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集团委托管理合同长江投资广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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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
酒店正式开业日
“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险生效;
(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帐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
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
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
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超市、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指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酒店管理
第八条:
管理权
管理公司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
总经理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
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的委托法人代表。
总经理如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经证实后,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安排
1、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用,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
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
每年享受二次探亲假,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酒店营业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酒店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酒店正式开业仪式;
6、有计划地推行“集团酒店管理模式”。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全面推行“集团酒店管理模式”;
(2)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3)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4)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6)每一会计年度前30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7)每一个月的后15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8)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二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9)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10)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1)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12)争取在10年内回收酒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按外汇和人民币各占一定比例计付。
比例数与酒店总收入中的外汇和人民币收入的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在酒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收取。
第十四条: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
5%收取。
第十五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管理公司收取的效益管理费按年实现经营毛利额的3%计收,每年支付一次,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
酒店正式开业后一年免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
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6)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
每年更新基金的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2%;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5%;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基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
第七章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
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新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八章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
酒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
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个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获得应有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
第一十章违约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30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应在30天内付清。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四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四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字样。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修改。
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10年为止。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委托方:
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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