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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龙勃罗梭在解剖全意大利著名土匪头子维莱拉的尸体的时,发现维莱拉的颅骨上的枕骨所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区,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中的一样,于是返祖遗传这个念头像一道闪电划过龙勃罗梭的脑海,龙勃罗梭毫不迟疑地断定,维莱拉的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

现今经过更多的科学统计表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

龙勃罗梭的犯罪天生理论不再为人们所接受,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先天性病理因素对犯罪行为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的。

譬如,上例中的“返祖遗传”的病理现象有着一定的科学性的,它作用于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生物因素的地位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因素,它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

不可否认,无论是社会的犯罪还是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生物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诚然,生物因素不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它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的。

我们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并不是宣扬先天生物决定论,而是要全面的看待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率。

(三)研究生物因素的意义

生物因素尽管不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犯罪行为研究中所不能回避的。

仅仅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归因和心理归因是不够的。

现代科学的发展有利于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研究,它促使我们对犯罪行为的生物因素重新进行评估,这些生物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病理因素。

以下我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研究的意义。

1.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研究:

综合促成犯罪的诸多因素,根据其主要特征的不同,我们可以对之进行大致的分类。

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

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

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

社会因素、个人因素。

他更强调的是社会因素对犯罪形成的作用。

我国学者也从生理、心理、社会、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了研究。

其实,我认为犯罪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人的特定的心里支配下的行为,生物因素、社会因素等都对犯罪行为的形成有着影响。

然而,社会因素在这中间起的是支配作用,生物因素不过是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一定的影响,并不构成实际作用。

但是,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也是研究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我们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并找出其规律和内在原因。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预防犯罪的发生。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顺应生物因素影响犯罪的规律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治疗和缓解生理上的病态来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1)根据生物因素的规律来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当生物节律(尤其是情绪节律)处于低潮期时,人的情绪低落,心情不舒畅,人就很容易产生自杀行为。

这时候我们就应当对有自杀倾向的人进行积极地疏导,同时严格控制与放弃自杀行为的发生。

在情绪节律处于高潮期时,人的情绪不稳定,心烦意乱,自我控制能力差,此时就容易引起与人争吵、打架斗殴甚至杀人的激情犯罪。

那么,对于有犯罪倾向的人,在其情绪处于高涨期时,就应当尽量避免对其刺激,诱发其野蛮暴力行为的发生,并对其进行严加控制,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通过治疗和缓解生理上的病态来控制犯罪的发生。

例如,体内某些化学元素干扰人的生理机能,尤其是大脑机能,而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容易导致犯罪。

对于这类犯罪可采用调节体内微量元素来辅助矫正其犯罪行为。

还有,对脑功能障碍而引起的犯罪可采用外科手术影响前脑部和丘脑之间的神经管,以减少幻觉和忧虑思想。

也可以进行脑叶切开手术,降低其不安的情绪,治疗其焦躁不安和过分紧张。

(3)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第一性,物质决定意识。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说明一点:

基因决定了人的思想意识,乃至人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基因所控制的。

如果事实如此,那么是否遗传解释就可以用来赦免个人。

因为,罪犯会说因为我有犯罪基因所以我犯罪,我本身并无主观上的过错。

显而易见,上面的道理是一个悖论。

因为,如果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于他们的基因所制,那么,我们对社会性疾病的责备就只能针对个人的不足,而不能针对其他社会问题。

同样,犯罪就没了主观上的违法性,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基因决定的。

实际上,这些并无任何意义,因为人是社会性的,人的思想意识都受着其他人和事物的影响,并不单是个人的基因决定人的思想意识,更不可能只是简单的个人的遗传基因决定犯罪。

诚然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时也应当考虑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例如,脑功能的障碍可能消弱了具有暴力行为倾向的个人控制力,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脑功能正常者犯罪的主观性更强一点。

出于公正的角度,对脑功能障碍者的量刑上就应当适当的减轻处罚。

那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有效。

二、生理因素与犯罪

生理因素就是指人体的一些正常的生理机能活动,因此本部分主要是从遗传、生物节律、体内化学元素等方面来论述生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一)遗传学与犯罪

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它随着遗传学的发展而不断引起生物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的热烈讨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因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组的计划实施,使行为遗传学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行为遗传学重要议题之一的“犯罪遗传”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

下文将以二战中纳粹分子对遗传学的滥用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来讨论遗传学以犯罪的关系。

1.早期的遗传学与犯罪研究。

社会学家一直以来都在探索人类为何会卷入犯罪的漩涡,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就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解释。

