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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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Word格式.docx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规定: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2、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3、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法定项目。

根据第五条规定,共有十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项目: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侵占、毁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十)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依法行政、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选择处罚结果。

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人民防行政处罚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和情节,依法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

第一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和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幅度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工程未开工建设,能主动依法补办人防报建手续。

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一般:

工程已开工建设,能依法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五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能依法修建、补建部分防空地下室。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不足部分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处八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的。

给予警告,责令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处十万元罚款。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工程未受到破坏,并主动改正。

对个人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受到一定破坏,防护功能未受到影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予两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予三万元罚款。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受到破坏,防护功能受到影响,但经维护后能恢复防护功能。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赔偿维修费用;

对个人处予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予四万元罚款。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受到严重破坏,不能恢复防护功能。

按规定赔偿工程损失;

对个人处予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予五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主体工程符合标准,能主动按规定整改。

主体工程符合标准,部分非主体工程未按图施工,整改后能达到标准要求。

主体工程不符合标准,不能通过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给予警告,责令依法按应建防空地下室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能主动恢复。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主动恢复。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功能受到影响,经维护后能恢复。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能恢复。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拆除工程面积五平方米以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拆除工程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拆除工程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能主动改正的。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不主动改正的。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设施破坏,维修后能恢复功能的。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设施严重破坏,不能恢复功能的。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教育后,能主动改正的。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并进行暴力抗法。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造成工程影响,并主动改正的。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造成工程影响,不主动改正的。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设备设施破坏,维修后能恢复功能的。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主体工程或设备设施受损,不能恢复功能的。

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一)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设施受损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和改正的。

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设施受损轻微,教育后,不承认错误和改正的。

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造成设备设施破坏,维修后能恢复功能的。

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造成设备设施严重破坏,不能恢复功能的。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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