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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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代理物业管理法律实际业务中参考。

1.1.2概念界定

物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还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专业的公司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高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等。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在物业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活动中,因对同一项与物业有关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矛盾的主张和请求,而发生的具有财产性质的争执。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物业管理纠纷主要为民事方面的物业管理纠纷。

开发商:

开发商,又称发展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经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开发商作为物业的投资开发商,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在物业管理中,被称为“大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

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其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授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商的委托,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对业主提供服务。

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业主:

是指住宅以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者,一般拥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房地产权证。

使用人:

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代表)大会:

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多时,由一定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

业主委员会:

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

前期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是指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指由业主支付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受托对指定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利用及相关区域生活秩序管理的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广义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临时公约:

是在销售物业之前,由开发商制订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业主公约:

是指业主共同订立或者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义事规则是小区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业主大会活动的程序法,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议事方式、活动程序、职责及任期等。

公共维修基金(资金):

全称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由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1.1.3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在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有相当的专业性,比如说,维修基金的分摊,公共部位的确定等等,所以律师应注意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熟悉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

第二,应恪尽职责,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涉。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原则。

律师在办理物业管理案件时,要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1.4律师办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基本要求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所在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

1.1.5本操作指引的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

为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1.2.1物业管理行业是新兴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立法尚不完善,专门的立法除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外,多为建设部及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也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做了一个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另外,全国各地方也有较多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必须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处理纠纷。

1.2.2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所涉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131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19号,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已废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2.3从目前立法的情况看,有关物业管理的立法变化较快、较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律师应多关心这方面的立法进展,以便更好地做好这一方面的业务。

2.1物业销售(预售或现售)前,律师应当为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1.1律师应当向开发商建议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1.2律师应参与草拟或审查上述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

2.1.3律师应当帮助开发商审核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等级资质、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管理

我国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

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一级、二级、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1)资质一级企业

a、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b、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c、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d、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e、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资质二级企业

a、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b、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d、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e、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3)资质三级企业

a、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b、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d、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e、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2.1.4律师应当帮助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1.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不仅可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聘请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在开发商选择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时候,律师应协助开发商起草、审核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设备维修服务合同等等。

2.2.1《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律师应当向开发商提示让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主体工程施工、装修等过程、让物业管理公司从的业管理的专业角度对规划设计、施工、装修提出相关整改和完善意见,以便开发建设的物业更合理、更人性化、使物业管理公司今后能顺利地管理该物业,减少与业主的矛盾与冲突,也能使物业更好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开发商品牌实力的塑造与延续。

如开发商选择聘请专业的公司,对专业的设备维护公司来说,为了及早地了解小区的管线图及设备情况,开发商也让其提前介入。

2.2.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律师应当建议开发商合同的内容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牧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2.2.3《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要求买卖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2.4律师应当提醒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各地对物业用房的配置有面积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3.1.1律师应当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投标方案并参与草拟或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各物业管理制度、表格等相关法律文件。

3.1.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物业的接管验收

物业接管验收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业管理开始运作的第一道程序。

物业接管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后,对指定物业根据开发商的提请,进行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的再检验,同时接受图纸、说明书移交,从而着手实施物业管理。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开发商负有义务将物业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图纸完整地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验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建设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管理公司行使管理权的范围。

(2)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a、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b、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书面承诺。

C、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d、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e、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f、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g、保证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

h、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一般指车库、会所)。

i、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各地规范性物业管理法律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是否冲突】

j、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公司所需要的资料。

k、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l、协调、处理本合同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m、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n、及时缴纳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o、开发商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3)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a、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b、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c、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d、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f、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牧业管理公司向开发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g、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h、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i、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向开发商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

经开发商审定后组织实施。

j、负责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

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k、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开发商协商经开发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l、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m、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n、本合同终止时,向开发商移交开发商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o、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3.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费用负担

根据各地的规定,一般凡是普通住宅的,所拟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报价管理部门审批,非普通住宅或商用物业的,应报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管理费的支付问题,结合一些地方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开发商承担。

3.1.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定后,物业开始销售时,律师应当提示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审核售楼说明书、媒体广告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不利于物业管理的条款和承诺应删除或修改,以免带来后患。

如购八楼房送顶楼阳台,买一楼送花园(公共场地不属于套内面积,误导消费者);

免×

年管理费或只按多少元/m2收取管理费(让物业公司倒贴钱);

小区提供×

×

会所服务(会所一向是个赔钱项目,谁来投资设备,谁来支出场地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和人工费?

谁来贴补经营亏损?

);

承诺小区会有管道煤气,智能化管理系统,闭路监控,二次加压,喷泉泳池、绿化庭院等,但设计时根本没有考虑,更谈不上交付使用(业主入住后发现承诺不兑现时和物业公司结怨),律师应该建议物管公司对开发商售楼部分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对客户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要对答如流,前后一致。

3.1.5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且业委会成立后并与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失效。

3.2.1律师应当为物业管理公司获得选聘进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获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物权法》则是过半数,现以《物权法》的规定阐释,)物业公司才能与代表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2.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a、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b、管理项目。

即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c、管理内容。

即具体管理事项,例如:

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d、管理费用。

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

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业主委员会协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

e、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f、违约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g、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解与仲裁、合同的更改、补充终止等。

(2)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的权利与义务

a、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常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上述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物业管理公司。

b、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采取措施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c、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d、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e、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f、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g、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有关资料。

h、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i、负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j、业主委员会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k、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提前终止本合同。

a、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b、对业主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c、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d、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e、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双方议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f、向业主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g、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h、负责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i、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j、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k、本合同终止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3.2.3在新的物业公司取代原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情况下,如何顺利交接往往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功操作的关键,前期物业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律师应协助业委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

3.2.4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向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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