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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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104起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有9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10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具体整改情况,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审计署已向社会公告。

  第一部分审计情况

  2010年,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部署,审计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加强对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的跟踪审计,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更加注重从体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反映问题,在保障中央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债管理等情况,还对2010年度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

从审计情况看,2010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和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按照突出民生领域、优化支出结构、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等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的规模和节奏,财政的宏观调控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

坚持依法理财,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和节能评估,75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但审计也发现,中央预算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部分中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和准确、执行率偏低,有些预算的级次和项目在执行中自行作了调整。

  1.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未落实到部门。

在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16049亿元中,有1485.75亿元是财政部代编的,需要在执行中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

至年底,上述代编预算中有148.67亿元未执行,占10%。

抽查的“物资收储支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专家津贴”和“驻艰苦及污染地区人员回国工作医药费”等3个项目在2007年至2009年代编预算均未执行的情况下,财政部2010年继续代编38.16亿元,当年又未执行。

  2.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部分本级支出预算年初到位率低。

2010年,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本级基建支出和科技支出预算的年初到位率,按规定应达到75%和97%,实际仅为7.8%和47.5%。

  3.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未及时细化落实到省区市。

在2010年转移支付预算25606.64亿元中,扣除据实结算项目后,有6536.58亿元未按规定在全国人大批准后的90日内下达到地方,占25%。

在执行中,财政部又将215.67亿元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上划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

少数项目预算执行率较低,如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42.95亿元中,当年仅执行10.56亿元,占25%。

  

(二)部分投资计划下达不符合规定。

  1.扩大投资专项范围安排支出。

2010年,发展改革委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专项投资4700万元、国家天然橡胶基地建设规划专项投资2100万元,安排给了规划外的项目。

  2.少数投资计划下达程序不规范。

2010年,发展改革委向专项规划未编制或未得到批复的3个专项、初步设计未得到批复的5个项目,下达投资计划29.96亿元;

未按规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直接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投资计划,造成实际补助比例不一、个别项目投资多次调整等问题。

  3.未按建设进度下达贴息补助。

中央预算内投资贴息补助原则上应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但国家能源局2010年安排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贴息补助时,直接一次性下达24个项目贴息补助1.66亿元。

审计抽查其中5个项目,有3个在计划下达前已基本完工,2个至审计时未开工,导致贴息补助4600万元全部闲置。

  4.少量投资计划下达滞后。

在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926亿元中,有32.59亿元未按规定于10月31日前下达,影响资金及时使用。

  5.部分投资资金闲置。

由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启动晚、前期准备不充分、计划下达滞后等,至2011年3月底,发展改革委2010年下达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等6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117.79亿元中,有92.11亿元(占78%)闲置未用。

  (三)有些收支事项处理不够规范,部分资金未及时清理安排使用。

  1.中德财政合作伙伴基金收支未纳入总预算会计,而是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核算。

至2010年底,累计收入3.05亿元、支出1199.75万元。

  2.以前年度结转的出口退税资金未及时清理。

至2010年底,财政部采用权责发生制结转的2006年和2007年出口退税收入指标584.74亿元已闲置3年,尚未安排使用。

  3.年初批复部门预算时未全面反映上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转和结余。

2009年底,中央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合计771.85亿元,财政部2010年3月批复部门预算时仅列入248.65亿元,其余直到4月份才下达给部门。

  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后未统筹安排使用。

2010年,财政部对这项资源性收费继续采用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办法,导致资金大量结余。

至2010年底,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助在地方累计结余20.4亿元,其中当年结余6.67亿元,占当年下达补助的34%。

  5.部分商业银行账户应予规范和清理。

至2010年底,中央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各类银行账户31个,当年累计收到资金5290.4亿元,年末余额906.32亿元。

其中,有些是预算外收支账户,有些全年未发生收支业务。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够完善。

  1.2011年,部分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尚未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2.年初预算未细化,部分支出分配交叉重复。

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440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落实到具体项目;

其中120亿元是财政部在国资委等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之外直接代编和进行分配的,部分支出方向与另320亿元预算安排交叉重复。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拨付主要集中在11月和12月,其中140.57亿元是12月20日后才拨付的,占支出预算的32%。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够规范。

  1.部分支出预算未落实到具体项目。

由于基金项目的储备不足,财政部2010年下达到部门的基金预算有84.87亿元未落实到项目;

部分支出指标至年底尚未下达,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指标仅分别下达51%、45%和44%。

由此形成2010年底基金结转790.16亿元,占当年基金收入3806.91亿元的21%。

  2.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基金预算内容相近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但财政部在彩票公益金和旅游发展基金已安排体育总局、旅游局有关项目资金5092万元的情况下,又从公共财政预算中为其安排内容相近、用途相似的预算4.25亿元,其中旅游局的两个项目年底结余1001.56万元,占其预算的47%。

  3.少数基金管理使用和设置不够规范。

具体是:

