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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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昌平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主体为符合昌平区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支持范围的经营者或建设主体。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诚信经营,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四)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八条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金采取事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项目总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区财政奖励为辅的原则。

原则上是申请上年度或当年度已完成的项目。

第九条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建设。

支持在单体建筑内建立的商业服务业态齐全、功能齐备的集约型社区商业综合体;

支持在居住区主要交通街道两侧设置底商或独立店铺形成的商业服务业态齐全、功能齐备的集约型社区商业群;

支持利用市场疏解腾退空间,发展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支持大型商场、超市向社区便民服务延伸项目。

依照《北京市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规范(试行)》标准建设,按照建设规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社区综合体分等级建设与奖励。

按照建筑面积将社区综合体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面积在小于等于500平米的为三级,面积在500-1000平米之间的为二级,面积在1000-2000平米的为一级。

按照建筑规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三级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二级奖励金额为150万元,一级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二)支持社区便民菜店建设。

支持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社区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开展社区便民菜店建设与改造。

按照品牌化、连锁化、规范化、便利化经营,依据《社区菜店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标准,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不少于5家直营店,并符合社区便民菜店建设标准,按照便民社区菜店所评定级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直营店每店最多补助60万元。

便民菜店达到四级标准的,经营面积在20-50平米以下(含20平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资金;

便民菜店达到三级标准的,经营面积在50-100平米(含50平米)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便民菜店达到二级标准的,经营面积在100-150平米(含100平米)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便民菜店达到一级标准的,经营面积在150平米以上(含150平米)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社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

支持符合《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社区菜市场,按照建设规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70万元。

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区域的营业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按不高于5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区域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高于7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支持生鲜超市建设与改造。

支持品牌企业依据《生鲜超市设置和管理规范》的标准,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或改造不少于3家以上的生鲜超市直营店,按照建设规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店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经营面积在300-500平米(含300平米),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米(含500平米),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便利店(超市)建设。

支持品牌企业依照《北京市连锁便利店(超市)行业规范》,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不少于10家直营便利店(超市),按照经营规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直营店每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便民早餐网点建设。

支持优质连锁品牌企业参与全区固定门店式早餐服务网点及提供早餐服务的连锁便利店网点布局;

支持主食厨房建设与改造;

支持在重点居民区和商务办公区增设早餐自提柜,发展在线订购、早餐自提的新服务模式;

支持餐饮网点拓展社区养老(助残)早餐服务等。

依据《固定门店式餐饮网点建设规范》和《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的标准,新建或改造便民早餐网点。

按照早餐网点和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早餐网点建设最高补助奖励不超过60万元,主食厨房建设与改造最高补助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经营面积在8—60平米以下(早餐档口店),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经营面积在60—200平米(含60平米),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经营面积在200平米(含200平米)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七)支持其他便民服务建设。

支持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服务、末端配送等便民服务建设。

依据各行业建设标准,符合“品牌化、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建设要求,按照经营规模一次性给予奖励,新建或改造提升门店,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单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特色街区与示范街区建设。

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特色商业街区”或“北京生活性服务业示范街区”的项目,在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信息系统、街区外观设计等方面的投资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建设。

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便民网点建设,延伸老字号品牌服务;

支持老字号企业利用连锁经营、“互联网+”等现代商业模式,拓展营销渠道,扩大经营规模,挖掘老字号品牌的传统文化特色,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

按照企业经营规模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社区商业服务新模式建设。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发展“互联网+便民服务业态”的新型服务,整合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实现线上交易、线下服务,推动社区商业服务新模式发展。

(十一)支持传统流通企业线上线下创新融合发展。

支持连锁店、百货店等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全渠道经营,鼓励发展线上线下体验式消费模式,整合购物、餐饮、娱乐、健身等消费业态,建设消费体验示范中心。

对店面装修改造、线上渠道拓展、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

第十条已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联合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和遴选等方式组织申报。

区商务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和初审工作,原则上是征集上年度或当年度完成的项目,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区商务委。

第十三条区商务委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经实地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区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滚动使用。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专业论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确定验收项目。

区商务委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和区商务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要求,对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其他项目区商务委实行部门自评。

第十五条区商务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区财政局。

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评审通过项目情况,结合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纳入资金支持计划。

资金拨付前,需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区商务委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单位须与区商务委签订项目承诺书和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为确保项目的延续性,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的50%,第三年再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一次性奖励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对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获得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检查、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同时,应按照区商务委的要求,配合做好本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经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确认后,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当自区商务委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奖励资金如数缴回区财政局,予以通报,并不再受理与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的合作关系。

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资金支持对象或项目单位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的联合惩戒,暂停或取消资金支持或申请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2018年昌平区生活服务业项目申报指南

2、昌平区生活性服务业项目补贴标准及建设标准

3、昌平区生活性服务业项目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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