的将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夫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阅历告诉我们,如何在详细工作中把握同农村干部、农夫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

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许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

农夫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意;

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宽阔的视野。

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夫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

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学问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抵触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抵触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长;

另一方面为农夫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

我在担当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供应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

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阅历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连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连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

”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怀疑地这么问我。

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

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肯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

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觉,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学问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洁的问题,仍旧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

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终防线。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第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拓宽。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现在百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意见,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审判中消失的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

多年来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传统部门,民、行检察力气明显不足,民行检察职能也不为民众所熟知。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当怎么做?

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

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

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简单的工作情况,更应当时刻留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

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

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

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洁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

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果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

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连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学问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阅历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当以谦逊的态度乐观向身边的同事请教,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熬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

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熬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

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2

参与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特别难得的学习新学问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

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学问产权的保护等详细的学问,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详细学问进行一个回顾。

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

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特别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

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把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特地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

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

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需要有以下的内容:

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

(一)主旨明确

(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

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

(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想。

(五)事实清楚。

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特别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

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当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查找相同案例。

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学问变得简单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

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

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查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需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消失可以避开的法律风险。

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

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

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便利。

外部律师的优势是:

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

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

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

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

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

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

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

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

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

最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

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简单被忽视的事实。

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学问产权庭副庭长主讲。

主要是讲授关于学问产权保护方面的学问。

他首先向大家指出学问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具体的介绍。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3

近日,有幸参与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学问,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制造着财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供应了法律依据。

他们与我们的关系特别密切,学习和把握这些法律学问特别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给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制造。

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供应了制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当说,能够特别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合同。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修理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当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供应良好的平安卫生保障条件,乐观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忱、创新热忱和工作乐观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化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4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

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消失;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消失;

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

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商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学习把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

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劳.但假如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5

一、合同签订前应当留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

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

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殊     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报。

(二)合同相对人。

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长,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详细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托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

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阅历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

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消失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

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样子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简单被留意到。

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

权利瑕疵往往简单被人们忽略。

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削减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托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当留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

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

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

《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终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需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需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需详细、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

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

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肯定是有误差的。

《合同法》第十条转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

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肯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

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简单,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平安性就差了一点,日后消失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商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具体的商定,以策平安。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开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

那么,假如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

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连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

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

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

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假如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

当然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

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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