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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审核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澄清(含答疑)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8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淮安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淮安市健康西路158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施工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审核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等国家、政府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不得移作他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超职务:

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监督、现场协调、工程资料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等的确认;

②标准的确认;

③分包单位的确认;

④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经济费用的一切事宜。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郭华乔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①确认承包商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

②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

③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

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

⑤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⑥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

⑦代表业主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证号:

该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是资格预审时提供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单方面更换;

若出现更换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商退场,并按1000元/天索赔(从进场之日至退场之日)。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工地例会(有事须请假);

如发现项目经理每周有3天不在现场或无故缺席工地例会,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整(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如连续5天或施工期间累计10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招标办备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源,电源已接到现场,地点由承包人勘察现场后掌握。

接电、接水费承包人自行在措施费中考虑,计入投标报价。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地主干道已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承包人协助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管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协商办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存在问题报表各叁份交监理审核批准后转交二份给发包人委托代理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担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

安排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护、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责任。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开工前完成,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保护,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否则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该类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淮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文明施工,保证工完料清。

竣工后负责将临时设施拆除,建筑垃圾由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全部清出现场。

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切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的管理规定。

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服从发包人的协调。

10.4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时间要求:

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须在需要使用、实施时间的15日前向业主提出需求计划,给发包人留有足够的采购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负责。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根据合同工期,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

若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罚款1000元/天,但以合同总价的5%为限。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罚人民币1000元。

延误时间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并达到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等级。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过程的各工序结束后由监理验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17.工程试车

17.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

20.1承包人在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措施费中。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小写:

¥1600000.00元),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物价上涨、图纸内容范围内工程量、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

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如下: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单位

固定综合单价(元)

01

搅拌桩

m3

125

02

素喷

60

03

喷锚(含钢筋网)

78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该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费包括混凝土、设备的施工现场保管费、材料和设备的场内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包括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铺设、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种检查而发生的费用、技术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用(不含其他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赶工措施费、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白天及夜间照明及夜间施工增加费、进入现场的开办费用、高压线防护措施费、防噪音措施费、防污染措施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包括的其他所有费用,以及投标人考虑应增加的其它措施费等。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将所有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各项费用以包干形式计入,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商承担,结算时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作适当调整。

(3)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更,综合单价不调整。

A、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承包商投标时是在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规范等前提下,结合投标人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并结合对本工程的风险分析,做出自己的投标报价并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的。

B、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

若调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

若调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以参照合同单价确定;

若调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则单价要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编制原则,同时参照有关定额、标准和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单价,最终以本工程跟踪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

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以参照合同单价确定;

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则单价要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编制原则,同时参照有关定额、标准和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单价,最终以本工程跟踪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③本工程完成后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6.1.2.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6.1.2.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6.1.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6.1.3.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可经审计后的设计变更;

6.1.3.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经审计后的签证;

6.1.3.4对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①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

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和签证时间。

②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

③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

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10日内签字确认;

④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本合同范围的变更签证预算;

⑤每月5日前,发包人、承包人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的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单位报送上月完成的合格的实物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为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25.2工程量确认方式:

搅拌桩工程量按有效成桩体积计算;

喷锚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每完成有效成桩体积1000立方米工程量后7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的50%;

(2)支护工程施工与土方开挖全部完成后7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的85%;

(3)地下室回填后14日内结算完并付清余款。

26.2甲方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

26.3所有工程付款必须经发包方签发付款审批表后才予以支付,支付前承包方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2发包人按约定的计划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货并承担下力费。

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如有变化,下力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业主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商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采购计划中规定的时间供货,如因承包人提供的采购计划有误造成损失,由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7.6.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对有甲供材或暂定价材料的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甲供材或暂定价材料含量,不得超过计价表中该项目的材料含量(如材料含量超过计价表中的材料含量,则按计价表中的材料含量执行)。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含量进行甲供材或暂定价材料的供应。

结算时,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含量扣回甲供材或暂定价材料款。

27.6.2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投标时和竣工结算时均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暂定价计入并取费,发包人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承包商指定地点)交承包人保管的,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暂定价退给发包人。

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

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

27.6.3在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扣除所有甲供材,在审计后按审计数量一次结清。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实验)资料;

主要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样品及其规格、产地、供应单位等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后方可使用;

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②所有材料运输费、保管费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③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业主。

④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原投标报价中没有报单价的材料,应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认定价格,认定价格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除应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还应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完整的竣工资料贰套,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人民币,以补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损失不足部分的权利。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以合同总价的5%为限,此罚款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一次验收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除返工至合格外,还需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的4%的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现以下行为勒令整改并加以处罚,整改无效则清退出场,其工程量不予以结算。

(1)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招投标书及合同有较大差距;

(2)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分包及转包现象;

(3)在建设、安全、卫生系统行业检查中未达标;

(4)项目经理不参加工程例会二次以上;

(5)不服从监理管理;

(6)其它类似情况。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一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须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准转包,若发现承包人自行转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7.补充条款:

以下空白。

(公章)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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