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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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3、參考美國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訂定之Schedule13e-3及RegulationM-A相關規範,增訂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公開收購人應揭露進行公開收購理由、對應賣人公平與否、最近二年自外部人士取得鑑價報告之內容,公開收購完成後至被收購公司下市(櫃)前對被收購公司之併購計畫及未應賣股東之股份處理方式與應納稅賦,以及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揭露使被收購公司併購與重行上市(櫃)之計畫相關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4、鑑於目前公開收購案件,獨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書,在評價之方法及內容較為簡單,爰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相關規範,增訂收購人之合理性意見書應揭露訂定收購價格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被收購公司與同業之財務情形比較、公開收購價格參考之鑑價報告內容等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

(一)自有資金明細。

(二)如有以融資方式取得者,應詳細載明所有融資計畫內容,包含融資資金來源、借貸雙方、擔保品等。

若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載明該約定內容及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如無上述情形,收購人應作出無此情形之聲明。

二、以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

(一)作為收購對價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成交量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

(二)公開收購人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時間及成本。

(三)本次收購對價換股比例訂定方式及決定因素。

三、以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

(一)決議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本次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發行條件。

(三)公開收購人募集發行之股票已有同種類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該股票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成交量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收盤價格。

(四)本次收購對價換股比例訂定方式及決定因素。

(五)最近二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開業不及二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

(六)最近期公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七)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提出申報前,有任何財務及業務上之重大改變,均應提出說明,如無重大改變,公開收購人亦應作出無重大改變之聲明。

(八)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後三年內對公開收購人本身財務及業務影響之說明書。

(二)如有以融資方式取得者,應詳細載明該融資計畫內容,包含該融資資金來源及主要借款者,若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係以被收購公司之資產為擔保者,應載明該約定內容,如無,收購人應作出否定之聲明。

(七)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提出申報前,有任何財務及業務上之重大改變,均應提出說明,如無重大改變,公開收購人亦應作出否定之聲明。

一、對於收購案所需融資資金可能於收購完成後轉由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負擔,並可能造成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資本弱化之結果,另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目「主要借款者」用語並不明確。

因融資資金等重要資訊有加強揭露及明確規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第七目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如與下列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

(一)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被收購公司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關係人。

二、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款所列之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三、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項第一款所列之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應揭露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一、公開收購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六個月內如與下列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

二、公開收購人與前款所列之人員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三、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

一、考量公開收購人方面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有以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為諦約人之情形,現行條文並無規範;

另參考美國Schedule13e-3Item5及RegulationM-AItem1005以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8.4及附表Ⅱ規定等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被收購公司相關人員於要約期開始前二年內所訂立的一切重大合約均須揭露,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按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就本次公開收購與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被收購公司關係人間倘簽訂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例如:

參與應賣之契約、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董事或經理人約定繼續服務並提供報酬之契約,或公開收購人補償被收購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等因失去職位而給付報酬之契約),該等簽訂契約之人較其他無利害關係股東已具有資訊上之優勢,故該契約資訊有公開之必要。

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8.4及附表Ⅱ規定,受要約公司董事會應公告於要約期開始前的二年內年所訂立的一切重大合約的詳細說明(不包括受要約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經營或擬經營的業務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所訂立的合約),有關詳情應包括合約的日期、合約各方、主要條款及條件,及任何支付予或來自要約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代價。

三、因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人之公告申報義務,此與前揭「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規定由被收購公司負主要揭露責任略為不同,爰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就本次公開收購與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人有任何協議或約定者,應將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作為附件,併同公開說明書內公告,以保障股東之資訊平等,爰增訂第二項。

第十二條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計畫:

(一)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二)有於取得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後一年內復轉讓予他人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二、於收購完成後,產生下列情形之計畫:

(一)使被收購公司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將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二)對被收購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進行職位異動、退休、及資遣之計畫。

三、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另有其他併購或處分計畫者,該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所瞭解被收購公司產業前景與公司價值及其進行公開收購之理由。

二、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公平與否,並說明參考之因素。

三、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最近二年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公開收購條件之鑑價報告,如有,應說明鑑價報告之內容、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取之報酬。

四、公開收購完成後至被收購公司下市(櫃)前,對被收購公司之併購計畫及未應賣股東之股份處理方式與應納稅賦。

五、被收購公司下市(櫃),併購後之相關公司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櫃)之計畫。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動機之一,即其瞭解被收購公司之企業前瞻價值及所處產業景氣,認定被收購公司價值未充分反映於股價,故藉由公開收購買進公司股份以獨享企業價值。

按美國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訂定之Schedule13e-3Item7及RegulationM-AItem1013等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揭露進行公開收購之目的及此時進行之理由,俾供投資人瞭解。

為強化資訊揭露俾保障投資人,爰參酌上開美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第一款。

三、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因公開收購人較被收購公司其他無利害關係股東有資訊上優勢,按上開美國Schedule13e-3Item8及RegulationM-AItem1014等規定,公開收購人須明確表示公開收購對其他無利害關係股東公平與否及參考之因素。

因其他股東可能利用此項陳述起訴公開收購人不公平之行為,故在美國法上係採此機制督促公開收購人確保收購條件之公平。

為強化資訊揭露俾保障投資人,爰參酌上開美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第二款。

四、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公開收購人除本身瞭解被收購公司之資訊外,亦常藉由外部專業人士之評估作為訂定收購條件之參考。

按上開美國Schedule13e-3Item9及RegulationM-AItem1015等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揭露其已知悉之鑑價報告內容及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取之報酬等資訊。

為強化資訊揭露俾保障投資人,爰參酌上開美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第三款。

五、公開收購人倘計畫於公開收購完成後對被收購公司另進行併購,未應賣股東之股份即轉換為現金、其他公司股份或財產,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爰就併購有關資訊應揭露予股東參考,增訂第二項第四款。

六、被收購公司下市(櫃)後,未應賣股東即無法於證券市場中交易股份,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公開收購人倘計畫先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後再以合併、收購或分割等方式組成之公司復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櫃)者,應揭露予股東參考,增訂第二項第五款。

第十三條 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決議辦理本次收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前項之合理性意見書至少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一、鑑於目前公開收購案件中,獨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書,在評價之方法及內容較為簡單,爰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增訂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對於融資收購案件(LBO),就收購案融資資金所提供之擔保品,如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權設定負擔,可能造成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上承擔過重壓力或資產有遭受執行之風險,就此重要資訊應有加強揭露必要,爰增訂第二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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