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案例分析题012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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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同时,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没有最低额的限制,所以5位农民的出资虽然只有1200元,但是如果其他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成功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不能成功设立一家公司。
因为《公司法》规定:
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本案例中,5位农民的出资加在一起只有1200元,不到3万元,所以如果只有这5位农民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成功设立的。
如果加上A公司,由这6个成员就可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了。
由此,可看出,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比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更适合农民的一种经济组织。
(3)此次表决获得通过。
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表决权总数是6票。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本案例申6位合作社成员虽然出资额不相同,但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甲弃权,其余5位成员中有4人赞成,已超过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半数(3票),因此,此次决议有效,获得通过。
(4)此表决不能获得通过。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决权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决议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获得通过。
本案例中,甲、乙、丙各拥有0.3%表的决权,丁拥有1.3%表的决权,戊拥有1.6%表的决权,A公司拥有96.2%表的决权。
甲弃权,投赞成票的表决权为3.5%,超不过半数,A公司反对,则投反对票的表决权为96.2%,过超半数,则此次股东会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由此,可看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表决权是“一人一票”制,不管出资多少,按人头说话。
而在公司当中,是按照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的大小的,出钱越多的人,在公司中说话越算数。
相同的人数和出资,相同的表决态度,由于设立了不一样的经济组织就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5)由于合作社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同时,该社章程规定全额返还,因此,本案例中,6位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均相等,比例为1:
1:
1作,社合共有盈余60万元,则每位成员均可获得盈余10万元。
(6)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如果6位成员设立的是一家公司,本案例中,6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0.3:
0.3:
1.3:
1.6:
96.2,公司利润的分配A公司分的最多:
60万元×
96.2%=57.72万元。
以上两问可看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主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而在公司中,利润的分配一般是依据股东的出资额大小的。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全份额;
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规定向其返还。
本案例中成员账户中的余额为30万元,则应当退还甲资金30万元。
如果六位设立的是一家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不允许股东退股,则本案例中甲是不能退股的,而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8)国家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资格获得国家财政的补助及其他优惠挟持政策,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除非是经营国家扶持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国家财政的补助。
因此,本案例中,该公司不会直接获得县级财政的补助。
这也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之一。
案例2
农民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想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李大有一家绿茶专卖店管理经营良好,欲以其出色的管理才能作价出资;
李二虽然没有财产,但是曾经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银行出具了信用良好的记录,欲以其信用出资;
李三以货币出资;
李四在养鸡期间有个养鸡专业技术,已经向国家申请了专利,有专利证书,此次,这项专利技术正好可以用上,以其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李五说:
俺也没钱、没卡也没啥技术,俺今后两年就只在咱合作社干活,不拿工资,把这当作俺的出资;
李六说,外人欠他10万元的钱,有欠钱人给他出具的10万元欠据,拟以这张欠据作为出资。
关于上述出资人的出资,哪些是合法的?
本案例中,农民李大是以其管理才能出资,属于以劳务出资,李二是以信用出资,李三是以货币出资,李四是以自己的专利技术出资,李五是以劳务出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曲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本案例中,除了李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其专利技术出资合法外,其他都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
案例3
2008年5月,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约定甲投资35万元,乙投资45万元,合作社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甲负责。
随后,乙将投资款45万元交付给甲,甲即开始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有关事宜,并产生了部分费用。
但乙在同年7月,以市场利润率低为由通知申暂缓公司的注册登记。
同年8月,乙要求甲退回投资45万元。
甲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并产生了部分费用,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已经具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基本条件。
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妁,乙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
所以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
(1)乙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45万元?
(2)合作社设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如何承担?
(3)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4)本案应如何处理?
(1)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没有成立,作为发起人也是投资者的乙是可以撤回投资的。
(2)设立中的合作社是指从发起人开始设立行为到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正式成立这段时期内为筹备合作社设立而存在的各种人和物的要素的组合体。
合作社设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如果公司戋立,一般应由设立后的公司法人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合作社设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应由甲、乙共同对外承担,但是承担后,甲、乙具体的分摊比例则要看出资协议的约定和出资失败妁过错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3)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只有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的专上合作社,才告成立。
甲认为该合作社事实上已经成立,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这一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鉴于乙要求撤回出资可以得到支持,所以甲不能在乙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继续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宜。
(4)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出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乙如果要求撤回出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4
黄某,现年19岁,无业,精神正常,但生活自理能力极差,完全依赖父母的劳动收入为其生活来源。
李某,17岁,无业,父母早亡,遗下巨额存款,靠存款利息足以维持远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两人为同村村民,在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各出资1000取元得成员资格,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人的成员资格提出质疑。
两人是否能合法取得成员资格?
黄某取得成员资格,李某不能取得成员资格。
虽然黄某没有劳动收入,但是其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在入社时履行了合法出资手续,具备入社的主体和程序要件,所以能合法取得成员资格。
而李某17岁,虽然有不小的利息收入,但是却并非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取得成员资格。
案例5
甲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15人,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60人,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户成员最少各为多少?
