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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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市直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环境监管和督导任务。

2.二级网格。

在16个县(区)行政区域按乡镇(街道)数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管委会)。

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

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村(居委会)数量数建立三级网格。

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内容

1.强化污染源管理。

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

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

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3.完善网格信息。

各网格责任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环境监管台帐。

公开包括网格化建立情况、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信息。

(三)网格运行

1.巡查。

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促使下级网格切实履行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巡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督促下级网格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查处和整治。

2.检查执法。

本级网格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的环保检查执法,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上级交办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和整治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所属单位。

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

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

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政府

负责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职责,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书;

负责对一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和二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工作;

对严重违法排污的市管企业做出批准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加强执法力量,对应每个一级网格成立巡查组,确定网格联络人,具体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开展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市管排污单位由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查处。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二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机制,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书,督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

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做出批准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对应每个二级网格成立巡查组,确定网格联络人,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三)乡镇(街道)

负责三级网格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四)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依法开展市管污染源监督抽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制定环境监管计划,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环境信访和污染投诉的受理、交办、督办、报告,健全环境监管档案,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监督和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县(区)环保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抽查,负责调查处理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制定环境监管计划,全面监管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健全环境监管档案,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五)相关部门

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以及X工程水源地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工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公安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配合本级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

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负责机动车报废工作和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和淘汰工作,对上路行驶的不达标车辆、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车辆进行查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负责做好城区露天烧烤、废弃物露天焚烧、道路扬尘、渣土运输扬尘整治工作;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城市内河整治工作;

依法取缔X湿地公园内所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项目。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负责秸秆禁烧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广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

督促各县(区)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关停、搬迁。

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督促相关县(区)制订并实施非法开采矿山关停计划,监督并落实闭矿后矿山的生态恢复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环境监管执法资金保障工作,将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组织开展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

负责对核心水源区航运船舶进行环保改造(油改气、电),完善废水、垃圾及船舶废油收集设施,禁止污染水体;

负责监督落实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邻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公路部门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水利部门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生态用水需要;

负责对水利工程内、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牵头实施X水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X、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

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

电力部门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停电决定。

人事部门完善各县(区)环境执法机构,充实环境执法人员。

规划部门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划定重要生态保护红线。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将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贷款限制性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时间要求

X年1月31日前,各县(区)完成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各乡镇(街道)完成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备案并公布。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自X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发改、住建、工信、工商、公安、安监、城管、水利、国土、农业、畜牧、规划、交通、监察、人社、财政、金融、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开展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二)完善制度管理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完善制度管理。

一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保障各级网格的有效运转。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

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执法。

三是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

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五是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检查考核制度。

按照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上级网格责任主体对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

(三)加强能力建设

县级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设立乡级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所),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环境保护网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网格化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管理漏洞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因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督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施奖惩

建立健全激励和惩处机制,在环保目标考核中设立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加、扣分项,在环保年度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重点倾斜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突出的县(区)、部门。

(六)营造浓厚氛围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通过各种媒体报导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全市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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