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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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庞耀国、肖玉明、谭谦、吴昆、朱建宇、蒙德攀、昌武、杨柳、丘光宏、林谋文、刘源、黄运东、丁铁军、李治中、章浩、苗方辉、李灵、马仕贤、马冰、李仕凤、陆彪、覃承万、曾国燕、林海、黄正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4.2楼(地)面孔洞封堵
4.3找平层与保护层
4.4防水层
5门窗工程
5.1一般规定
5.2铝合金门窗
5.3塑料、复合材质门窗
5.4成品木门窗
6吊顶工程
6.1一般规定
6.2暗龙骨吊顶
6.3明龙骨吊顶
6.4集成吊顶
7轻质隔墙工程
7.1一般规定
7.2板材隔墙
7.3骨架隔墙
7.4活动隔墙
7.5玻璃隔墙
8墙饰面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饰面砖工程
8.3饰面板工程
8.4裱糊饰面工程
8.5软包工程
8.6玻璃板饰面工程
9楼地面饰面工程
9.1一般规定
9.2木(竹)地板
9.3块材地板
9.4地毯
9.5整体面层
10涂饰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2水性涂料涂饰
10.3溶剂型涂料涂饰
11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2储柜制作与安装
11.3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11.4门窗套、贴脸线制作与安装
11.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11.6装饰线条及花饰制作与安装
11.7隔断制作与安装
11.8内遮阳安装
11.9阳台晾晒架安装
11.10检修口制作与安装
11.11变形缝饰面制作与安装
12厨房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2橱柜安装
12.3厨房设备安装
12.4厨房配件安装
13卫浴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2卫生洁具安装
13.3浴室柜安装
13.4淋浴间制作与安装
13.5整体卫生间安装
13.6卫浴配件安装
14电气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2户内配电箱安装
14.3室内布线安装
14.4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14.5照明灯具安装
14.6等电位联结
15智能化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2户内信息箱
15.3有线电视
15.4电话、信息网络布线
15.5楼宇对讲
15.6家庭自动报警系统
15.7智能家居系统
16给(热)水排水工程
16.1一般规定
16.2给(热)水排水工程
16.3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16.4采暖工程
17空调与通风工程
17.1一般规定
17.2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17.3通风排气
18燃气工程
18.1一般规定
18.2燃气工程
19防火要求
19.1一般规定
19.2主控项目
19.3消防设施的保护
20公共部位
20.1一般规定
20.2公共门厅、候梯厅
20.3楼梯间
21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2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住宅装修前分户交接验收记录
附录C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D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室内分户验收表
附录E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室内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录F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装修商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4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全装修住宅decoratedresidentialbuilding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智能化等系统和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已达到基本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住宅。
2.0.2部品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3空间尺寸spacesize
住宅室内相对应各装饰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2.0.4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5集成吊顶integratedceiling
由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的,在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的多功能一体化吊顶。
2.0.6室内分户验收householdacceptance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以户(套)为单位,侧重对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质量验收。
3.0.1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
承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3.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3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修施工前应按本规范附录B要求的项目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3.0.4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宜采用工厂定制生产的成品部件,所用材料、部品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材料和部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验。
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材料和部品复验应见证取样;
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0.5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应做样板件,材料、工艺、质量等应得到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入大面积施工阶段。
3.0.6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4.1.1本章适用于有防水、排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楼(地)面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蓄水试验记录。
4.1.3楼(地)面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防水层完成进行一次蓄水试验,防水保护层完成后再进行一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1.4建筑室内防水材料不得选用溶剂型防水涂科,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要求。
4.1.5有水区域的地面砖铺设,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专用瓷砖粘结剂湿铺法施工,不得采用干铺法铺贴。
4.1.6下沉式卫生间填充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建筑垃圾填充,排水宜采用二次排水构造。
4.1.7楼(地)面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
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
4.2.1用于楼地面孔洞封堵的细石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应至少抽查20%。
4.2.2封堵用细石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检测报告。
4.2.3孔洞封堵完成后,应对孔洞周边进行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一般项目
4.2.4防水混凝土与穿楼(地)板的立管及洞口结合密实牢固,无裂缝。
4.3.1找平层与基层结合应牢固密实,表面平整光洁,无空鼓、裂缝、麻面和起砂;
立管根部和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且应整齐平顺。
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核查资料。
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4.3.2找平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排水应畅通,不得积水。
泼水或坡度尺检查,核查资料。
4.3.3保护层强度、厚度以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面应平整、密实。
用小锤敲击检查,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资料。
4.3.4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1
表面平整度
4
用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4.4.1防水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
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批次。
4.4.2在转角、地漏、伸出基层的管道等部位,防水层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4.3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不得漏刷。
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资料。
4.4.4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坡和积水现象。
观察,泼水或坡度尺检查,核查资料。
4.4.5防水层不得渗漏。
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查。
4.4.6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装饰面不得低于300mm。
卫生间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2m;
有蒸汽的房间墙面防水层高度应从地面至上层楼板底或吊顶面以上50mm,顶棚应设防潮层;
厨房、阳台、外廊、架空层等室内或半室外空间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出地面装饰面不得低于300mm;
台盆、拖把池等相临墙面,防水层高度应从地面至高出盆、池上口300mm以上;
台盆、灶台临墙边应设置档水板;
组装式卫生间的结构墙面应设置防潮层;
墙面防水层的基层砂浆强度不应小于M15。
4.4.7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不得漏刷,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不得有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涂膜防水层采用玻纤布增强时,应顺排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4.8卷材防水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
防水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两幅卷材搭接时,短边与长边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顺排水方向搭接。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复合材质门窗、成品木门窗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5.1.3门窗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及其性能指标进行核查。
5.1.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埋件、排水结构、启闭、密封、五金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
5.1.7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
5.2.1门窗框和副框应安装牢固。
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2.2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3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2.4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
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观察。
5.2.5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用弹簧秤检查。
5.2.6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
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2.7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2.8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
>1500mm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3
>2000mm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用钢直尺检查
5.3.1门窗的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2门窗框、副框和扇应安装牢固。
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mm~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窗框应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3.4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5.3.5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3.6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7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5.3.8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
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3.9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80N,并不小于30N;
2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5.3.10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5.3.11塑料门窗和复合材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塑料、复合材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2;
-1
用塞尺检查
10
+1.5;
-2.5
11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5.4成品木门窗
5.4.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4.2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5.4.3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
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
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
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5.4.4木门窗框应安装牢固。
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4.5木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5.4.6门铰应安装正确,门锁、密封条完好。
观察,开启检查。
5.4.7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5.4.8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5.4.9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5.4.10木门窗制作和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相关规定。
5.4.11卫生间、厨房木门框应做好吊脚或抬高处理,并做好防潮处理,防止吸水发霉。
查看设计文件,观察。
6.1.1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集成吊顶等分项工程
的质量验收。
6.1.2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6.1.3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报告的核查。
6.1.4吊顶工程施工前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吊顶内管道、配电线管、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木龙骨防火、防腐、防白蚊处理。
所用防火、防腐、防白蚁处理材料符合环保标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吊杆安装;
5龙骨安装;
6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6.1.6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吊杆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安装管线的吊杆混用。
所用钢筋吊杆直径不能小于8mm。
6.1.7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8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9吊顶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
检修口、上人孔所用材料应与吊顶材料一致,确保整体美观。
6.1.10灯具、设备口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6.1.11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并应安装牢固,便于维修。
6.1.12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1.13集成吊顶使用的装饰及功能模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的相关规定。
6.1.14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2暗龙骨吊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