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冶金炼钢炼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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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1.1.1.5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第7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1: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1.2.1.2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20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第2.1条: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2.1.3未按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以文件形式任命,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1.2.1.4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无会议记录,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1.2.1.5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8条: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21条:

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

1.3.1.2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没有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3.1.3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无评审记录,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更新频次符合制度规定,更新后以文件形式发布。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无制度执行记录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1.3.2.3未发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高炉、转炉、电炉、精炼、连铸、发电、能源动力介质等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

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岗位少发,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

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就上岗,未进行再培训,培训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第5.2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培训要求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3号)要求。

1.4.1.2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3号)第6条、第9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549号)第38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4.2.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档案资料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5.3: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配备相应作业人员,证书过期及时审核,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齐全。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未经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

1.4.3.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3号)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农民工或劳务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4.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5.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4.3.4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一年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4.4其他

1.4.4.1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制度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5.1: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1.4.4.2未明确主管部门,未定期识别需求,识别不充分,无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不全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1.4.4.3未按计划进行培训,记录不全,未进行效果评估,未作出改进,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第16号)第10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22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应符合要求。

1.5.2.2无财务专项科目或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台账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3.1: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1.5.2.3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计划内容缺失,未按计划实施,有超规定范围使用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1.5.2.4未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1.5.2.5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无缴费相关资料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1.5.2.6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缺少伤残等级鉴定,赔偿不到位

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以包代管;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

名录和档案资料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7.4: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相关方的工作内容、任务、职责等不明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第208号)第18条:

应对施工企业、检修单位等相关方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相关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相关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相关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制度不完善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9.1: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1.7.1.2未进行辨识、评价、分类、分级,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等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分类和风险评价、分级,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无危险源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不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6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9.2: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1.7.2.2未备案,备案资料不全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1.7.2.3未办理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许可证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9.2: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20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9.3: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7.3.2无安全警示标志,内容不全,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9.3: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1.7.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未签字,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1.7.4其他

1.7.4.1未按规定建设应急指挥平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第208号)第28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

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1.8.1.2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人资质。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及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1:

应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及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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