团体成员最多为多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户至少应占全体成员的80%。
所以,甲合作社中农户的人数最少为15×
80%=12人,乙合作社中农户的人数最少为60×
80%=48人。
社员总数20人以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员团体成员,所以甲合作社最多只能有一个团体成员。
社员总数超过⒛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能超过5%,乙合作社的团体成员最多为60×
5%=3个。
案例6
甲、乙、丙、丁、戊均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甲在2008年6月想提出退社,不知道应如何申请。
乙在2008年6月5日因车祸死亡。
丙在2007年2月5日因飞机失事而下落不明,其妻子于2009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在2009年7月8日判决丙死亡。
丁在2008年1月发生意外而变为精神病人,其父亲在2008年5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在2008年7月3日作出判决。
戊在2008年12月5日被该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名。
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08年8月12日因履行合同而欠某单位人民币100万元。
(1)甲应当在何时提出退社?
其退社的具体时间为何时?
(2)甲、乙、丙、丁、戊是否应对此100元万债务承担责任?
(3)甲死亡后其父亲能否自然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1)法律规定自然人退社,应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
《会计法》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甲应当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提出。
甲虽然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提出退社,但具体的退社时间为本会计年度终了的日期,即2008年12月31日。
(2)因甲是自愿退社,其退社的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乙为自然死亡,其成员资格终止的日期为2008年6月5日。
丙为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法院判决之日为死亡之日,所以其成员资格终止的时间为2009年7月8日。
丁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成员资格终止,其丧失成员资格的日期为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即2008年7月3日。
戊被除名之日即2008年12月5日成员资格终止。
法律规定,成员资格终止后应对终止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债务发生在2008年8月12日,则甲、丙、戊应当承担责任,乙、丁无需承担责任。
(3)不能。
甲的父亲如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愿意继承甲在本社的全部债权债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案例7
甲合作社共有成员90人,合作社设的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一名执行监事,5人组成的理事会,其中李某为理事长。
某次,成员王某因自己的行为给合作社造成了巨大损失,成员孙某主张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讨论王某应承担的责任。
(1)孙某还应联合多少人提议才能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2)除此之外,谁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如王某等成员在2007年2月25日提议召开会议,则临时会议应在哪天之前召开?
(1)根据法律规定,30%以上的成员提议的时候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本合作社成员的30%为27人,则孙某还应联合其他26人共同提议才能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2)根据法律规定,除合作社成员外,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理事长和理事会都有权利主张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因本社设立了执行监事、理事长和理事会,所以执行监事、理事长和理事会都有权提议召开。
(3)根据法律规定,合法主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合作社应在20日内召开。
20日是从提议当日起计算,所以合作社应在3月17日前召开临时会议,16日为最后日期。
案例8
甲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30人,附加表决权的总数为基本表决权的⒛%。
某次召开成员大会,讨论的内容包括修改合作社章程和罢免合作社的执行监事两个议题。
两个决议分别需要多少人通过才能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表决权总数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的总和,即为30+30×
20%=36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上以通过方为有效,所以修改甲合作社章程需要36×
2/3=24上人同意方能通过,包括24人。
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监事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的内容,需要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所以罢免甲合作社的执行监事需要过36×
1/2=18人同意方为有效,不包括18人,即最少应有19人同意方为有效。
案例9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20人,章程规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但一名成员最多可以代理2名其他成员。
某次召开成员大会,有12人参加,其中甲提交了李某、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乙提交了夏某、孙某、韩某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出席成员大会。
(1)乙可否代理三人出席成员大会?
(2)此次成员大会能否召开?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一名成员最多可以代理2名其他成员,所以乙只能代理2人参加成员大会,而另外一人的代理视为未委托。
(2)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本合作社共有成员20人,2/3为13.33应,有则l4人出席成员大会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召开。
此次会议,虽只有12人参加,不足14人,但其中甲代表了两个人,乙虽代表了三人,但其中只有两人的代理符合规定,所以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为12+2+2=16人,所以此次会议能顺利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0
甲合作社共有成员50人,章程规定每年的12月1日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全体成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的议题。
2008年11月20日,合作社理事会发出通告:
甲合作社2008年成员大会定于12月1日在合作社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讨论修改合作社章程的问题。
2008年12月1日,合作社会议如期召开,共讨论了三个议题:
①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②罢免理事会成员李某;
③对某服装生产企业进行投资。
此次会议共有成员40人参加,其中成员王某未参加,但书面委托非成员孙某代为参加。
三个议题都得到27票,理事会以参加会议的人数2/3以上通过为由通过了这三个决议,并制定了会议记录,同意决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字,而未同意的其他成员则未签字。
李某认为此次会议的召开存在问题,不应撤销其职务,多次向合作社申请而未有结果,于2009年4月1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罢免决议。
通过法院审查,发现该次会议通过的对某服装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的决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于是确认该决议违法,为无效决议。
(1)该次会议的召开存在哪些程序问题?
(2)成员大会作出的撤销理事李某职务的决议的效力如何?
(3)如果李某未申请撤销该罢免决议,则该决议的效力如何?
