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州区第三学校学校办学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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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副校长的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有组织考察任命;
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党的有关选举程序和规定选举产生。
学校中层领导的聘用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负责对校内干部的培养、选拔。
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班子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
设行政部门:
党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后勤处。
设党群组织:
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团支部、少先队。
第七条岗位设置:
1、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大队部辅导员
2、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及副主任、教导处主任以及副主任、政教处主任以及副主任,后勤主任主任以及副主任、
3、仓库管理员、各功能室管理员、电教管理员。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组织的支持和参与下,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组织领导教育教学工作;
加强教研、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
重视培养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
推进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改革;
加强后勤工作的管理和后勤保障;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定期召开学校行政会议;
制定教职员培训方案;
维护教职员、学生的合法权益;
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的待遇,为学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根据干部管理标准,提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考察,任免中层干部;
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人事管理权;
经费安排使用和校产管理权;
对教职员工的奖惩权;
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组织或撤并权;
对学校各项工作特别是德育、教育教学、科研、安全行使领导、组织、指挥、监督、检查权;
代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行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权;
享受职务津贴。
第四章
教师学生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
除《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外,还有被聘和拒聘的权利,了解晋升、工资晋级情况的权利,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和谈索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
除《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外,还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爱护、关心学生身心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5、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1、家长的权利:
除《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外,还有参加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了解子女在学校表现。
向学校或教师提出帮助和教育子女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或教师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安全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整改。
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以及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圈权利。
2、家长的义务:
除《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义务外,还有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的义务,创设良好生活和学习环境的义务,由于被监护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有代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1、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2、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3、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4、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5、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6、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7、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8、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矿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9、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章
教师
教学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管理。
(周校长)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结合本地和学校实际,编写乡土教材,开设校本课程,,开设校本训和校本教研活动,充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2、教师要做教学“六认真”,即认真钻研新课程标准,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坚持守岗,保证教学时间。
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
3、坚持教育、教学、科研相结合,逐步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教育科研队伍。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1、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2、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
3、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4、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
5、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益,积极推行教育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6、教师从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学生。
学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7、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8、学校按规定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
9、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和素质运动会(体育节),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10、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对全校师生开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
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学生解决问题。
11、学校在每年元旦和“六一”儿童节举行艺术展演活动,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节活动中。
通过学校艺术展演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力求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章
办学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周校长)办学经费。
政府财政拨款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渠道,还可多方引资、筹资,但不得乱收费。
第十九条(周校长)资产管理。
1、财务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中小学财务制度》,严格学校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
学校财务预算、决算,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财务收支情况要按照会计年度定期审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校产管理:
公立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
学校自产要定期清理、盘点、维护、修缮,做到帐、卡、物相符,专人、专账、专管,职、责、权明确,保证学校。
第七章
学校“两个会议”的职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基本权利是:
听取校长的述职或工作报告,审议校长对学校经费预算、决策、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大规章制度制定,在上级的主持下评议校长、副校长及教育主任并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校长、副校长、教育主任的考核,制定或修改学校办学章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政会。
学校行政会是校长履行其职责的职能会议。
由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长要定期举行学校行政会议,各有关人员要认真参加并严格按照行政会要求,认真负责地保证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八章
违章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校长的惩处。
校长违反学校办学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对校长提请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口头警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教育主管部门口头警告、行政处分或弹劾校长案。
第二十三条对教职工的惩处。
教职工违反学校办学章程,由校长提出口头警告、校行政研究通报批评,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解聘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主要制度的制定、“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支委会研究通过,交行政研究决定;
其中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还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办学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建议,报请学校研究决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由学校行政根据教职工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正式修改意见,由支委会研究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学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学校办学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