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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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建设民用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

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但民用建筑物配建地面停车位数不宜少于总泊位数的10%,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第十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安全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60米;

(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70米;

(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第十六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八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九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群体建设的民用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一条各类民用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3个临时性地面下落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下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已审批项目按照原审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解释权归天水市规划局。

 

附表一: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

200㎡

车位/户

1.2

1.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建≤90㎡

0.4

0.5

0.8

1.0

90㎡<

S<

SPAN>

建≤140㎡

0.7

1.0

1.1

140㎡<

建≤200㎡

1.3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

S建≤90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0.3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办公

行政办公

1.8

其它办公

0.6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2.0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

商业

商业设施*

大型超市*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0.25

专业、批发市场

0.9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0.2

独立门诊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4.0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中专、大专、职校

综合性大学

6.0

7.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工业

厂房

--

仓储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

日每百位旅客

火车站*

注:

(1) 

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 

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

经济适用房S建>

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附表二: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I

II

III

商业设施

大型超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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