(4)法院有没有权力宣告对外投资的决议无效?
(1)这次会议的召开存在的法律问题有:
①会议召开前通知的时间不符合章程的规定。
合作社章程规定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各成员。
而此次会议在会议的召开前10日才进行通知。
②修改合作社章程的决议通过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3条规定: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所以修改合作社章程应经全体社员表决权的2/3以上(50人的2/3以上即34人)通过,而不是经参加会议的成员的表决权的2/3以上(40人的2/3以上即27人)通过。
③合作社成员委托非成员孙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2条规定: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所以不能委托非成员代为出席成员大会。
④只有同意决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不合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7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无论是同意还是否定该决议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⑤成员大会讨论通知要讨论的议题以外的其他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zO条规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成员大会只能讨论通报公告的内容。
(2)成员大会作出的该决议由27人通过,符合本社全体成员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法律规定。
但因成员大会召开前通知的时间存在瑕疵,所以大会作出的所有决议都为可撤销的决议。
并且罢免理事李某的议题并不在会议召开前公告的内容里,也使得该决议为可撤销决议。
李某为本社的成员,并在6个月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则法院可宣告撤销该决议。
除李某外,任何合作社的成员都可在6个月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
(3)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在未被法院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未有合法的主体向法院申请,则该决议的效力一直为有效。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曲此可以推定法律禁止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非农业项目,所以其对服装生产企业的投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对于无效决议,任何人在决议作出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无效,对效力有不同认识的,由法院作出判决。
案例11
长胜蘑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是邵某,合作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邵某。
平时合作社的大小事务均由邵某决定,并以他的个人签字为准。
2007年9月3日,邵某以合作社名义与东升公司签订了设备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55万元,合同签订后1月内付款,如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邵某发现大地公司生产的相同设各价格更低,于是2007年10月1日,邵某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生产设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40万元,首付20%,其余部分在1年内付清。
东升公司迟迟得不到长胜合作社的付款,与合作社多次交涉未有结果,于是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而长胜合作社在向大地公司支付了首付后,迟迟不支付余款,大地公司催缴未果,也将长胜蘑菇专业合作社告上法庭。
长胜合作社辩称:
①对于与东升公司签订的合同应无效。
因为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在50万元以下的行为可自我决定,超过50万元行为的必须由理事会通过。
而该行为理事会并未通过,所以合作社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②对于与大地公司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是理事长邵某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签合同时也未加盖合作社公章,因此应由邵某个人承担责任。
(1)合作社与东升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作社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2)合作社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作社行为还是理事长的个人行为?
(1)该合同的效力应视东升公司是否知道合作社章程对理事长职权的限制而不同。
如果东升公司知道该合作社的理事长只能在50万元以内签订合同并且知道该合同并未得到理事会的同意,那么该合同无效,合作社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而如果东升公司不知道合作社对理事长职权的限制,则该合同有效,合作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为首先推定为法人行为,如果能证明该行为却确属于法定代表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则认定为其个人行为,应由法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了自己利益。
而具体到本案应认定为合作社法人的行为,由合作社承担法律责任,缴付剩余价款。
案例12
旭日葡萄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经全体成员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将合作社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理事长张某未经成员大会的同意,将合作社的20万元资金借给朝阳玉米合作社,还为帮民养鸡专业合作社向银行的贷款50万元提供保证,帮民合作社给了理事张某贷款数额的10%作为好处费。
后来,朝阳玉米合作社破产,旭日葡萄专业合作社只取回了12万元的借款。
旭日合作社因帮民养鸡专业合作社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借款20万元,被银行以保证人的身份告上法庭。
(1)张某未经合作社成员大会的通过给帮民合作社所做的保证是否有效?
(2)张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1)合作社是法人,具有保证的资格,而张某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合作社名义进行的行为即合作社的行为,合作社不能以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利的限制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此保证是有效的。
(2)张某违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的规定,擅自以合作社资产为第三人做保证,因此而造成损失20万元。
擅自将资全借贷给他人未收回又造成8万元损失,因此张某应对合作社的28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张某在将合作社资产为他人做保证时,收回了5万元的好处费,应将该5万元收归合作社所有。
案例13
甲、乙、丙各自出资10万元与另外两农民成立了远东种植专业合作社。
在合作社成立时,五人约定因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少,不设立成员大会;
由甲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还设立了理事会,聘任了成员之外的李某担任理事;
设立了监事会,乙担任合作社的执行监事,丙为监事并兼任合作社的财务负责人。
(1)合作社因成员人数较少而不设成员大会是否合法?
(2)合作社设立了理事长还设立理事会是否合法?
(3)合作社设立了监事会还设执行监事是否合法?
(4)监事会聘任成员之外的李某担任理事是否合法?
(5)丙为监事并兼任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
(1)不合法。
成员大会是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关,不管成员人数的多少都必须设立成员大会。
(2)合法。
理事长和理事会都是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但可以同时设立,理事长是必须设立的,理事会是可以选择设立的。
(3)不合法。
执行监事和监事会都是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