未及时将交通运输部、贸促会等部门的4.89亿元基金收入征缴入库;

交通运输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和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认证费等,不符合基金特征或设立条件,未及时清理。

  (六)国债发行管理不够严格。

  1.记账式国债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

投标过程中,对发行现场人员随时查看投标信息没有严格限制,也缺乏出入登记、通讯屏蔽等操作细则;

对投标人在出现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时采用的应急投标方式,未制定应急投标书送达时间的确认办法,不能有效防止超过投标截止期或要件不合规的应急投标书被违规录入。

上述问题给个别工作人员泄露投标信息,并恶意采用应急投标等方式低价中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审计抽查发现,2007年至2010年,有104份未经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认可、无密押或密押不符以及超过投标截止期等的应急投标书被违规录入,中标国债面值808.8亿元,购买价格比正常投标明显偏低。

  2.财政部2010年在增补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过程中,存在受理逾期申请材料、未按规定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对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查不严等问题。

  3.电子式储蓄国债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政策目标落实不到位。

在2010年发行的1296.27亿元电子式储蓄国债中,有705.16亿元(占54%)最终由40家承销银行持有,与此类国债重在培育个人投资者市场的政策目标不尽相符;

相比发行记账式国债,增加筹资成本约23.55亿元。

  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在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此外,在审计财政部编制2010年中央决算草案情况时发现,未及时清理以前年度已取消的烟草专营利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基金、政府住房基金、水运客货附加费等4.52亿元;

在向全国人大报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时,将用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上缴利润中的22.05亿元安排的补充社保基金支出错列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

审计期间,财政部整改了上述两个问题,将4.52亿元结余反映在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中,将22.05亿元转列为公共财政支出。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此次共审计54个中央部门,延伸审计467个所属单位。

2010年,54个部门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为5382.02亿元,审计1708.15亿元,占32%。

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率平均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统筹消化结转和结余资金423.56亿元;

严格控制和压缩公用经费支出,53个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内,34个部门在统一压缩的基础上将公用经费支出再压缩5%以上;

本级预算管理的规范和透明程度不断提高,25个部门制定和修订预算管理相关制度240项。

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部门预算执行不够到位,部门本级与所属单位间预算管理水平和财务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和具体,一些部门本级预算未完全执行到位。

由于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安排不够衔接,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与预算编制要求不尽适应,54个部门2010年初编列项目支出预算2779.27亿元;

中央财政在执行中追加995.55亿元,相当于年初预算的36%。

在年初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中,11个部门本级的106.76亿元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有2.92亿元至年底仍未细化。

一些部门本级预算执行也不够严格,其中:

5个部门本级自行调整了2.74亿元项目预算安排;

32个部门本级以拨作支、虚列支出、在项目或预算科目之间调剂使用资金5.81亿元。

此外,20个部门本级还存在未按规定征缴非税收入、资产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金额4.51亿元。

  

(二)一些部门监管不严,加之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到位,部分部门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问题比较突出。

此次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有80%以上发生在所属二三级单位,涉及金额49.3亿元。

  一是预算执行不够严格和规范,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改变部分预算资金用途、虚列支出或以拨作支等。

其中:

210个所属单位未经批准扩大开支范围等10.26亿元;

33个所属单位采取虚列支出、以拨作支等方式,将1.51亿元预算资金列支后拨付给下级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

13个所属单位采取重复申报项目、多报在编人数等方式,多申领财政资金0.3亿元。

  二是私存私放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仍然存在。

2009年以来,各部门深入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活动,但此次审计发现,82个所属单位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和私存私放资金4.14亿元,主要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

  三是收入和资产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征缴、资产核算和出租出借等方面。

80个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征缴非税收入3.09亿元,违规收费3.68亿元;

52个所属单位违规出租出借资产、委托理财以及资产入账不及时等,涉及金额18.75亿元;

39个所属单位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有的是为加快采购进度规避集中采购,有的是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不规范,涉及采购资金7.57亿元。

  (三)部分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研究成果存在多头充抵问题。

至2010年底,审计抽查的8个科技重大专项2246个课题中,有74.68亿元课题经费结存在承担单位,占这些课题2008年启动以来拨款额的36%,但这些资金已列入牵头部门决算支出,影响核算的真实性;

抽查133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发现,由于科技成果审核把关不严、不同科技计划间信息缺乏共享,在这些项目取得的2775项专利、技术标准等成果中,有547项(占19%)申请或取得时间早于项目的立项时间,或是发明人与课题组成员不一致。

  (四)一些部门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准确。

对部门决算草案的审计发现,40个部门账务处理不规范,部分收入、支出、结余和资产反映不够准确,涉及金额22.4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量的0.62%。

对其中7.53亿元的问题,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已调整账目和报表;

对其他问题,审计长已签署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目前,相关部门已追回或归还资金9.06亿元,采取收回账外资产、调整会计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3.06亿元。

