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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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
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
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
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数据核查。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
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3
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总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6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9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2)对外合作项目数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6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7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8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20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1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人月
23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4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5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26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0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驰名商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