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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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

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

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条文解读:

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⑴落户长沙市满5年⑵已婚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⑷无房或住房困难⑸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⑹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⑺收入符合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⑻取得外地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1995年以后从外地迁入长沙的)

二、关于落户满五年及已婚的家庭认定问题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申请人是指申请人及配偶中任何一方落户长沙市满5年就符合条件,而不是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落户长沙市都要满5年。

2、根据2010年8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已婚家庭才能申请住房保障,而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在结婚之前暂不能申请。

3、关于单亲家庭是指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家庭。

三、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问题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

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此条就落户时间的认定作出规定。

落户时间认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因读书、服刑、工作调动等原因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在市内五区范围内迁移的。

其落户时间也可以连续计算。

四、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问题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5)为避免申请人正在购买商品房(尚未办理正式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情况发生,采取全程动态审核机制,即在申请环节通过本人诚信承诺中予以明确,在受理、审核、核准、审批发证及货补资金发放等不同阶段查核其有无房产记录情况,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此部分就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作出规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实际无房且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过去所有的房产交易记录);

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不仅计算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而且还要计算其过去所有的房产交易记录);

3、外地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是指县级以上(含)房屋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县级以上(含)房改部门出具未享受房改的证明,其中住房是指城镇住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此部分就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长政发〔2010〕21号)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010元。

”及第二十七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不再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的规定,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目前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010元。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长政函〔2009〕40号)第四十条“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的规定,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无房的,即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因此,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六、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问题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

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此部分就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2010年8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对于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认定,由市公安局负责。

根据《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长政发〔2010〕21号)第七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及第八条“配偶、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的规定,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上述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其中,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必须计入家庭人口数,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可以计入家庭人口数。

七、关于棚改等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的条件问题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的条件 

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条就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作出规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第四十条“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的规定,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产权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

(2)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无房。

(3)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被征收的私有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房,但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被征收的私有房屋是房改房,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房的,其产权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房或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过去有过房改房交易记录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房或货币补贴。

八、关于申请流程、受理部门及需提交的资料等情形的问题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1、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此部分就受理申请之前需办好四个证明的工作流程、受理部门、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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