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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由公司总经理任安委会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安委会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安全办是公司安委会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研究审定安全工作计划,确保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室落实专业安全管理职责。

(三)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四)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分析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安全管理系统

公司设置安全专业管理机构。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部、各专业管理部室、车间(工段)组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

该系统由公司生产总监直接领导。

第十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一)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二)各部室、车间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按员工人数控制,300人以上的单位须设安全办公室、专职安全主管工程师;

不足300人的单位设安全管理工程师,并可兼职其他工作。

(四)各车间须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安全工作。

班组须有一名班长(或副班长)佩戴“红袖标”,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五)公司各专业管理部室,均在其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参与公司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方针和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总方针,是安全生产管理总的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五同时”原则

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体现安全与生产经营的统一性。

第十三条“三同时”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四不放过”原则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十五条安全综合治理原则

(一)参加治理者的综合性。

公司各级领导,各专业管理职能部门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

(二)治理内容的综合性。

要从人、机、环境各个方面;

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艺操作各个环节;

从领导到每个员工各个层次进行治理。

(三)治理手段的综合性。

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思想教育等行之有效的手段。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车间(工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是管理和作业的结合部,是安全生产的重心。

车间主任(副主任)是生产一线的指挥者和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实现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责任重大。

在生产中须履行如下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全面负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副主任协助主任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二)带头严格执行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法令、法规,不违章、不蛮干。

(三)负责对本车间职工、新工、调岗、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每周组织一次车间安全检查,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

(五)认真开展安全日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

(六)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七)督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监督、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九)危险性大的作业,要亲自做好安全教育,亲自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要亲自指挥和亲自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

班组长是基层安全生产的核心,是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项一项落实的关键人。

在工作中班组长须履行如下安全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对班组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尤其加强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在安全技术上做好传、帮、带。

(四)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五)负责本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保持生产现场整齐、清洁,建立健全必要的记录、台账。

(六)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第六章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岗位操作人员直接从事生产劳动,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规程的具体执行者,在安全生产中起决定性作用。

凡岗位操作人员须承担如下安全责任:

(一)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指挥,不蛮干、不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发现事故征兆及时报告,隐患及时排除。

(五)坚守岗位挂牌操作,不擅自开动机器设备。

(六)不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

(七)正确使用工器具、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

(八)不在严禁烟火的易燃易爆场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九)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主动提安全合理化建议。

(十)坚持“三不伤害”,自己不违章,制止他人违章。

第七章各级领导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和生产条件、环境的改善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持召开公司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三)按权限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审定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与处分。

(六)决定公司安全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条公司管理总监的安全职责

(一)主持召开公司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二)按权限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与处分。

(五)在公司总经理因出差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公司,在公司总经理授权情况下,管理总监与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等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生产总监的安全职责

(一)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设备等各方面的关系,坚持“五同时”原则。

对技改、技措工程项目,按“三同时”原则管理。

(三)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对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

(四)审批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按权限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专用资金。

(五)负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长及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协调公司安全部门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保证对各专业管理部门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的执行。

(八)对全公司设备、建(构)筑物完好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

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负领导责任。

(九)负责审批公司设备大、中修施工方案,对安全施工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十)领导开展公司设备专业安全检查和电气、天车等特种设备专业安全检查。

组织制定本职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处理设备运行和检修中影响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司技术总监的安全职责

(一)保证公司安措项目的按计划实施。

(二)在实施新、扩、改工程项目时,认真贯彻“三同时”原则。

(三)对因设计、施工原因发生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的安全职责

(一)审定公司预算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划,保证安措资金到位。

(二)对挪用安措经费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行政总监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领导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

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主管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负责防洪防汛和抗灾工作,负责防暑降温、职业保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接毒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负责职业病体检台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做好全面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认真落实“五同时”原则。

(三)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组织分析、调查和处理。

(四)协助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委会的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安全工作职责的落实,协调好各部室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部部长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部部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具体负责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

(三)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措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公司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六)负责公司重大新、改、扩工程、大修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批。

(七)负责组织公司全面性的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大检查。

(八)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九)督促各专业管理部门落实安全职责,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关系。

(十)负责按时编报年度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计划,按规定组织发放,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车间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本单位生产设施及现场处于安全完好状态负责。

