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章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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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规范:
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的规范性:
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
如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勿为模式:
如禁止非法拘禁;
应为模式:
如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受法的制裁。
二、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功能)
(1)指引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
(2)评价作用
例如: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因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预测作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强制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拘留等
(5)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职能)
(1)政治作用
法在调整政治关系,包括不同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等之间的关系。
(2)社会公共作用
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
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很多问题,只能通过道德、政策、纪律或宗教教规等社会规范来调整。
换言之,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3、权利和义务(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
(一)权利的概念
1、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特点
(1)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国家认可和保障;
(2)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4)权利与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保障;
3、三种权利要素
自由权,核心和基础;
请求权,实体内容;
诉权,保障手段;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
(1)“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如:
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2)“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产生和发展上,二者经历了从一体到分裂,再到一致的过程;
3、价值上,二者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
四、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
1、法律规则
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它包含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后果。
条件:
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指示:
如“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假定:
如“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后果:
如“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原则
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性质:
前者设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后者没有;
(2)适用范围:
后者更广
(3)方式:
前者采取排他性模式,后者采取权衡模式;
(二)法律体系
也称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五、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法源分为两种:
(1)正式法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正式法源如正义标准、道德信念、习惯、乡规民俗等。
(二)法的效力
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分为三个部分: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属人效力。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三类: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1)所属领域不同:
前者属于现实性领域,后者属于可能性领域;
(2)针对的主体不同:
前者针对的主体特定,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人),后者针对一国内的所有不特定主体;
(3)法律效力不同:
前者对特定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后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四类。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如出生、死亡、签订合同等等。
七、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包括两个部分:
(1)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不履行义务行为等
(2)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撤销、宣布行为无效,等等
四种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有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既有惩罚性责任,也有非惩罚性责任。
法律制裁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第2节法的运行
一、立法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等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二、执法和司法
1、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
行政执法特点:
具有积极主动性、程序简便性和应急性。
2、司法,指司法机关和有关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强制性、程式性;
对司法的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三、守法和违法
(一)守法
守法,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守法的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公民、无国籍人;
守法的范围,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守法的内容:
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违法
违法,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构成要素:
(1)违法并依法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
(2)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违法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4)行为者有主观错误。
主观过错主要指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
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或虽有预料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教学参考资料推荐: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学生课下活动设计:
1.如何理解法的定义和特征?
2.如何理解法的运行?
本堂小结:
第一周第二次课(2课时)
第一章3-5节
(具体时间2015年3月12日)
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实现的标志。
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实现的标志。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法的定义、特征、法的运行,那么,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是否有关系呢?
又有什么关系呢?
第三节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
一、法与国家
(一)法律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离开国家和国家政权,就不可能有完整意义的法律;
(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
(3)法律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与社会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
(4)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传统等影响;
(二)国家离不开法律,无法律不称其为国家
(1)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2)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
(3)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
二、法与政策
二者的区别:
(1)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程序复杂。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采取制定法的形式,政策采取声明、命令、会议纪要等形式。
(3)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更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灵活性。
二者的相互作用:
(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2)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地位和效力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日益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三、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1、两者起源时间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而法在一定社会阶段才出现;
2、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思想和观念之中,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存在,而法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
3、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
法既注重权利又注重义务,而道德只侧重于义务;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及人们的自觉维护,而法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
1、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
2、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①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②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
③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第4节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要求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956年,董必武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报告中将其概括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前提;
“有法必依”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关键条件;
“违法必究”有力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相互联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
⑴从产生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存在;
⑵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
⑶从发展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程度;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⑴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加以确认和巩固;
⑵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权利、程序和方法,必须由社会主义法制加以体现和保障;
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可以看出: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
经验和教训
共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49.10.1—1956党的“八大”召开;
1949年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阶段,先后颁布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宪法、兵役法等。
第二阶段:
1956党的“八大”召开—1966年文革开始;
“八大”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在这阶段,人治思想和“左”的思潮日益严重,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冲击。
第三阶段:
1966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动乱;
法律虚无主义恶性膨胀,民主、法制遭到严重摧残。
第四阶段: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
法制建设出现了新转机,但仍未摆脱“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搞“群众运动”。
第五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现在;
提出并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经过30多年的恢复重建,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方面生活基本纳入法制轨道。
历史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治国。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
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在不同时期的讲话、报告和文章中,多次涉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问题;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并于1996年将此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
1995.3.15,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指出:
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客观要求;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且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
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4、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及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1、性质: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的国家;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3)坚持党的领导;
(4)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文化传统和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国家;
2、实现的标志: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3、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等。
《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23日。
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其实现的标志是什么?
第一周第三次课(2课时)
第二章1节
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宪法的概念。
为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法的定义、特征、法的运行,那么,我国的根本法是什么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节课我们将详细讲述宪法相关内容。
三、事例分析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法律”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因素: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等,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1)普通法依据宪法而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今后修宪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其他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它表明,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卫人民。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指阶级力量对比。
具体表现在:
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和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2、宪法保障
宪法事例:
成都自焚抗诉事件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
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反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将被废止。
由此可见,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将被撤销或废止。
宪法保障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1、宪法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4、宪法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的体系;
5、宪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是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6、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宪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一词,我国古籍中早有记载。
如《国语》有:
“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这里的宪法指普通法律。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宪法,是17世纪的英国宪法和18世纪的美国宪法、法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历史,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开始,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它于1982.12.4通过,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规定;
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了新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了“邓小平理论”的知道地位等;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周叶中主编:
《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宪法的根本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