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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J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29)

附件K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41)

附件L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45)

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适用产品范围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产品目录”(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车辆型式试验,是指验证车辆样机的安全、环保等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机检查和样机试验。

第四条车辆型式试验应当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工作。

第五条《目录》中所列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

(二)车辆经过改造的;

(三)车辆配置或者参数变更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见《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车辆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B,以下简称《变更表》);

(四)由于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其引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五)车辆设计及工艺发生变更影响到原型式试验结果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地址增加或者搬迁的;

(七)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注1:

制造地址是指车辆整机装配所在的地址。

第六条车辆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及标准的要求,对型式试验样机进行自检。

型式试验应当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型式试验应当在符合标准要求的试验场地内进行。

在型式试验机构外的试验场地内进行时,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对试验场地进行确认。

第八条型式试验程序的一般程序,包括约请、受理、技术文件审查、样机检查、样机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信息发布。

第九条境内车辆制造单位约请时,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格式见附件C);

(三)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和自检记录(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第十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由其境内代理机构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约请,提交约请时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二)代理机构与境外制造单位的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四)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和自检记录(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要求提交的资料应当提交中文版本或者翻译件。

第十一条境内防爆改造车辆的型式试验约请时,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改造单位公章);

(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三)改造后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和自检记录、零部件防爆证书(复印件加盖改造单位公章);

(四)改造前车辆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改造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约请资料后,应当对约请型式试验的制造单位或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约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且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

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备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时,约请单位在试验现场至少需要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总图、主要性能参数表、主要部件配置表;

(二)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注2: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系统原理图等由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

型式试验机构保留由制造单位加盖公章的总图。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D~附件F)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人员与制造单位代表可以根据样机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性,协商增加相应检查、试验项目和要求,但应当经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实施。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或本规则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在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准确度应当满足《主要仪器设备准确度要求表》(见附件G)的要求,应当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型式试验人员资格,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原始记录填写时,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

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者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应当由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判定:

(一)所有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二)部分项目不合格,但是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三)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仍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现场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当场向约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忘录》(见附件H),《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忘录》只作为问题确认使用。

有整改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需要整改的项目一次性告知约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约请单位应当对试验样机正常受损的零部件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J)。

第二十四条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骑缝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型式试验结果、结论仅对被试样机负责。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见附件K)。

第二十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见附件L)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将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二十六条约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到约请单位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约请单位对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时,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出具异议处理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等方式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约请单位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当制造单位名称或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变更确认文件,原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与变更确认文件同时使用有效。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二十八条获得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制造单位应当确保获证产品的制造一致性。

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一致性核查,确认产品是否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一致性核查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四年。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二)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机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三)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第二十九条凡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注销原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并且予以公布。

(一)制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查的;

(二)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按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核查的;

(四)制造单位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三十条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非所申请制造单位生产的;

(三)伪造、涂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的;

(四)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对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型式试验报告的;

(二)型式试验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型式试验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型式试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类别

品种(型式)

设备代码

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5111

非公路用旅游

观光车辆

内燃观光车

5210

蓄电池观光车

5220

注A-1:

本目录中各产品包含相应型式的防爆车辆;

观光车目录中各产品包含相应型式的观光列车,前述产品的设备代码与同一型式产品代码相同。

防爆车辆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设备品种中应当注明防爆等级。

附件B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车辆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叉车配置与参数变更表见表B-1,观光车配置与参数变更表见表B-2。

表B-1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叉车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序号

配置或参数变化

试验项目

1

传动型式(机械、液力、静压、电传动)改变

相关项目

2

操作方式(站驾、坐驾、步行(折叠站板视同为步行))改变

全部

3

操作者位置(正向、侧向、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200mm)改变

4

转向方式(后桥转向、铰接车架转向)改变

5

转向操作方式(方向盘转向、操作手柄转向)改变

6

驱动方式(单轮、两轮、四轮驱动、集中/分别驱动)改变

7

制动方式(蹄式、钳盘式、湿式)改变

8

驾驶员身体保护(护顶架、驾驶室)改变

9

额定起重量提高

10

轴距、轮距减少超过20%;

前悬距增加超过10%(不包含由于属具造成的前悬距增加)

11

额定运行速度增加超过20%

12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

表B-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观光车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车架主梁(材料、结构形式)改变

驱动方式(前驱、后驱、四轮驱动)改变

制动方式(蹄式、钳盘式、湿式)改变

转向方式(机械、电助力、液压助力转向)改变

蓄电池类产品系统额定电压变化超过12V,并且关键电器元件规格未发生变化

轴距、轮距变化超过10%

额定载客人数增加

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我单位的品种(型号)经自检合格。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要求需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型式试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交资料包括:

约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约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型式试验机构意见:

型式试验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负责人:

(机构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两份,型式试验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约请单位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D

叉车类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D1引用标准

本附件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以下标准:

(1)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

(2)GB/T5141《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

(3)GB/T5142《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试验》;

(4)GB/T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5)GB/T7593《机动工业车辆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6)GB1082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7)GB/T1690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