(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保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并给予足够的工作权限。

(七)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并对事故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设备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安全状态和安全检修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批重点设备大、中修施工的安全措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动力管网、防火防爆工作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四)对因生产设备、设施的缺陷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贯彻落实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章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安全办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委会决议和公司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二)组织编制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三)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汇总并审查各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措计划。

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措计划。

(五)负责组织每季和年度定期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六)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和安技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基层解决问题。

(八)参加审查新、改、扩和大修工程项目的安全配套设施的设计、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监督安全“三同时”工作的落实。

  (九)负责防洪防汛、防火防爆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和女工保护工作。

 (十)督促有关部门按时编报年度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计划,按规定组织发放,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十一)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监督指导安全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红袖标”的安全监督作用。

 (十三)探索安全管理新思路,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

(十四)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公司要害岗位和易燃易爆区域的保卫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贯彻执行。

(十六)负责公司消防、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七)组织防火防爆及要害岗位的专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监督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一旦发生火灾,全力组织灭火。

(十八)负责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调度室的安全职责

 

(一)正确组织指挥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对因其违章指挥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或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安全因素时,应先组织力量解决安全问题,确认安全后再指挥生产。

(三)安排生产时,按“五同时”原则同时安排安全工作,时时、事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及时、准确的向领导和安全部门传递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一条设备部的安全职责

(一)对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全面负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设备检修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确保检修安全。

(三)负责仓库及备品备件及有关物料的安全管理。

(四)对因设备失修、缺陷、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负管理责任。

(五)组织设备、动力专业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消除。

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工艺过程的安全。

(二)组织对工艺规程、工艺纪律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工艺不合理影响安全生产的,应建议有关部门改进工艺流程。

(三)对因生产工艺不合理,技术操作规程有误,不完善而造成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一)在新、改、扩和大修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落实安全“三同时”的原则,保证安全配套项目的按时交工。

(二)在组织新、扩、改和大修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并保证落实,对安全施工负责。

(三)工程设计审查和验收时,须通知安全部门参加。

(四)负责组织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考核。

证件不齐全者不得雇佣。

签订合同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不得签“生死合同”。

(五)负责防洪防汛和抗灾工作,负责防暑降温、职业保健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接毒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负责职业病体检台账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部的安全职责

(一)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保证生产安全。

(二)负责对职工遵章守纪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纪律“十不准”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三)坚持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对患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及女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工作岗位,保证其安全与健康。

(四)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劳动管理专业检查。

对因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物资供应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物资、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劳保用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所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负责进厂物资、材料的加工、保管和供应方面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检查仓库及物资加工、储运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

(四)对因供应的物资安全性能或质量不合格而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医务室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症和职业中毒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接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

(二)负责对因工受伤人员及时组织抢救、治疗。

(三)因对工伤人员抢救不及时或因采取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要追究医务室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会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安全工作的奖惩。

(四)搞好班组安全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七)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八)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工伤事故的界定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要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员和单位领导。

对于轻伤事故,单位领导在当日下班前报告公司安全部。

(二)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亡三人以上的事故)、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

部门领导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同时报告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

第四十条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轻伤事故、险肇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会负责人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二)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管办。

上报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

(三)对于发生多人、重伤或死亡事故,由责任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必要时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查明事故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和安管办。

第四十一条事故的处理

(一)对轻伤事故、险肇和未遂事故,由安全部协助责任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并在安全部备案存档。

(二)对重伤、死亡及重大事故的处理,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参加集体活动、违犯劳动纪律、借调期间等特殊情况下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工伤事故、重大险肇和未遂事故,或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必须对责任者(包括事故受伤害者本人)进行责任追究。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危及安全生产的,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合同等五种。

第四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包括下浮工资、扣罚奖金、现金罚款、扣罚年薪等四种。

第四十六条事故责任分析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事故中的作用(如形成事故隐患及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等)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二)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等)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等),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四)根据事故后果(损害大小和性质轻重)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表现,对事故调查的态度和表现)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如下: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及检修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缺少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

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五)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六)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七)因领导错误决定,错误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第四十八条根据对事故应负责任的不同,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九条事故直接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包括:

(一)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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