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给药装置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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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给药装置或称完全植入式输液港(TIAP)(简称“输液港”)是一种长期留置于人体内的输液装置,一般由皮下植入式输液港(以下简称“港体”)、导管两部分组成,部分产品带有独立的连接件。

其中港体与连接件植入皮下,导管可植入静脉、动脉、腹膜内或椎管内(鞘内/硬膜外)等部位,为患者建立长期液体通路,可经皮反复穿刺港体的注射座向人体内输注药物或抽吸体液,适用于需要进行化疗、营养支持、腹水或胸腔积液抽吸引流、疼痛管理、采血及其他临床需反复输注或抽吸的患者。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概述

(1)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输液港产品管理类别为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14-02-10。

(2)产品名称:

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在通用名中使用一个核心词,建议使用“输液港”或“给药装置”作为核心词。

通用名中的特征词应不超过三个,一般包括如“一次性使用”等,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可适当增加前缀关键词,但不应使用存在歧义或误导性、商业性的描述内容。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组件名称、工作原理、植入部位、预期用途、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制定依据,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描述产品工作原理时,应说明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作用机理,通常结合产品的结构组成进行阐述,对于有特殊设计的产品,例如导管末端植入动脉中防止逆流的三向瓣膜/三向阀设计,应特别说明其防止逆流的作用机理;

带有涂层或药物浸渍导管的产品应说明其涂层或药物的预期用途。

描述产品结构组成时,应说明输液港港体、导管的分腔情况,如单腔、双腔或多腔,阐明各腔体的特征及用途(如适用),两腔及以上的产品建议提供剖面图以说明各腔的分布状况。

说明所配导管的数量、导管与港体是否为预连接。

如为非预连接导管,需要说明连接件的结构、组成和固定方式。

描述产品植入部位时,可分别说明港体和导管的植入部位,若产品可放置于多个植入位点,应结合其临床预期用途分别描述。

描述产品原材料时,应列出产品各组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涂层、粘合剂、着色剂、增塑剂等)名称,建议将材料信息与产品组件相对应,以列表形式给出。

3.规格型号

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的区别。

可采用对比表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也可采用示意图进行描述。

产品间的任何区别,如结构、材料、尺寸、预期植入部位(如适用)、临床适应证(如适用)等(适用范围与申请表一致),应结合规格型号上予以说明。

4.包装说明

标明无菌初包装的信息,包括初包装原材料、包装形式、包装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等。

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1)适用范围:

可包括产品的适应证(如营养支持、疼痛管理等);

预期的植入部位(尤其是导管末端预期植入部位);

与人体接触方式;

适用人群(如成人、儿童、新生儿);

适用的疾病的阶段和程度;

使用环境。

(2)禁忌症(如适用):

应当明确说明不适用该器械的某些疾病、情况、人群、部位等。

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

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

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注册申请人需综述该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或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材料、涂层(如适用)、结构、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有效期、已上市国家,以及相对于市场上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比较资料等。

7.与其他器械或产品的配合使用情况

输液港一般需与其他器械配合使用以实现临床预期用途,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输液港预期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的情况说明、使用方式等信息。

(二)研究资料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等。

性能要求应能够完全覆盖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同时可参考推荐性标准和国际标准,如ISO10555-6等(如有参考标准可列出)。

(1)物理性能研究

物理性能的研究项目首先应符合适用的现行强制性标准内容,并根据产品的设计及使用特性对其适用项目展开研究,可能包括:

港体尺寸和穿刺有效表面积、导管直径和长度、距离标识、流速、耐腐蚀性、注射件的穿刺后自密封性能、针的穿刺力及拔出力、穿刺落屑、无泄漏、爆破压力、导管及各连接部分峰值拉力、耐弯曲性、动态断裂强度、MRI兼容性、产品连接件在干性/湿性环境下连接可靠性、冲洗体积、射线可探测性等。

其中用于高压输液的输液港应分别研究其承压力、流速及破裂压力。

(2)化学性能研究

应包括还原物质、可萃取金属含量、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和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要求。

(3)无菌

(4)热原、细菌内毒素

(5)涂层特性或药物浸渍特性

如产品带有涂层,应补充涂层相应要求,列明涂层化学成分、纯度和比例信息。

提供涂层定性、定量分析(如适用)、释放性能(适用于含有药物的产品)、使用性能评价(如亲水性涂层润滑性能)、脱落率(如适用)和安全性评价等文件。

若涂层中包含药物,需提供所添加药物的安全有效性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

药物名称、剂量;

药物与器械材料的相容性;

给药途径、给药剂量、药物贮存条件若发生改变,对人体所产生的影响等。

若涂层中包含生物活性物质,还需提供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对于注册申请人采用新材料制造的产品、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以及有功能性宣称的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设计相关性能的试验方法,阐明试验方法的来源或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根据产品与人体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按GB/T16886系列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并提交资料,本产品导管和港体依据GB/T16886系列标准分类为持久植入器械,由于导管与人体接触方式可为组织或血液,注册申请人需加以明确。

根据其接触时间、接触部位提交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如产品中含有动物源性材料,应按照动物源产品提交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应提供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提供清除或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和/或相关资料等。

4.灭菌工艺研究

(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

10-6。

(2)残留毒性:

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货架有效期

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

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

实时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

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0681系列标准或ASTMF1980。

(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

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19633系列标准、ISO11607系列标准、ASTMD-4169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

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注册申请人首先选择恰当的材料和包装结构,之后检测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

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

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一致。

对于在加速老化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研究其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应以实时老化方法测定和验证。

6.可沥滤物安全性研究

如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潜在毒性的可溶出物,例如着色剂、增塑剂、单体(如聚氨酯材料中的异氰酸酯类单体)、降解产物等,应提供其毒性分析及残留量检测,以及相应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安全性评价可参考GB/T16886.17-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7部分:

可沥滤物允许限量的建立》(注:

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建立可允许限量。

残留量检测应提供方法学的验证报告,方法学验证内容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中《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7.原材料控制

应说明终产品各部分组成的原材料的基本信息,原材料基本信息应包括:

化学通用名、商品名或材料型号/牌号、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纯度(如适用)、组成比例(如适用)。

说明材料所符合的标准或要求,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建议选用已有相关人类临床应用史的原材料。

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购销协议。

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性能验证报告。

原材料应进行质量控制,明确每种原材料组分(包括添加剂、润滑剂、粘结剂或其他添加物,如着色剂、标记物等)及含量信息。

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材料标准。

例如,产品硅橡胶弹性件应符合YY0334-2002《硅橡胶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与组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金属件应采用符合ISO5832系列标准的材料制造。

其他材料应符合其相适用的标准如YY/T1557-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热塑性聚氨酯专用料》和YY/T0660-2008《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等,并提供满足上述标准项目的检测报告。

对于非首次用于植入式医疗器械,但首次应用于本产品的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该材料在医疗器械领域的应用史、选择理由、适用于本产品的研究资料等。

对于首次用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用途、使用部位及安全性的相关研究资料。

如产品中含有动物源性材料,应根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提交资料。

(三)生产制造信息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

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

明确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粘合剂等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同分异构体等)的控制情况,若对外购原材料进行改性,应提供工艺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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