身体上的一些器官都能够促成人们与犯罪挂上钩,比如脑袋、手脚、耳朵、眼睛、的大小等。

事实上,作为研究某种人与其他人相处之处的学问,犯罪学从标志其诞生的犯罪人类学派的出现到今天强调科技整合的解释的兴起,从没有远离遗传学。

从最早通过人的面相、骨相、颅相等人体结构特征判断“天生的犯罪人”,从今天运用人类基因图谱解读人类的犯罪基因,犯罪研究始终与遗传学同步发展。

1865年,达尔文的表弟弗朗西斯·

高尔顿发表《遗传的天赋和特征》一文,指出人类形形色色的肉体、精神和道德特征都是遗传的以后,无数的科学家社会学家都利用他的研究方法研究基因作用对人类犯罪行为的重要性。

他们通常是先确定一些当时被认为是与遗传有关的生理或精神特征,然后利用犯罪家族研究或双生子研究方法,特定出犯罪组与非犯罪组之间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定义成“遗传负因”。

第一个明确把犯罪行为与遗传连接起来,以表明犯罪性会遗传这一命题,当推犯罪学始祖西萨尔·

龙勃罗梭。

1870-1876年间,他从人类学的角度,对当时在服刑期的383名意大利犯罪人进行了专门的观察,并在对他们的容貌、骨骼、体质进行了研究之后,于是1876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人论》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是复原于原始定型,将人类已经消失的祖先特质在现于现代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人,是人类学上的变种,是返祖现象。

“天生的犯罪人实质上是生活在我们中间的猿”。

尽管龙勃罗梭在其晚期研究中并不过于强调遗传对犯罪的影响,转而认为遗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观点,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类型间的关系却引起了遗传学和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进而发展出重视素质与犯罪间关系的犯罪人类学,就在龙勃罗梭得出其研究结论后不久,美国也出版了一本关于犯罪遗传的书——《朱克斯家族:

犯罪、贫穷、疾病和遗传的关系》。

朱克斯家族因有6名成员被投入同一所监狱而被纽约立法系统的关注。

该书作者认为,朱克斯家族是低等血系的最好例证,因此他们注定贫穷、堕落和犯罪。

犯罪人类学家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找出某个群体中所共通的、经过遗传统计学证明遗传的生物特征,并将之恣意的界定成犯罪表征的随意行为,虽早已成为龙勃罗梭,及其学生的研究中,但问题并不太严重。

可是,这种恣意性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繁荣起来的优生学所利用,并产生的可怕的结果。

因为新兴的犯罪遗传学根植于古老的优生观念,因此,有必要对优生学的历史作一番回顾。

优生学主要是研究利用对遗传因子的控制,达到改善人类先天质量的一门科学。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优生学最为盛行的时代,也是美国优生学历史留下不光彩烙印的时代,1939年,美国人类学家胡顿顶着哈佛大学教授的关怀,在得到丰厚资金的援助下,从美国十个洲中抽取了17000多份样本(其中犯罪13873名,非犯罪3203名),进行犯罪计量研究。

胡顿在完成33种测定之后,发现其中19种测定在罪犯与非罪犯间具有统计学上有意义的差异。

这19中测定包含体态、眼睛、耳朵、嘴唇、前额、脖子等生理上的特征,犯罪人在这些特征上都异于常人。

因此,胡顿总结说,这些遗传性的生理特征会影响到心理的发展,进而产生严重的犯罪问题,因为这些生物上以及种族上的遗传特征终将会引发特定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根绝。

他说,“犯罪人生来是劣等”,“犯罪是环境对劣等人类冲击的结果”,“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是根除或消灭这些身体上、精神上、道德上不健全的人,或者把这些人隔离在一个完全净化的社会环境中。

”他甚至建议将体重超过标准美国人体重11磅的“劣等人”予以隔绝或灭除。

2.近50年来的遗传学与犯罪的研究。

由于纳粹分子借优生之名实施残酷的种族屠杀,人们对优生学的热情逐渐减退,许多优生学的反对者更是希望,优生学论语欧洲大陆上众多无名墓碑并排休止。

但他们所希翼的美好世界只维持了一段时间。

二战后,由于人们极其厌恶纳粹种族主义教条,欧洲和美国的行为遗传学发生了变化,一些科学家从先天的极端迈向后天的极端,“环境主义”——个体和种族的差异都是与环境和抚养息息相关的——成为时尚。

