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3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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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3版Word下载.docx

4.2.2防火安全巡检与检查;

4.2.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4消防(控制)值班室管理;

4.2.5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4.2.6火灾隐患整改;

4.2.7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4.2.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4.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11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4.2.12仓库、资料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4.2.1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4.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4.4应制定火灾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5组织职工和协力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

4.6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7对工程项目的外委、必须将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之中。

4.8配合公安消防和**集团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原则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5附则

5.1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3附件和附表

附件一: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细则。

附件二:

防火安全巡检与检查细则。

附件三: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细则。

附件四:

消防(控制)值班室管理细则。

附件五: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细则。

附件六:

火灾隐患整改细则。

附件七: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附件八: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安全管理细则。

附件九: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细则。

附件十: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细则。

附件十一: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细则。

附件十二:

仓库、资料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附件十三: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细则。

附表一:

禁火区域动火申请许可证。

拟稿:

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审核: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细则

1本细则是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管理标准和要求

3.1新进、转岗职工(包括派遣式外协人员)必须组织上岗前三级消防安全教育。

3.2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全体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3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3.3.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3.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3.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3.3.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3.5本区域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3.3.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

3.4.1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3.4.2举办消防宣传讲座;

3.4.3利用消防宣传板报,张贴消防标语,征订分发消防刊物;

3.4.4利用影视、录像等多媒体宣传;

3.4.5网络宣传;

3.4.6组织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3.4.7组织参观消防站点、消防博览馆;

3.4.8组织消防运动会。

  3.5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3.5.1消防安全责任人;

  3.5.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5.3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等;

  3.5.4人员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

  3.5.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3.5.6电工、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监火等火灾危险岗位人员;

  3.5.7防火喷涂等岗位从业人员;

  3.5.8火灾危险性大且与消防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岗位从业人员。

3.5.9前款规定的八类人员,须经上海市消防培训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防火安全巡检与检查细则

1本细则是防火安全巡检与检查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防火安全巡检与检查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1防火检查的形式

  3.1.1对重点部位的定期检查和非重点部位的抽样性检查;

3.1.2重大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时期,必须有组织地开展全面检查;

3.1.3火灾多发季节的安全检查;

3.1.4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3.2防火安全检查内容

3.2.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3.2.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

3.2.3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

3.2.4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3.2.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3.2.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记录情况;

3.2.7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3.2.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3.2.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记录;

3.2.10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2.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3.2.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3.2.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2.14防火重点单(部)位的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3.3检查记录

3.3.1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3.3.2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3.3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细则

1本细则是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安全疏散设施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1各单位(部门)应确保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排烟风口,正压送风口、防火门等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并保障消防安全通道的通畅及不被占用。

  3.2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上班时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对于遮挡、覆盖、破坏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当场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3.3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让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3.4发生火灾时,各单位(部门)应启动安全疏散设施供员工逃生,应引导员工通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进行自救逃生,不得乘坐电梯。

 3.5安全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安全疏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3.6认真做好安全疏散设施检查、检测记录。

消防(控制)值班室管理细则

1本细则是消防(控制)值班室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消防(控制)值班室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1消防(控制室)实行昼夜24小时(三班)工作制,每班工作八小时;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3.2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3.3值班时间严禁睡觉,不得酒后值班,不准在控制室内吸烟、会客、聊天及打私人电话;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触动、使用室内设备、器材。

  3.4严密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情况,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5对控制室设备、器材及通讯工具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各消防系统、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保持对讲机电源充足,通讯顺畅。

  3.6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7详细填写各种记录,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细则

1本细则是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消防设施、器材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1消防设施、设备范围

 3.1.1各类移动式灭火器具,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及管网系统。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手动报警装置。

  3.1.3各类自动灭火系统或手动灭火装置。

  3.1.4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设施。

  3.1.5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

  3.1.6火灾事故广播、通讯系统及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其它设备。

  3.2消防设施、设备是监视火情和扑灭火灾的专用安全设备。

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加以维护,严禁任意开闭、挪用或损坏。

  3.3职责与分工

在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1参与消防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改善更新、科研等项目审查,提出监督意见,并协助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及对上述项目的竣工验收。

  3.3.2参与消防设备、产品的选型,负责对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资质审查。

  3.3.3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抽查消防设备运行、产品维修、清洗标定等的质量状况,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并提出督查意见。

  3.3.4参与消防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3.5负责落实本单位或消防专业单位对在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周期点检、精密点检、维修及技术改造、改善更新等相关的监督、管理。

