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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一名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债能力.排除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比如:

1)公务员;

2)对企业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者,3)个人所负债务较多未及时偿者。

2.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及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案例分析:

家住山东的张知律师于2012年2月1日夜间接到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赶紧到北京帮助处理债务纠纷。

原来张小强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公司。

生意较好。

但1月份的一笔生意近20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按合同约定张小强要赔偿全部损失。

但张小强称自己财产仅6万元,无偿还能力。

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

声称若不偿还就起诉到法院。

张小强怕事态闹大,无奈请父母出面帮助解决。

这一案例即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问题。

  请问:

假如你是张知律师,请分析案情,提供分析问题的思路

  答: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复习思考题与案例分析题答案

一.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那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的如下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法律规定是: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三.简要回答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与有限合伙人义务的例外。

1.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义务的例外包括: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

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论述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事务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

《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案例分析:

案情:

200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

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00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

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1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1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1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1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

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

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

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普通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

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

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

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

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 公司法复习思考题与案例分析答案

一.简要回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6.股东出资,不得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如需转让,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叙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

1.发起人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必须在500万以上。

3.出资期限:

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交足。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5.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三.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所以有这个时间限制,

是为了防止将临时股东大会所应决议的事项无限期地拖延。

四.叙述上市公司的特征

1.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特殊表决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简述股东的义务

1.出资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

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义务;

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

5、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七。

案例分析

案情

(一):

李某是A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2006年7月,A公司所在地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

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200万元的空调。

之后,李某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10万元。

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

于是,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A公司将此批空调买下。

C公司认为,该批空调的买卖,是在C公司和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毫无关系,两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因而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属于A公司的内部事务。

A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外效力。

请对上述案情做评析,回答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应属无效?

李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公司董事和C公司各自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以上案例存在A公司与李某之间、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该条规定的就是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A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当然包括空调的购销。

李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买销售空调,实际上是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损害了本公司的获利。

显然属于“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而,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李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的效力。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因从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营业或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因而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民商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若认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往往会牵涉到善意第三方(甚至是更多交易主体)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性。

本案中,李某为B公司购买空调后又转售给C公司,其交易是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致,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3.A公司要求将该批空调转由本公司买受,缺乏法律根据。

所以,不能因为李某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竞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案情

(二):

方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

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与地圆两家公司,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分司的净资产,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所有债务。

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老方圆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

请分析: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方圆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同时在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

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复习思考题与案例分析答案

一.简述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资经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

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

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那些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的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

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有那些的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三.叙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是:

1.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

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在那些情况下申请设立外资企业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设立外资企业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

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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