在犯罪研究领域,强调环境作用对犯罪形成的重要性的漂移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特别是标签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然而,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不仅开启了分子遗传学时代,而且影响了犯罪研究。

犯罪学家接受新的信息时:

社会行为模式也会“直接”遗传。

最初受到生理遗传学影响的犯罪研究领域时XYY染色体与犯罪倾向研究。

在性染色体被发现前,也有科学家认为染色体的不正常排列会导致畸形、智障或蒙古症。

因此性染色体的存在被确认后,立即有关于XYY基因型男性研究的文章发表在科学刊物上。

研究者断定多一条Y染色体的XYY基因型男性应对过多的攻击行为负责,不严格的说,就是对“犯罪行为负责”。

这方面最详尽的研究是1956年英国的研究者帕特丽夏·

雅格布和她的同事在苏格兰的一家精神病院进行的。

他们调查了该精神病院中238名男病人的性染色体分布,结果发现他们中有9名是XYY基因型,是普通人群的12倍(一般常人1000人中只有1.5名为XYY基因)。

最后他们得出结论,XYY基因型男性身高超常、智力低下、具有攻击行为。

雅格布研究之后,又有数名犯罪学家展开相关的研究,并宣称拥有XYY性染色体的男性,通常具有暴力犯罪倾向。

不过,XYY假说泡沫很快就破裂了,因为常人中XYY基因型的男性并不比想象中的少,不同监狱间的XYY型基因型男性比例相差又极为悬殊,更为关键是其攻击性的社会行为倾向根本无法透过科学家加以证实,于是一场科学闹剧草草收场。

此后虽然有关犯罪遗传的研究从未间断,但都因为科学根据不够而没有引起广泛的讨论。

20世纪90年代,人类基因组计划取得巨大成功,科学家似乎找到了定义人类的物质。

媒体上不仅每周都报道关于科学家找到了导致乳癌、肌肉萎缩症、家族高胆固醇症等基因的行为,而且我们常常看到酗酒、害羞、同性恋、犯罪等特殊基因被发现的报道。

一些科学家也认为,有了人类基因组的全部系列及图谱,传统的等位基因连锁分析将在发现新的人类行为相关基因中大献身手。

至今,寻找诸如上瘾、压抑、暴力、攻击性行为的有关的基因的研究,在全球至少100个实验室中进行着,足见科学家对犯罪遗传研究的关注。

而大小新闻媒体连篇累牍、不厌其烦,甚至略带夸张的报道亦已足以显示社会对这类研究的支持态度。

3.犯罪遗传学的未来。

犯罪遗传学的复活可以说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因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方面是盛行的犯罪社会学的观点,虽然能解释宏观的犯罪现象,但是无法解释微观的个人犯罪机制、一方面是分子遗传学的新进展成为客观阐明问题的新手段,它使犯罪是否遗传的问题开始以观察和实验的方式实质的进行。

人类行为都是可以遗传的观点也是由于有了像有了分子遗传学这样的“硬科学”的支持而得以加强,因为这些“硬科学”较之“软科学”和人性之类少了一些模棱两可的东西。

但是,公众担心遗传学家会误入歧途是对的。

从过去的遗传决定论到今天的遗传泛化——不断的将各之间的差异归纳为DNA密码的过程,DNA密码作为遗传之源,规定了大部分疾病、行为和生理机制的变异,多少有良知的遗传学家也未能绕过。

因为生物学家中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社会问题都有其遗传学根源,或许遗传学能够提供解决的方法。

1962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得主、DNA双螺旋结构发现者之一詹姆斯沃森就曾说,“我们过去认为我们的命运是由我们的星象决定的,现在我们知道,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命运是决定与我们的基因。

”问题是人的一些行为都是由基因决定的话,那么人的自由意志到哪里去了呢?

难道人不需要为他错误的自由意志运用负任何责任吗?

果真如此的话,基因泛化给21世纪带来的最大影响是“除罪化运动”。

吸毒者、强奸者、诈骗者都会说他们的行为是不得已的,因为基因驱使他们必须这么做,到那时候人将会为自己的各种犯罪行为除罪化、合法化、遗传化!

