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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

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5.1.6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

又如5.1.7条: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建筑类别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3

9

11

14

6

7

8

10

1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耐火极限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备注

按上表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

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

(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

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8、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与发电间分隔;

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住宅建筑):

9-1、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

1)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9-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9-3、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任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4、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10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

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两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

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9-5、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a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b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c住宅建筑内部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及注a的规定增加25%;

d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9-6、住宅建筑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0m。

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护窗;

二、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三、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腹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4-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B1级;

6、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第4条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7、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上述第4条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8、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和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和外墙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10、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

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1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四、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

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

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却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4、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净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任应符合上述规定。

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8、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9、消防电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10、消防设施设置

10-1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2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0-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注: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只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³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10-5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地下、半地下室;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到、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4)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0-7防烟和排烟设施

五、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应符合本规范52页5.5.23要求;

六、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物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1、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七、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八、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

总结:

文中紫色字体表示与住宅建筑有关部分,红色字体部位表示新规范增加、调整部分。

隆基泰和涿州区域规划设计部

201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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