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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制度文档格式.docx

(四)公司印章一律不外借,需在外地使用时要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携带用印。

(五)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按年度存档。

(六)企业不开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七)介绍信内容填写要明确、具体、字迹工整、准确。

介绍信存根处要写明申请使用人姓名、人数、事由,由申请使用人、批准人签字后生效。

介绍信要有编号和齐缝章。

(八)公司的介绍信存根应妥善保管,介绍信正文必须与存根简要内容相一致,按保密要求存档,保管期5年。

第二节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条定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批示:

用于对各部门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规章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公司规定、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公文、发布要求各部门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九)条例:

用于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

(十)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公司重要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十一条职责

(一)公文的拟制由发文部门负责;

(二)公文处理工作由综合部负责,一切文电、信函、收发均由综合部统一承办;

(三)公文的收发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送达记录,邮寄要留存根。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

(一)发文处理程序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校对、打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3、发文单位起草公文并将文稿送交综合部。

4、综合部填写《发文审批单》,对文件进行编号、核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按要求修正后送总经理审核;

法律文书类文件送法律顾问审核后,送总经理审核并签发。

5、签发人签发,未经综合部审核公文,主管领导一律不予签发,签发后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6、综合部应当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确认无误后印发。

发放范围为:

发文部门一份,每个主送机关及抄送单位各一份,综合部一份归档。

7、文件发放完毕,综合部归档。

(二)收文处理程序

1、收文处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2、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综合部主任签署拟办意见,视公文内容及要求由总经理批示,或直接转签至其他副总经理批办。

重要公文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传阅。

对于人事任免类文件,会议通报后备案。

3、收到下属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综合部填写《收文阅办单》,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原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5、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综合部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部并说明理由。

6、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7、对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部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在三日内办结,一般公文要在五日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防止误办、漏办。

(三)公文的归档、保管和销毁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综合部整理,归档。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4、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5、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材料,应交由档案室整理、归档。

6、公文由综合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7、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8、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综合部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进行登记。

9、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三条操作须知

(一)草拟公文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议程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公文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外文名称缩写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公文格式

1、公文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2、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括起)、序号组成,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

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4、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上报的公文,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6、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应当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首页标明顺序号;

如果不能合订应当在附件首页分别标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顺序号;

如果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发,应当注明。

7、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必须加盖印章。

8、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9、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

10、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

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级机关。

11、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下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1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在公文末页下端左右两侧。

13、印制版记可从左到右标明打字、校对人员姓名,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注明主办单位。

14、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打字和校对人员单位、姓名四部分,应用横线隔开。

(三)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公文所附表格的大小可不受此限;

公文页面要清楚、干净;

用印要清晰,印油不能沾污纸面;

公文附件纸张如为热敏传真纸,应复印后发送、存档。

第三节会议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都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杜绝

“会海”现象。

第十五条各类会议都要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好议题,经领

导审定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有特殊情况须在会前请假。

第十七条会议文件、记录、纪要及时立卷归档;

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要进行催办检查,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不属保密内容的,应以各种方式向员工传达,实行政务公开,以利于员工对企业各项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第四节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十九条微机室管理

1、微机室为机密部门,严禁其他部门人员和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

2、未经检测的磁盘严禁上机,一旦因此染上病毒,追究当事人责任;

3、保持机房清洁卫生,微机要加设防尘装置,注意防潮,机房内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十条本制度对公司员工的招录、任用、调配、请休假、离职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坚持德、才、体、能综合评价,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倡导以人为本、任人唯贤的管理理念。

第二十二条公司综合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力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和任免。

第二节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公司综合部适时组织对外招聘。

第二十四条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对重要岗位的应聘者进行外调、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招聘程序

1、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增补人员时,应提前15日向公司综合部提出申请,填写《增聘用人员申请表》,依此由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综合部根据增用岗位检查增用的必要性,并签署意见,上报于公司总经理。

2、公司综合部根据定员、编制计划在《员工增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总裁审批,并以此作为招聘依据。

3、公司综合部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综合部对应聘材料进行筛选,对符合招录基本条件的人员组织招聘考核。

面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由综合部和用人单位组织,目的是排除不合格的应聘者;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经理复试。

面试评价指标包括:

A仪容、仪表和风度;

B教育背景、专业知识与特长;

C工作经历和业绩;

D求职动机与工作期望;

E表现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F社交能力与人际关系;

G情绪稳定性;

H沟通和亲和力;

I判断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J责任心、纪律性;

K个人性格、品质;

L总体印象。

第二十六条报到程序

1、到指定医院接受规定体检项目的体检;

2、体检合格者,公司综合部下发《录用通知单》;

3、员工填写《员工录用信息表》;

4、签订《劳动合同书》;

5、公司综合部安排入职培训。

第九条员工报到时,需向公司综合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技术等级证、健康状况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节员工的试用及转正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就新员工试用及转正事宜而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新员工入职后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员工试用期1-6个月(视具体岗位而定),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三十条试用期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一条试用期工资系转正工资的80℅。

第三十二条员工试用期满半个月前,由综合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

第三十三条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部门负责人根据试用期间表现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综合评分分数及上级领导的意见决定是否转正。

第三十四条普通员工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同意转正,综合部下发《转正通知书》,存档。

第三十五条不予转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将视其为不符合录取条件,不予转正:

1、不符合其岗位说明书职责要求;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3、隐瞒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

4、打架、斗殴的;

5、偷盗公司财物的;

6、工作态度消极或受能力限制,无法按时保量完成日常工作的;

态度散漫,影响公司形象,被患者投诉的;

7、工作过失造成事故的;

8、其它不符合公司制度及岗位要求的;

9、员工本人不同意工作岗位的内部调整的。

发生下列情况,员工工作岗位需进行调整:

1、机构调整或员工所在岗位撤销、合并;

2、公司工作需要;

3、员工本人不胜任本职工作;

4、员工本人提出调动申请,经本部门和接受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职务任免权限和程序

1、中层以下员工的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2、中层及以上员工的任免,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第三十七条职务晋升

1、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

2、职务晋升分为奖励晋升和常规晋升。

奖励晋升指员工在现岗位表现优异且能胜任更高要求的,可予以奖励晋升;

常规晋升指因工作需要,设立新岗位或现有岗位出现空缺且适合提升者,可予以常规晋升。

3、员工晋升由总经理审定。

第三十八条降职或免职

员工出现违纪过失、日常表现及综合考评被认为不胜任

本职工作者,将受到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四节员工离职

第三十九条离职类别

1、员工辞职

2、公司辞退

3、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离职情形

1、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下列情况,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

工本人并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离职程序

1、员工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提前向公司综合部填写《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职;

2、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擅

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辞退或终止关系,应根据情形,由综合部向员工发

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4、综合部应于员工离职前,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并填写

《离职面谈记录》。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与员工签订《离职协

议书》。

6、员工离职前一周,应与科室办理物品及工作资料的交接

手续。

7、综合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出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确认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节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各类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完善公司的劳动用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单位和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合同分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合同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纪律;

4、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六条所有员工一经确定录用后,需在录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

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单位或员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员工所在部门做好员工离岗前的准备和交接工作。

第四十九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

3、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触犯刑律者;

7、有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六)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七)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五十六条在合同期内,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七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凡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续签合同手续。

第五十九条员工自行离岗、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根据未履行合同期限的时长,每有一个月向所在单位缴纳违约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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