对于遗传学家而言,人类行为是最复杂和最困难的问题,即使全力以赴进行研究,也难得的要一个圆满的解决。

事实上,遗传学可能永远也解决不了行为遗传中那些另人困惑的问题,因为,首先,对于遗传学家而言,人类行为远比孟德尔研究的豌豆表型复杂得多,人类行为是无法简单的加以分类的;

第二,与遗传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不同,人类行为不仅涉及一个或少数几个基因,相反,人类行为由许多基因决定,每个基因都产生一部分作用,即使是同样的行为也可能是有许多不同基因的组合。

当然,这并不说犯罪遗传学就失去了意义,事实上,透过科学方法研究人类行为是社会学的发展方向,只是重点不在于我们采用生物学、生理学还是社会学的观点来研究犯罪行为,而是在于是否遵循了科学的研究方法。

(二)生物节律与犯罪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人会觉得自己的体力、情绪或智力时好时坏,这是什么原因呢?

科学家研究发现,人从他诞生之日起,直至生命结束,其自身的体力、情绪和智力都存在着由强至弱、由弱至强的周期性起伏变化。

人们把这种现象成为生物的节律、生命节律或生命节奏。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生物体内存在着生物钟,它自动的调节和控制着人的行为和活动。

生物节律还包括人在一天24小时内器官敏锐程度、体温、血压等规律的周期性变化。

据研究表明,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周期性变化都可以用曲线来表示,这三条曲线都是从生日起算,起点在中线,先进入高潮,再经临界期,然后转入低潮期,如此周而复始。

曲线处于中线以上的日子为高潮期,处于中线以下的日子为低潮期(高潮期和低潮期的天数是相同的)。

而和中线相交的那天(包括其前后一天)则为临界期。

在体力高潮的时,人精力旺盛,体力充沛,而在低潮期则疲劳无力,无精打采。

在情绪高潮期,人心情舒畅,情绪高昂,而在低潮期,而心情烦躁,情绪低落。

在智力高潮期,人的头脑灵敏,记忆力强,而在低潮期则迟钝健忘,理解力差。

在生物节律的临界期,身体处于不稳定的过渡状态,此时人的有关能力和机体协调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做事容易出错,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身体易患病。

按照生物节律理论,每人都有这种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周期性变化。

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个体差异,个人对生物节律的感觉程度会有所不同。

有的人可能毫无感觉。

另外,外界因素也会干扰生物节律。

例如某人在情绪高涨期,突然收到某种精神打击,他的情绪就会一落千丈。

因此,生物节律不仅有其普遍规律性,个体间的差异、外界因素也对生物节律有着一定的影响。

(三)体内化学元素与犯罪

人体是由化学因素组成的分子,再由分子构成细胞、组织从而构造成人的机体。

因而人体内的化学元素变化必然引起人的生理功能的变化。

英国科学家对67名确认患唐氏综合症的妇女的头发进行检验,发现其中钙、铜和镉的含量低于正常值,而铝和铁的含量都低于正常。

在37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头发里发现,镉和锰的含量低于正常值,而铝和铁的含量则高于正常值。

患惊厥症的人血液和头发中锰的含量低。

在临床上应用氯化锰治疗精神分裂症和惊厥症是有效的。

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罗伯特·

皮尔博士经研究了831名在智力、语言、活动能力、辨向等方面丧失智力的儿童,发现他们头发中铅与镉明显升高,形成的原因,与背景和环境无关,而可能与新陈代谢功能有关。

精神分裂症、癫病、智力低下者常与违法犯罪相关联。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两位犯罪学家从德克萨斯监狱中搜集了38名暴力犯的头发样品,同时还搜集了38名无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头发,从饮食、年龄、监禁时间等方面将两组人严格分类进行比较。

采用光谱分析16种元素。

研究结果表明,暴力犯起码有一种微量元素保持非正常水平,其中镁、硅、钾、钠、铜、锂、铁、锌和鉻的含量,以及锌与铜、铜与铁的比例极不正常。

而毒性金属铅、镉、汞和砷同人脑功能紊乱有关。

两位博士认为暴力与非暴力犯之间的确存在着生物化学的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暴力行为。

美国加州大学依维因分校的一位教授致力于研究人的头发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从加州监狱的犯人身上的到了193名犯罪的头发,这些犯罪包括强盗、杀人犯、武装抢劫者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同时还集中了部分监狱卫士与其他平民的头发。

他对这些头发中的23中化学元素(多为金属元素)进行分析,结果得出:

刑事犯头发中的锰的含量平均比正常平民头发中的锰的含量高出五倍。

对于作为人体内许多酶的成分之一的锰来说,这种相关联系未必就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它很可能成为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指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三、病理因素与犯罪

它包括大脑病态、后天生理变化、染色体异常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下文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病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一)染色体异常与犯罪

