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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3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一般

1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

380V

电压≤380V

注: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

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气瓶组的防火距离确定。

4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项目

设施名称

防火距离

标准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

1.5

(1)

天然气压缩机间

3

天然气调压器间

加气机

站房

其他建、构筑物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

变配电间

道路

4

站区围墙

压缩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15

2

天然气调压间

8

其他构、建筑物

序号

主要设备名称及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CNG工艺部分

1

XD-11/35-250型天然气压缩机组

18m3气瓶拖车

2m3缓冲罐

自控程序加气机(双枪)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放空系统

型号、规格

状况

设置场所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结论

1、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陕延油(甲)字

3、消防验收意见书。

有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

4、防雷设施有效合格证。

5、加气机防爆合格证。

6、特种设备的检测证明文件

加气站内的压力表、安全阀、压力管道检测合格证

1、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2、有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有安全检修、临时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4、制定完善灭火作战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灭火作战方案演练不少于二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少于一次。

1、建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小组。

2、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3、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班作业现场应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成立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义务消防安全组织,员工职责明确、操作熟练,熟悉站内灭火器材、设施的分布、种类和操作。

1、站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规定。

GB50156-2002(2006年版)4.01条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规定。

GB50156-2002(2006年版)4.07条

3、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规定。

GB50156-2002(2006年版)5.08条

4、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规定。

5、加气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3)加气岛及汽车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GB50156-2002(2006年版)5.03、5.04条

设有罩棚,罩棚采用钢架结构,其高度为

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为

6、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0.15-0.2m。

2)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GB50156-2002(2006年版)5.05条

设立铁质立柱防止汽车碰撞。

7、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少于0.25小时,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GB50156-2002(2006年版)11.2条

8、加气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GB50156-2002(2006年版)11.3.1条

1、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2、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GB50156-2002(2006年版)8.3.2、8.3.8条

3、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GB50156-2002(2006年版)8.4.1条

4、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机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2)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

3)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

4)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其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

GB50156-2002(2006年版)8.4.3条

5、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GB50156-2002(2006年版)8.4.4、8.4.6条

6、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

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GB50156-2002(2006年版)8.5.1条

7、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

车载储气瓶组应有与站内工艺安全设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可不设超压报警器。

GB50156-2002(2006年版)8.5.2条

8、加气站内缓冲罐、压缩机出口、储气瓶组应设置安全阀。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的定压P0除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P≤1.8MPa时,P0=P+0.18MPa。

2当1.8MPa<P≤4.0MPa时,P0=1.1P

3当4.0MPa<P≤8.0MPa时,P0=P+0.4MPa

4当8.0MPa<P≤25.0MPa时,P0=1.05P。

P--设备最高操作压力。

GB50156-2002(2006年版)8.5.4条

9、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

泄放气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3(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2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GB50156-2002(2006年版)8.5.5条

10、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2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GB50156-2002(2006年版)8.5.6条

11、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的有关规定。

增压后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

GB50156-2002(2006年版)8.6.1条

12、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GB50156-2002(2006年版)8.6.2条

13、加气站内室外高压管道宜埋地敷设。

若采用低架敷设,其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管道跨越道路时,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

室内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用干沙填充,并设活门及通风孔。

GB50156-2002(2006年版)8.6.5条

15、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GB50156-2002(2006年版)8.6.6条

1)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GB50156-2002(2006年版)9.0.10条第1款

2)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GB50156-2002(2006年版)9.0.10条第5款

3)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GB50156-2002(2006年版)9.0.10条第7款

4)、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GB50156-2002(2006年版)9.0.12条

1、加气站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1条

2、加气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2条

3、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3条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4条

5、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气站的站房内。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5条

6、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6条

7、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7条

8、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8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为防爆型,电力线路采用直埋敷设。

9、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GB50156-2002(2006年版)10.1.9条

1、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进行防雷接地,且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GB50156-2002(2006年版)10.2.1条

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GB50156-2002(2006年版)10.2.2条

经防雷方静电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3、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为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见防雷检报告。

4、当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GB50156-2002(2006年版)10.2.5条

防雷方静电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5、加气站的信息系统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接地。

GB50156-2002(2006年版)10.2.6条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接地情况:

6、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GB50156-2002(2006年版)10.2.7条

7、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GB50156-2002(2006年版)10.2.8条

采用TN-S系统,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已接地,供配电系统装有与设备耐压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器。

8、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GB50156-2002(2006年版)10.3.1条

9、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采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GB50156-2002(2006年版)10.3.2条

10、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GB50156-2002(2006年版)10.3.3条

11、防雷防静电装置经检测合格,并处于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1、加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GB50156-2002(2006年版)10.4.1条

2、加气站内的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设有可燃气体检测器。

GB50156-2002(2006年版)10.4.2条

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高限)设定值应不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GB50156-2002(2006年版)10.4.3条

4、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GB50156-2002(2006年版)10.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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