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模拟及答案民商与经济知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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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健康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配偶权
本题考点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
现代法上人格权极为发达,身份权极为萎缩。
人格权在学理上又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包括:
1.人身自由:
(1)身体自由;
(2)婚姻自由;
(3)通信自由;
(4)住宅自由;
2.人格尊严;
3.人格独立;
4.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中国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
(1)亲权(亲子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监护权);
(2)配偶权:
夫妻相互间的权利;
(3)亲属权: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
因此,A.健康权属于人格权;
B.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C.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D.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因此本题选D。
4.下列事由中,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B.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
C.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
D.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
本题考点是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总括起来有三三大类: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主张;
义务人承认。
本题中A项,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属于权利人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B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属于权利人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C项,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此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可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后继续计算,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
D,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属于权利人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根据以上分析,本题选C。
5.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是()。
A.学生甲与同学互易铅笔一支
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
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
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
本题考点是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区别。
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即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而区分为如下两大类:
一是基于法律行为: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为;
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
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其它。
本题中A.互易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或者说“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
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因此本题选C。
需要注意的是:
所有权的取得还有一种分类,即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取得所有权;
后者则是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
因此原始取得包括:
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其它;
继受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
因此继承既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又属于继受取得,这是参考人员一定要注意区分清楚的。
6.甲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给乙公司工程设备一套,乙公司使用后表示满意,向甲公司提出购买该套设备,甲公司表示同意,买卖合同订立时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这种交付方式是()。
A.直接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本题考点是动产所有权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
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的移转;
观念交付是指非实际的可是在观念上视为的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合同法》第140条、《物权法》第25条):
是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先占后买”)。
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指示第三人直接交付买受人”)。
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先买后占”)。
本案属于“先占后买”,属于简易交付,故选B。
7.甲将已出租给乙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丙,在债务履行期满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并通知了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房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B.该房屋租金属于天然孳息
C.自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丙有权收取该房屋租金
D.自人民法院扣押该房屋之日起,丙有权收取该房屋租金
本题考点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抵押物孳息收取与抵押权生效的区别。
选项A,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只是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前提条件,不动产抵押权生效必须要将生效的抵押合同办理登记,即抵押合同生效+登记=抵押权设立,因此A错误;
B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因此B错;
C和D考查了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收取孳息权。
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
但符合以下条件时,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
该条件是: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含义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之义,而指唯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才可能对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权。
而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认为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因此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功用及顺序是:
(1)先抵收用孳息的费用;
(2)用于优先受偿。
因此选项C自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丙有权收取该房屋租金正确,当选;
D项也是正确的,可是与C项并存且只能选择一项的情况下,当然只能选C,且C项时间早于D项。
8.关于反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反担保仅适用于第三人为担保人的场合
B.反担保人所担保的是主债权
C.反担保既从属于主债权,也从属于本担保
D.反担保的方式能够是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本题考点是反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必须记住:
担保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求偿权的实现。
举例1: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说不知道你到时是否还得了,你用房子作抵押提供担保吧;
于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成立。
此时,只有担保没有反担保。
举例2: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说不知道你到时是否还得了,甲说丙能够用她的房子为我的债务作抵押提供担保,于是乙银行同意,甲乙主债权债务合同和乙丙担保合同成立,此时,丙在想,将来甲如果还不了乙的债,则我的房子要被变卖替甲向乙还债;
我的房子被变卖还债后转过来向甲追偿时能否追偿到?
这是担保人丙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于是担保人丙向甲提出:
你必须也给我的担保作一个担保。
于是要么甲自己担保,要么甲找到丁来为丙的担保提供担保,此时甲或者丁提供的担保就属于反担保。
有人可能会问:
丙要求甲找丁为丙提供反担保是可行的;
可是丙找甲本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可能吗?
而且,既然丙能够找甲本人提供反担保,那当初甲本人岂不能够直接用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岂不更加简便?
为什么搞得那样复杂?
以上问题是许多人经常问的常考点。
是的,交易生活是复杂的,可能,在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时确实没有能够用来担保的标的物,没法设定担保,可是在定完后的第二天就交易来了一个标的物(例如房子、土地使用权等)正好能够用来进行反担保了。
此时,不就能够由债务人自己进行反担保吗?
