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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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对于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保返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
具体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一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
元/年)
助学金
(单位:
奖学金
比例
校拨
导师配套
A类
(推免生)
21000
15000
3600
2400
70%
B类
18600
C类
30%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22200
无比例限制
19800
≥1200
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根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在籍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发放(在导师有配套经费的情况下)。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在超基数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4名(至少含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
从招收第5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表2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
招生名额
学术型名额
全日制专业学位名额
配套经费比例(单位:
1-3名
4名
3
1
4
15000×
30%=4500
5名
5
50%=7500
2
100%=15000
120%=18000
硕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5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类别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至四学年,采取申请制,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助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助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
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类别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
第四、五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由各学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学制,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五年、直博生超出五年,全部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单位:
备注
总额
28000
3000×
12=36000
64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500元/月
2500×
12=30000
58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000元/月
2000×
12=24000
52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500元/月
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享受奖学金
1500×
6=9000
9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1000元/月,导师出500元/月
(硕士阶段:
3—8月)
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支付发放。
第十二条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执行标准如表4所示,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1执行。
表4博士生导师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标准
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
配套金额(单位:
元/人·
年)
基础招生名额(1名)
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1名)
2800(博士生培养费的10%)
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2名)
14000(博士生培养费的50%)
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3名)
22400(博士生培养费的80%)
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
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4名(不含4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博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基础学科资助基金
第十四条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天津大学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的确定采取申请制。
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及类别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体现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助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助学金类别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
×
级(第×
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的申请,学院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各个学院公示。
为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导师、研究生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在确定奖助学金类别后,导师和学生须签订《天津大学×
级(第×
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附件4,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类别奖助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
(三)导师还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对已确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按月份进行动态调整,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5,报经学院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变动。
(四)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助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6。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助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
(六)学籍异动者;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承诺书》由学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博士研究生《承诺书》由研究生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各学院应将硕士研究生《承诺书》保留4年)。
如若一方不签订《承诺书》,奖助学金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中用于支付助学金部分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缴;
研究生奖助学金中奖学金部分由财务处按月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一条导师需缴纳的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部分(如有超基数招生的导师还需交纳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须在每学年研究生入学前,由学院一并收齐后,存入学院专用奖助学金帐户中。
对于不能按规定向学校缴纳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的人员,其欠交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部分,由研究生院从其研究生业务费中扣除,并且下一年度不得超基数招生。
第二十二条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通过中期考核、正式转入博士生学籍后,重新评定博士生奖助学金类别,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资助承诺书》。
硕博连读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硕博连读期间全部奖学金,如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补发硕士生生活费,奖助学金类别按确定硕博连读资格前一学期硕士奖助学金类别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管理文件之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对于定向和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其在学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硕士、博士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标准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继续按照天大校研〔2010〕6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延期的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按天大校研〔2010〕6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其他相关事项按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天津大学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配套经费一览表
2.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3.天津大学×
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
申请表
4.天津大学×
资助承诺书
5.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
6.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
附表1
天津大学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配套经费一览表
非在职人数
委培生人数
基数
28000×
50%=14000元
50%+28000×
80%=36400元
50%+28000×
80%+28000×
100%=64400元
10%=2800元
第二名培养费28000×
10%+第三名培养费28000×
80%=25200元
10%+28000×
80%+28000×
100%=53200元
10%+28000×
50%=16800元
50%+28000×
80%=39200元
100%=67200元
注:
非在职人员中含硕博连读生
附2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奖助学金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研究生学籍异动的奖助学金管理做如下规定: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若被选拔进入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培养项目,奖助学金从出国当月停发,复学后当月恢复并享受出国前奖助学金类别。
若不能按国家规定的出国期限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2.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一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半年,出国期间奖学金是否继续发放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6,上报研究生院批准。
超过上述出国年限,奖学金一般不予发放。
在规定出国年限内应参加同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若不能按《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协议书》中批准的出国期限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3.凡休学满一年的研究生,复学后执行休学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奖助学金标准按入学当年的标准执行;
凡休学不满一学期的研究生,在完成当年培养方案所规定学业的前提下,可申请参加本年度奖助学金的评定,否则,按休学一年办法处理。
4.因个人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的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如果导师有缴纳超基数配套经费的问题,其超基数配套经费从下一个学期起停收。
附表3
天津大学XXXX级(第X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申请者信息
研究生姓名
研究生类别
博士生硕士生
研究生
入学方式
硕士推免生硕士统招生
博士硕博连读生博士统招生直博士
学号
专业
导师姓名
申请类别
A类B类C类
学生年级
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
研究生工作表现、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
学生签名:
年月日
导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的评定意见:
导师签名:
学院评定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
学院盖章
年月日
附表4
编号:
«
学院代码»
«
序号»
天津大学XXXX级(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
(导师部分)
按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该生个人申请、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奖助学金类别评定为等。
本人«
导师姓名»
系学生«
学生姓名»
的导师,同意资助该生奖学金共计«
导师付生活»
元,资助期限:
XXXX年9月至XXXX年8月。
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愿意参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按时给予研究生相应标准的奖学金资助;
2、本人如有超基数招生则保证缴纳相应的超基数配套经费。
承诺人(导师签字):
XXXX年九月日
——————————————————————
天津大学XXXX级(第X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
(研究生部分)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学号:
学生姓名:
本人同意奖助学金类别的评定,并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愿遵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接受类奖助学金资助,共元/年,其中助学金元/年,奖学金元/月;
2、本人承诺在学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努力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
3、本人如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或被学校退学处理,承诺向学校退还在学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学金资助;
4、本人承诺在校期间获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学校。
承诺人(学生签字):
XXXX年九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学生两份、导师两份),学生、导师各保存一份。
另两份(学生、导师各一份)由学院收齐后交研究生院保存
编号:
天津大学XXXX级(第一学年)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
按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该生个人申请、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奖助学金类别评定为类。
3、本人愿意参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按时给予研究生相应标准的奖学金资助;
4、本人如有超基数招生则保证缴纳相应的超基数配套经费。
天津大学XXXX级(第X学年)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
5、本人自愿遵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接受类奖助学金资助,共元/年,其中助学金元/年,奖学金元/月;
6、本人承诺在学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努力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
7、本人如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或被学校退学处理,承诺向学校退还在学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学金资助;
8、本人承诺在校期间获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学校。
学
生
信
息
学生姓名
学号
现在学类别
□推荐免试□硕士□硕博连读□博士
学生专业
现奖助学金类别
○硕士
□A类□B类□C类
○博士
□A类□B类□C类□硕博连读
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理由:
导师签名:
导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的意见:
○奖助学金类别变动由原□级调整为□级;
○停发奖助学金;
○其他:
;
○奖助学金变动由年月开始。
退导师奖学金金额(元)
学院奖助学金卡号
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学院盖章:
研究生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研究生院盖章:
附表5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
注意事项:
此表须在每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必须由导师或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变动。
附表6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
原奖助学金类别
□A类□B类□C类
□A类□B类□C类□硕博连读
领取奖助学金起止年、月
至
金额总计
奖助学金变动理由:
导师意见:
(从何年何月停发、恢复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