  3.3.6与有资质的消防专业单位签订《消防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委托协议》。

  3.3.7负责制定本单位在用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火灾报警、灭火设备启动等联络确认制度及操作培训,使在岗职工熟悉设施、设备的性能,掌握使用方法。

  3.3.8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和档案,记录配置、维修的数量、种类、型号、设置部位等。

  3.3.9负责落实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按规定做好检查、保养、维护工作。

在用消防设备的日常运行检查和消防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移动灭火器材的检查保养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

  3.3.10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应统一登记编号,明确点检部门,检查保养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在重大节假日之前须例行放水、加黄油,在每年“119”消防活动日之前,应刷红漆,保持开启灵活、色标醒目。

  3.3.11冬季地上(室外)消防水管道,要有保温措施,防止管道冻裂或管内结冰造成供水不畅。

3.3.12水泵结合器应有明显标志牌,牌上应注明具体使用区域。

火灾隐患整改细则

1本细则是火灾隐患整改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火灾隐患整改、效果复查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1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

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

3.2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

3.2.1擅自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2.2擅自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3.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2.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3.2.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2.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2.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3.2.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有违反上述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3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

3.3.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3.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3.3现行国家消防技术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

3.3.4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3.5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碍消防通道的;

3.3.6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发生故障的;

3.3.7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3.3.8疏散指示标识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3.3.9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损坏的;

3.3.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陷,不能正常运行的;

3.3.11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3.3.12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费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3.3.1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3.3.14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3.3.15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3.3.1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3.3.17其他应当责令期限改正的行为。

3.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有关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3.5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限期责任整改的部门、人员负责落实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7对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司主管部门。

3.8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存档备查。

动火作业、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1本细则是动火作业、用电安全管理的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对动火、安全用电等管理的指导性标准文件。

3.1动火作业管理

3.1.1动火作业的种类:

3.1.1.1电焊、气焊(割)、喷灯、切割;

3.1.1.2明火熬炼;

3.1.1.3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3.1.1.4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动火种类(范围)。

3.1.1.5生产经营场所内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它遗弃物。

3.1.1.6生产经营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1.2固定动火点的管理

3.1.2.1固定动火点是指各生产厂(部)根据生产、维修、加工等工作需要,在划定的固定区域内实施的动火作业。

在固定动火点动火作业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1.2.2固定动火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允许有可燃物,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等。

3.1.2.3固定动火点由各单位分厂、车间提出申请,经事业部、子公司、部审核、批准后确定,实施挂牌管理,并进行日常检查。

3.1.3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的分级

3.1.3.1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动火区域火灾危险的大小,分为三个级别:

特级、一级、二级。

3.1.4各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及要求

3.1.4.1特级动火:

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3.1.4.2一级动火: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域区内的动火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

凡是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以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范围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1.4.3二级动火是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3.1.5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3.1.5.1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部门、车间)申请,事业部、子公司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1.5.2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事业部、子公司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1.5.3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3.1.6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3.1.6.1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操作证号、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前后现场确认情况等信息。

3.1.7动火许可证的时效

3.1.7.1特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应一天(24小时),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七天(168小时),时间均应从动火证批准后不超过1小时。

3.1.8动火的程序和安全要点

3.1.8.1审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没有动火许可证或动火证手续不齐、动火许可证已过期的不准动火。

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准动火。

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新办理审证手续,否则亦不准动火。

3.1.8.2联系:

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由审证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邻近相关部门,提出动火期间防逸出可燃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的相关要求。

3.1.8.3拆迁:

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3.1.8.4隔离:

如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则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进行可靠隔离。

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蔽,防止火星飞溅引起火灾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缆地沟的隔离措施。

3.1.8.5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回丝、未清洗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等,移到安全地点。

3.1.8.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

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

在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而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3.1.8.7检查和监护:

上述工作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动火单位人员会同动火人员、监护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落实,并签字确认,并再次明确和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3.1.8.8动火操作:

动火操作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

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在动火作业中遇到可燃介质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经原批准部门重新确认后,才可重新动火。

高处动火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五级以上大风不准安排室外动火,已进行时,动火作业应停止。

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放置地点距明火地点10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

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的地点,火线和接地线每根上不得有三个以上接头,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的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此外,动火作业时应穿戴有效的防护装具。

3.1.9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则

3.1.9.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复审时间可适当延长至每4年一次。

3.1.9.2从事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

3.1.9.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动火申请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随时检查。

3.1.9.4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烧”等有关规定

3.1.9.4.1焊工无操作证,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3.1.9.4.2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3.1.9.4.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3.1.9.4.4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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