(8)GB/T18849《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9)GB19854《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10)GB20800《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11)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12)GB/T21468《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堆垛车稳定性试验》;

(13)GB/T22420《多向运行叉车稳定性试验》;

(14)GB/T2647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

(15)GB/T26560《机动工业车辆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通则》;

(16)GB/T26561《搬运6m及其以上长度货运集装箱的平衡重式叉车附加稳定性试验》;

(17)GB/T26562《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18)GB/T26945《集装箱空箱堆高机》;

(19)GB/T26946.1《侧面式叉车第1部分:

稳定性试验》;

(20)GB/T26949.10《工业车辆稳定性验证第10部分由动力装置侧移载荷条件下堆垛作业的附加稳定性试验》;

(21)GB/T27544《工业车辆电气要求》;

(22)GB/T27693《工业车辆安全噪声辐射测量方法》;

(23)JB/T2391《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

(24)JB/T3244《蓄电池前移式叉车》;

(25)JB/T3300《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

(26)JB/T3340《插腿式叉车》;

(27)JB/T3341《托盘堆垛车》;

(28)JB/T9012《侧面式叉车》;

(29)JB/T11037《10000kg~45000kg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

D2技术文件审查

按照约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结果(含稳定性计算)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制造或者配套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货叉、链条、高压软管等按照要求提供试验合格证明;

(3)防爆元器件有防爆合格证明;

(4)涉及特种设备许可的气瓶和阀门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合格证及安装资质证书。

D3样机检查

D3.1结构型式和标志

对照技术资料和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产品标牌、载荷曲线、安全标志、警告标志、警示装置和起吊位置及标识等是否符合GB10827、GB/T26560、GB/T7593的要求,叉车车架的明显位置是否用钢字标明车架号。

防爆车辆的防爆标志是否符合GB3836.1的规定。

D3.2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

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材料的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应标准要求。

D3.3主要受力结构件焊接质量

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焊缝外部是否有目测可见的裂纹、孔穴、固体夹渣、未溶合和未焊透。

D3.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

查阅有关质量记录,查验样机,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是否符合GB10827、JB/T2391的有关要求。

其中需要重点检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和操纵机构如下:

(1)主要受力结构件,如车架、门架、伸缩臂等;

(2)主要零部件,如货叉、高压油管总成、起升链条等;

(3)工作机构,如动力机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等;

(4)操纵机构,如踏板、方向盘、操纵手柄等。

D3.5电气和控制系统

查验样机,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其相应标准要求:

(1)非自动复位并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的设置(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类叉车),符合GB/T27544的要求;

(2)总电源有钥匙开关装置,符合JB/T2391的要求;

(3)信号和照明装置,符合JB/T2391的要求(仓储类车辆不做此项要求);

(4)蓄电池盖板(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类叉车),符合GB10827的要求。

D3.6保护和防护装置

查看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护顶架、挡货架、车轮防护罩,符合GB/T5143、GB10827的要求;

(2)乘驾式车辆,安装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

(3)应当安装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时,还应当有防爆管装置;

(4)步行式车辆,装有防司机被挤压的紧急反向装置;

(5)防爆叉车的防爆设置,符合设计文件和GB19854标准要求。

D3.7动力系统及附件

检查样机动力系统以及附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汽油机、柴油机驱动的系统,符合GB10827的有关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系统,约请单位所提供部件的制造许可证书和合格证书应当涵盖了车辆上所使用的气瓶和阀门;

制造单位应当在安装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系统,符合GB10827的有关要求;

(3)蓄电池为动力的系统,符合GB10827的有关要求;

(4)柴油机驱动的叉车,检查其样机与约请单位所提供的符合GB20891排放证书应当一致有效(其他动力源叉车不作此项要求)。

(5)防爆车辆安装的内燃机,符合GB20800的标准要求。

D3.8转向操纵

检查转向操纵是否符合GB10827的要求。

D3.9样机的主要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对其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主要尺寸进行测量。

D4样机试验

样机试验包括车辆自重测定、装卸性能试验、转向性能试验、运行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噪声试验、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防爆性能试验、电器安全试验、结构强度试验、稳定性试验、可靠性试验。

注D-1:

防爆叉车,按照其非防爆时车辆型式对应的标准进行。

D4.1车辆自重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车辆自重测定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在允差范围内:

(1)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集装箱堆高机(重箱)、铰接式叉车、伸缩臂叉车、越野叉车,按照JB/T3300;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

(3)托盘堆垛车、双层堆垛车,按照JB/T3341;

(4)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

(5)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

(6)集装箱堆高机(空箱),按照GB/T26945。

侧面堆垛式叉车、多向运行叉车、卡车携带叉车按照结构相似的叉车进行。

D4.2装卸性能试验

装卸性能试验包括最大起升速度测定、最大下降速度测定、货叉自然下滑量、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测定、门架或者叉架倾斜速度测定、门架偏载试验、伸缩速度测定、前移速度测定。

D4.2.1最大起升速度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无载状态和标准载荷状态时,分别测取空、满载最大起升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在允差范围内:

(1)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集装箱堆高机(重箱)、铰接式叉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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