要记住:
债务人在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时无法提供担保,而在定了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后能够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是交易中的常见情形。
由此,我们能够看到:
不论是债务人甲自己为丙提供的反担保,还是第三人丁为丙提供的反担保,都是既从属于主债权,也从属于本担保,因此C项正确,当选。
进一步:
反担保既适用于本人为担保人的场合,又适用于第三人(复数)为担保人的场合,由此,A错误;
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绝对不是主债权,此处混淆了担保与反担保的对象,因此B错误;
由于保证只能是第三人,绝不可能是债务人自己,因此D项错误。
9.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
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年期间的利率为30%,甲同意并订立了变更协议。
甲、乙将变更协议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口头表示同意。
后甲到期不能还款。
A.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B.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C.丙对该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考点是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I)保证期间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转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
①经债权人许可;
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③合同内容变更的。
原则上,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是指:
①债权数额变更的:
a.未经加重其负担,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b.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
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发生两方面效力:
a.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
b.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可是对原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依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案属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加重其负担以及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因此选C。
1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万吨水泥,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
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购买1万吨水泥,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丙公司。
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4万吨水泥,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甲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支付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
A.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未征得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前的3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C.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D.丙公司只对合同变更后的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
(1)保证期间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
③主合同内容变更的。
a.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其负担,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b.虽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加重其负担的情形,因此选B。
11.甲、丙两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批货物从北京运往广州交付给丙公司。
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与丙公司解除该合同,将该批货物出卖给广州的丁公司。
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到广州后交货。
合同签订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地震而灭失。
该货物损失的承担人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本题考点是在途买卖货物的风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
在途买卖合同之动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由丁公司承担,因此选D。
12.甲公司委托乙研究所开发一项技术,乙研究所指派工程师王某进行研究,并最终完成一项研究成果。
因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为此引起纠纷。
此项专利申请权应()。
A.由甲公司享有
B.由乙研究所享有
C.由王某享有
D.由甲公司与乙研究所共同享有
本题考点是委托开发合同。
(1)专利申请权之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归受托人(研发人),专利申请批准后,受托人为专利权人。
(3)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专利权取得后,免费实施该专利;
②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权优先受让。
委托人优先受让的对象限于专利申请权而不包括专利权本身。
因此本题选B。
13.甲企业要拆除一间仓库,雇请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工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工人在拆除仓库过程中所受伤害自行承担,与甲企业无关。
后因甲企业提供的云梯断裂,王某受伤。
王某要求甲企业赔偿,甲企业以合同已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双方合同中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本题考点是损害责任的合同约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合同中约定损害责任承担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选B。
14.甲商场向乙公司定作一批月饼,合同约定,甲商场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余款在乙公司交付月饼后5日内支付,乙公司应于当年农历八月初一之前交付全部月饼。
甲商场交付预付款后,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月饼。
经甲商场多次催要,乙公司才于当年农历八月十二日交付全部月饼。
甲商场遂拒绝收货并拒付剩余款项,为此引起纠纷。
甲商场拒绝收货并拒绝付款的行为性质为()。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合同解除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本题考点是迟延履行导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选C。
迟延履行分两种情况: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
换言之,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2)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能够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例如月饼、圣诞树等特殊标的物买卖。
本题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选C。
15.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代位权关系中债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B.代位权诉讼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
C.代位权只能经过诉讼程序方可行使
D.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本题考点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条件是债务人消极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象是次债务人,方式是只能经过诉讼方式行使,且必须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费用当然由债务人承担。
因此选C。
如果债权人经过起诉次债务人而无法实现债权,则不能再找债务人还债了。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适用于网络垃圾清理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并交付给甲公司后,将该成果以普通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获得使用费若干。
甲公司则将该成果转让给丁公司,并获得转让费若干。
此后,双方就利益归属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乙公司获得的使用费应归属于甲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本题考点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非专利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非专利成果有约,从约;
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权;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研发成果后,才能转让第三人。
因此D项正确,当选。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房一栋。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公司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公司收取甲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
丙公司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为()。
A.转包合同,有效
B.转包合同,无效
C.分包合同,有效
D.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本题考点是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原理与承揽合同相同,建设工程合同原来就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
标的物为不动产。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设工程装修合同。
为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法》第272条明令禁止以下行为:
(1)肢解发包;
(2)转包;
(3)肢解分包;
(4)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再分包。
违反以上规则者,合同无效。
另外,特别注意,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人身性,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本案属于违法转包,合同无效。
故选B。
18.彭某在地铁站台候车时,发现一个小偷正在偷李某的钱包,彭某当场喝止。
小偷逃跑时用刀片将彭某手臂划伤。
地铁站巡警和管理人员追赶,但未能将小偷抓获。
后经多方搜寻,也未能将小偷抓捕归案。
关于彭某医药费的承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只由李某给予适当补偿
B.应只由地铁运营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C.应由李某和地铁运营公司共同给予适当补偿
D.应由小偷赔偿,但无法找到小偷,只能彭某自担
本题考点是公平责任中的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其适用条件是:
(1)被侵权人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制止她人(包括国家、集体以及自然人、法人与其它组织)民事权益被侵害;
(2)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
(3)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4)被侵权人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要求。
总之,纯粹为她人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能够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受益人补偿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乃受益人法定义务,因此选A。
19.甲为时尚杂志模特。
某日,甲将自己的多张生活艺术照上传至自己的微博。
乙浏览了甲的微博后,将这些照片转贴至自己的微博上,并附评论称甲为某名人的秘密情人。
经查,乙的评论不实。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A.隐私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姓名权
本题考点是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简单地说,侵犯隐私权,属于披露“不愿被知道的真实”害人;
侵犯名誉权,属于“捏造事实说假话”害人。
本题选C。
20.彩虹温泉度假中心委托华正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华正广告公司负责安装在度假中心外墙。
某日天降暴雨,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行人姜某。
后查明,广告牌系安装不牢致坠落。
关于姜某所受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彩虹温泉度假中心承担主要责任,华正广告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B.华正广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彩虹温泉度假中心承担补充责任
C.彩虹温泉度假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华正广告公司追偿
D.华正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彩虹温泉度假中心不承担责任
本题考点是不动产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责任:
(1)适用过错推定;
(2)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3)因第三人导致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21.关于公司分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中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B.凡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其资本是否来源于外资,也无论外资比例,都是中国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区分标准是公司的信用
D.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营利性
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从考试而非学术角度):
(1)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财产;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人格;
(3)公司具有独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责任;
(4)公司章程具有对内对外效力,合伙协议为内部文件,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
(5)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合伙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原则”,因此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6)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7)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无责任可言。
无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具有营利性,因此D项错误,当选。
22.甲、乙股东出资设立丙投资有限公司,下列出资行为违法的是()。
A.甲、乙首次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5%
B.甲、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首次出资后其余75%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足
C.甲、乙出资中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的75%
D.甲、乙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本题考点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