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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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析Word格式.docx

1.2.3加强防范,源头控制

加强植物检疫检验,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增强防范能力,从源头控制入手,防止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扩散和蔓延。

1.2.4系统联动,资源整合

发生重大突发性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整合已有的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实行整体行动,在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处置。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凡发生给正常的农业生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均应启动本预案。

1.5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发生数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或跨区县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或在本市不同区县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

Ⅱ级: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或跨区县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或在本市不同区县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较重影响的。

Ⅲ级: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或在本市不同区县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

Ⅳ级: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或在一个区县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决策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由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农业部门成立天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和防治方针、政策、工作思路和总体行动计划,加强部门、区县之间相互沟通与衔接,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情况,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2.2日常管理机构

天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应急指挥部设在天津市农业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植保植检站,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经指挥部授权处理天津市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控防的日常工作。

有农业的区县设立区县级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设在区县农业(林)局,办公室设在区县植保植检站。

2.3人力资源安排

天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应急指挥部组建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技术专家组,负责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区县农业(林)局组建农业外来有害生物除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植物检疫员、有关专家、防治队员等组成。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日常监测

3.1.1监测机构

市和区县植保植检站是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监测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我市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发生、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

市植保植检站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预警报告。

3.1.2监测内容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发生、分布和扩散情况。

可能携带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寄主在我市种植和调运期间的疫情监测。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对农业生产、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影响因素。

3.2预防控制

3.2.1检验检疫

加强边境海关以及省市间的检疫阻截,阻止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扩散、蔓延。

充分利用口岸检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等措施,加强对进口、省市间和本市区县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根据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国内省市间种苗调运,其调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植保植检站进行申请,市植保植检站将根据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检疫;

铁路、交通、邮政、航运、民航等部门及其他从事运输、邮寄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凭植保部门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邮寄应检植物;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国外或境外引进种苗入关时进行严格检疫,市及种植地区县植保植检站对种苗引进后隔离种植期间的疫情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一旦发现疫情,将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封锁、扑灭及消毒处理,疫情严重的进行销毁。

3.2.2宣传教育

市农业局及各区县农(林)业局研究制定预防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宣传培训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加强公众对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

充分发挥各级植保植检站的职能,重点开展管理、预防、控制教育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治活动。

3.2.3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及区县农(林)业局定期派出督导组,督导、检查管理和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3.3预警与信息报告

3.3.1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应及时向当地植保植检部门报告。

为控制新入侵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各区县植保植检站每年从4月上旬—10月中旬按市植保植检站统一制定的方案对农业外来有害生物进行系统监测。

4、5、10月份每周向市植保植检站汇报一次监测情况,6、7、8、9月份每周汇报2次,并且实行零报告制度。

发现异常情况,随时上报。

3.3.2疫情确认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接到疫情报告后,市植保植检站应立即组织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技术专家组赴实地进行调查取样、采集制作保存标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室内分离培养鉴定并会商确诊。

同时将标本统一送农业部技术专家组进行鉴定。

疫情确定后由市农业局上报市突发公共关系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时上报农业部。

3.3.3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经天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研究并报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天津市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1.1应急措施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申请划定疫区,疫区采取以下措施:

隔离防控:

对疫区发生地区边缘一定区域实施全封闭隔离,切断一切有害生物或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

未经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批准,禁止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制品进出疫区。

物资调运:

在全市范围内,调运疫区封锁除治所需药品和相关物资,在疫区警报发布48小时内,保证第一批药品和物资到达疫区发生地。

全时监控:

各级植保植检站要对疫情发生地派出专人实施24小时监测,并每天向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报告一次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

疫情发生所在区县植保植检站要严格执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机场、车站、港口、道路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严防疫情蔓延扩散。

指导督察:

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要选派诊断、防治专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

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社会防范意识,并编写、印发入侵的重大农业外来有害生物识别和防除技术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和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均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4.1.2结束响应

在采取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由市植保植检站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研究,并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结束应急响应,并撤除警示标志。

4.2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经天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并报天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决定后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1应急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区边缘一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切断有害生物或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

未经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批准,禁止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制品进出疫情发生地。

在全市范围内,调运疫区封锁除治所需药品和相关物资,在警报发布48小时内,保证第一批药品和物资到达疫情发生地。

每日监控:

各级植保植检站要对疫情发生地派出专人实施监测,并每天向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报告一次监测信息。

疫情发生所在区县植保植检站要严格执法,加强植物调运检疫管理,严防疫情蔓延扩散。

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要选派诊断、防治专家赴疫情发生地,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写、印发入侵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识别和防除技术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和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4.2.2响应结束

在采取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经市植保植检站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并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批准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4.3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突发事件,经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1应急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区边缘一定内区域实施封闭隔离,切断有害生物或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

编写、印发入侵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识别和防除技术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和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4.3.2响应结束

在采取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经市植保植检站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撤除警示标志。

4.4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经区县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研究决定,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区县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和保护区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生物学调查,对疫区内受害农业生物施药防治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植物检疫、带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农产品和包装材料的消毒、销毁等工作。

4.4.1应急措施

在区县范围内,调运疫区封锁除治所需药品和相关物资,在警报发布48小时内,保证第一批药品和物资到达疫情发生地。

区县植保植检站要对疫情发生地派出专人实施监测,并每天向区县和市级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报告一次监测信息。

区县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要选植保技术赴疫情发生地,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编写、印发入侵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识别和防除技术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和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4.4.2响应结束

在采取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经市植保植检站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区县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研究,报市防御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并撤除警示标志。

5保障措施

5.1财力保障

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根据疫情发生程度采取不同的筹集方式,对必须销毁的由政府给予补偿。

疫情防治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5.2物资保障

建立天津市农业外来有害生物除治和扑灭物资储备制度。

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储备物资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机动喷雾器、大型喷雾器、防毒服等。

5.3科研保障

新入侵的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植物检疫部门在组织防治的同时,对其生物学特性、发生规律、传播途径及防治方法等开展科学研究,搞清其发生规律,试验筛选有效的防治用药,探索总结封锁控制综合防治的配套措施,为今后疫情的封锁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5.4宣传与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和案例进行宣传,加强对外来生物入侵危害性的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外来生物入侵的防范意识,并做好相应的管理与防治工作。

市农业局、区县农(林)业局要按照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对由于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造成的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受灾区县开展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6.2社会救助

市及区县政府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受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捐助,以救助受损害严重的地区。

资金和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并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做他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经自然或人为的途经传播到另一个环境,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等。

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物种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天津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完善,报市突发公共关系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评审,每3年更新1次。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照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天津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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