  三、财政转移支付审计情况

  为摸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情况,审计署组织对中央转移支付管理和分配情况进行了审计,并重点抽查了18个省的90个县。

从审计情况看,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73万亿元,是1994年的11.45倍,保障了中央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但随着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转移支付总量的大幅增长,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逐渐在财政运行中显现出来,亟待研究解决。

  一是转移支付在财政支出中占比较高。

由于现行财政体制还不够完善,地方政府的财权难以满足其履行事权的基本需求,主要通过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来解决,导致转移支付在财政支出中占比较高。

2010年,中央财政支出的56%是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审计的90个县财政支出2630.50亿元中,上级转移支付占46%,其中50个中西部县占比达71%。

转移支付制度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修正补充机制,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占比较高。

2010年,在中央转移支付总额2.73万亿元中,专项转移支付为1.41万亿元,再加上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明确用途的2622.2亿元,共计有61.7%的转移支付是有规定用途的,这一比例虽然低于2009年的62.54%,但比2008年提高8.3个百分点。

  三是部分专项资金设置交叉重复、部门多头管理和分配。

按现行办法,有些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和多个项目。

由于监管未形成合力,加之资金拨付链条长,此次审计的90个县发现多头申报、套取和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金额3.32亿元。

此外,至2010年底,90个县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0%计116.27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

  四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未完整纳入地方预算。

2010年,审计的90个县预算编报的转移支付,仅为实际数的50%,其中30个县未编报专项转移支付。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预算编报时间早于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时间,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没有及时把转移支付预算分解到地区和项目,提前告知的预计数与实际结果差距也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制度;

相关地方采取收回挤占挪用资金、完善制度规定、办理项目调整审批程序等措施,已整改问题金额1.32亿元。

  四、国税征管审计情况

  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依法组织收入,不断加强税源管理、办税服务和纳税评估,较好地完成了收入任务。

此次审计的18个省区市国税部门2010年组织税收2.6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

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国税部门存在违规减免、征管不严导致税款流失等问题。

  一是部分涉税审批事项不合规。

税务总局个别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准对企业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款17.29亿元予以抵扣;

12个省的国税部门违规批准税前扣除和减免税优惠等,造成税款流失25.78亿元;

9个省有关部门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使其享受税收优惠26.65亿元。

  二是纳税审核和发票管理不严格。

10个区县级国税局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1万多份,15户从事矿产买卖、废旧物资回收和软件生产等业务的企业虚开发票或使用不规范发票,导致税款流失共计14.33亿元;

73个国税局对99户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不严,少征企业所得税8.27亿元。

  三是有的地方存在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问题。

2009年至2010年,有62个国税局通过违规批准缓缴、少预缴、以误收名义退税等方式,当期少征287户企业税款263.01亿元;

有103个国税局通过违规提前征收、多预缴、不退多缴税款等方式,向397户企业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税务总局和有关国税局正在采取措施,抓紧纠正违规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4万多人,以“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为原则,对全国所有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2559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6576家融资平台公司、54061个其他单位、373805个项目和1873683笔债务进行了审计。

审计的重点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债务也进行了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到1996年全国所有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

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其中: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67109.51亿元,占62.62%;

担保责任的23369.74亿元,占21.80%;

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16695.66亿元,占15.58%。

在这些债务余额中,有51.15%共计54816.11亿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和用于续建2008年以前开工项目的。

  从审计情况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加上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后债务率为70.45%。

审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是为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支持。

在应对1998年和2008年的亚洲、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央通过发行国债并转贷地方政府、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筹集资金,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债务资金558亿元用于灾后重建,推动了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

二是为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支撑。

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投入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13753.12亿元,投入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工业等领域4016.02亿元。

三是为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打基础。

在2010年底已支出的债务余额中,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土地收储、能源建设69675.72亿元,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后劲。

  审计也发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研究和规范。

  一是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大部分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

由于现行规定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对业已存在的举债行为缺乏规范,大多数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变相举债,有的甚至违规担保或直接举债。

审计发现,7个省级、40个市级和107个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2010年在国务院明令禁止政府担保的情况下,违规为464.75亿元债务提供了担保;

部分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采取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高估抵押物价值等方式违规取得债务资金731.53亿元。

由于个别地方举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项目准备不充分等,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的债务中,有1319.80亿元至2010年底尚未支出,当年财政资金为此支付利息67.74亿元;

还有351亿元债务资金被投向资本市场、房地产和“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项目。

  二是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

从地区看,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分别占两级政府总数的19.9%和3.56%。

而且,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大,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25473.51亿元,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从行业看,高速公路、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和医院90%以上的债务余额为担保债务或救助债务,借新还旧率较高。

2010年,全国高速公路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为54.64%,有387所高校和230家医院的借新还旧率超过了50%,还有95所高校和575家医院存在逾期债务57.6亿元,为此一些地方已安排441.38亿元财政资金来偿债。

  三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

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有3个省级、29个市级、44个县级政府分别设立10家以上。

融资平台公司2010年底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49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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