对于犯罪行为与染色体关系的研究,已有50年的历史了。

近二、三十年来,发表了不少有关的论著,积累了一些资料。

据目前已有的一些调查资料,我们认为,虽然不存在什么“犯罪染色体”之说,但染色体异常作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易感性”,是应该给与研究和考虑的。

其原因:

第一,在犯罪者中XYY型染色体出现率比较高,有的调查研究表明为一般人的4-6倍;

第二,具有XYY染色体的人,智力低下的多,性格偏执的,分辨是非能力差,难以自制,还有身材高大,具有“超级男性”的特征,自视为具有攻击性的优势;

第三,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解释。

多余的Y染色体可刺激肾上腺分泌大量肾上腺素,并导致雄性激素增多易出现早熟、性欲强烈、性格暴躁,肌肉壮实有力等特点。

这些先天因素或生物因素在不良环境的作用下,容易或者比其他人容易发生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大脑病态与犯罪

马克思主义唯物反映论,决定论认为:

“人的心理、意识是头脑的机能,是外部世界的反映。

”当然这种反映论决不是客观世界的简单重复和缩影,而是通过人脑这个加工厂的复杂“加工”形成的。

因此,作为能动的反映外部客观世界的人的大脑自然属性如何,组织结果有无问题,必然影响到人的反应品质。

例如,脑炎后遗症,脑外伤后遗症,大脑先天性缺陷和大脑其他病变等,都可能引起智力低下11,性情易变,性格偏执等。

同时,这种人往往具有轻信和高度的诱惑性,行为粗野,难以估计后果,还可能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等。

因此这种人在不良环境的因素的诱发下,就可能出现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

例如:

奸淫幼女犯XXX(儿时患有脑炎,经治疗后体征消失但有智能缺陷,社会适应能力较差,依赖性强等)、盗窃犯XXX(幼时头部两次摔伤,两次发烧抽风,导致智力轻度落后,情绪很不稳定等)都因脑部疾病、损伤导致智力低下。

据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脑部疾病及由此引起的智力低下有关。

还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1967年8月,美国的一名叫查路斯·

霍伊托曼的24岁男子,命中48人,其中16人死亡。

在警察击毙他后,将其尸体解剖发现他的脑部有个肿瘤,压迫怒中枢——杏仁核。

后经查明,此人在自身经历中曾经有过各种暴力行为。

有关学者认为,霍伊托曼的这次攻击性行为,不仅与其杏仁核受到压迫有关,与其后天形成的个性、行为倾向有联系,也与他当时所处的环境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否则讲难以解释为什么在此时、此地,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种种凶残的攻击行为了。

现代的动物实验表明,下丘脑、中脑的某些部位、中央灰质等,确与动物的攻击性行为有关。

若用电刺激猫的这些部位,猫会出现发怒的行为,如呲牙、挠爪、竖毛、厉声尖叫、瞳孔散大、呼吸急促、心跳加快等。

当然,人与动物不同,人具有高度发达的大脑皮层,人的思想、意识、意志等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调节、控制作用。

然而,如果这个“思维器官”出现功能障碍,就会发生“失调”、“失控”。

这样,就可能对环境的不良因素的刺激具有“易感性”。

因此,不要忽视和排斥这个“思维器官”——大脑“病态”与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关系。

(三)后天生理变化与犯罪

后天生理变化是指人因疾病或受外伤而导致生理异常变化。

而这些变化与犯罪有一定的关系,并得到司法实践和医学临床所证实。

这可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失去了直接实施某些犯罪的能力;

另一方面是减少实施犯罪的抑制力。

如大脑受到一定损伤,可能会将敌人在日常生活的抑制能力,容易构成激情性的暴力犯罪。

脑外伤的急性期主要是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包括恍惚、朦胧、谵妄、昏迷等,在意识障碍下可以因认识能力的障碍伴有错觉、幻觉、片断妄想等而出现自伤、伤人及破坏性行为,发生后通常遗忘。

脑外伤可引起人格改变和智能改变,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诸如,偷窃、欺诈、伤害、扰乱社会秩序、性犯罪等。

吸毒者因对行为毒品产生了生理和心里的依赖性而成瘾,自控能力差,哪怕丧失人格,也会不择手段地从事诸如偷盗、抢劫、卖淫、贩毒等犯罪活动。

此外,有的老年人患有肾上腺皮质肿瘤,大量分泌性激素,容易导致老年性犯罪。

有的妇女患有卵巢肿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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