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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购买的物品,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应急采购审批手续,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同时,还必须纳入下月计划内。

否则,采供中心拒绝采购,责任自负。

4.1.2.3.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矿发文件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全面落实编报月度物资需要计划。

机电科、生产科要根据生产衔接审批各单位的用料计划,并按时报回矿计财科进行汇总。

各单位如有需要加工、制做特别是外委的材料,必须提前10-15天在有计划的前提下附加工图纸办理审批手续后,送交采供中心及时组织购买和加工。

否则,耽误工期,由使用单位负责。

4.1.2.4.基本建设和专用资金所需设备,依据落实的投资来源,建设项目和设备分别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经领导审批后计划部门下达基建设备和专项基建设备计划,采供中心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议标、签订合同,然后进行订货采购。

4.1.2.5.物资供应计划汇总编报完成后,如遇生产任务变动、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要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送交采供中心。

可根据采供周期和难易情况,及时组织采购。

4.1.2.6.机电科、生产科、采供中心要认真审核各部门的月度用料计划,依据生产任务,合理制定消耗指标,摸清各队库存实际,搞好平衡。

把各单位每月常用材料备好备足。

做到对全月所需物资积极组织、及时供应,以确保生产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4.1.2.7.采供中心根据各单位所报计划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时组织货源。

对于规格、型号不清或无计划的物资可拒绝采购。

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4.1.3.采购管理

4.1.3.1物资采购严格按照矿计财科每月核定审批的计划执行,不得超范围随意采购。

4.1.3.2物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对于大型设备和大中材料批次采购,采购量在50万元以上的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大中材料(单批次采购量在50万元以上)和大型设备(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以及涉及井下安全生产的其它设备)根据华晋焦煤发[2010]354号文件《关于下发<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整合矿井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要根据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物资需用计划,按照生产建设作业计划要求,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华晋焦煤公司招标办、机电处和物资供应公司。

提报采购供应之前,大型设备的选型需报经华晋焦煤公司设备选型委员会批准,大中材料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材料选型需经华晋焦煤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审核认定。

提前将拟定的招标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报公司物资招投标办公室(物资供应公司)由物资招标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二)邀请招标:

必须有适合的前提条件,如选定的工矿技术条件,特定的时间等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厂家较少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再采用。

(三)定点采购:

专营物资和指定产品及配件的采购可采用本方式。

1、汽柴油、指定润滑油品及各类油脂、备用减速器、专用电机、汽车、工程车辆、汽配、电脑家电等。

2、单一来源的产品,进口设备及配件等。

3、为保质、保量、保价、保服务,不走市场走原厂(或原厂的配套厂家)采购的配件。

(四)代储代销:

大型专用设备,其备件消耗较大且不稳定的情况下可采用,如掘进机、采煤机、支架、开关、综保等原厂配件。

(五)以下情况可采取市场采购方式。

1、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品种多而批量额度小的物资采购。

2、形不成采购批量的零星小额度的采购业务,器具、小电器、防护用品及其它小型材料等。

以上两种情况,采供中心应根据社会市场分类,依质量优先、货源充足、价格合理的原则分别确定2-3家长期合作的煤矿物资供应商,以保证生产物资所需。

3、应急采购事项,如抢险救援、故障状态或生产急需,而按上述采购方式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本方式需经当日的矿井主值班及分管矿领导指示后采用。

以上(三)~(五)采购方式:

一般情况下需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采用,特殊情况,单批次采购50万元以上的经明珠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上报华晋焦煤公司批准后采用。

4.1.3.3.供应商的选择,物资采购需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比远近,比付款方式等有利条件的原则。

4.1.3.4.订货数量的确定,采供中心要严格按照各部门所报计划限量采购,不得形成超储积压,如果采购代用规格的物资,必须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市场上属于长线产品部分,提倡“零库存”管理。

4.1.3.5.供应商资格审查,所有与机电供应发生业务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所供物资需要出具有关资格报告等资质证书,以便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采供中心要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建档登记,凡是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每年年底对其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复审,如发现有企业变更、改制以及不守信誉、偷税漏税、以次充好、投机供应等不良行为,要及时调整采购,与其解除供需关系。

4.1.4.合同管理

4.1.4.1.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4.1.4.2.明珠矿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报华晋焦煤公司审批,报物资供应公司备案。

4.1.4.3.物资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全部订立合同,如遇紧急采购的物资或一次性结清的业务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4.1.4.4.严格合同管理,登记合同台帐,建立合同档案,审查合同执行情况,严格履行合同管理程序。

4.1.5.价格管理

4.1.5.1.采供中心要建立价格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采购比价台帐,对所签合同全面登记,对物资价格进行对比,同品种同规格的物资,价格高于上期的必须在签订合同时附“调价说明书”,说明涨价原因,随合同一起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4.1.5.2.采购员在采购时,不管到什么地方,采购什么东西一定要本着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再谈价格。

谈好价格后必须向单位主管和分管矿领导汇报商定后方可采购。

否则,擅自做主,开回的发票不予签字报销,一切责任自负。

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向本单位负责。

不准用任何手段和办法协同厂家、商家搞秘密价格封锁,从中吃回扣,捞好处。

否则,一经发现或查出,要严肃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采购员购回的各种物资包括外委加工,开发票报帐前,必须附有入库货物明细清单和库房保管员入库验收签字单。

否则,不予签字,不得报销。

责任自负。

4.1.5.3.采供中心主任、物资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搜集市场信息和价格动态,分析整理,作为价格调整审定的依据,同时开启电脑网络监控管理价格,为物资供应工作全过程实现全面网络监控做好基础工作。

4.1.6.审批程序

4.1.6.1.设备、配件、材料在本月计划内并经有关领导按程序审批确定的,可根据生产所需的轻重、缓急进行正常采购。

4.1.6.1.1.计划以外的、特殊情况下,急需的设备、配件、材料采购,必须由使用单位申请,以报告形式,经分管矿领导和矿长签字并纳入本月或次月计划后方可进行采购。

否则,采供中心可拒绝采供。

4.1.6.1.2.计划以内的材料、配件价值在2万元以内的,由采供中心主任直接安排进行正常采购。

价值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采购员要用表格形式,写清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等一切需要提供的依据,经分管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采购。

4.1.6.1.3.价值在10万以上的,采购员要组织收集提供3个以上厂家或供货商进行询价、比价、议标,定标后再进行采购。

4.1.6.1.4.计划以外或应急材料、配件的报告必须注明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时间等数据。

否则,一律不予考虑,责任自负。

4.1.6.1.5.每月申报计划,各单位必须在本月20日前报回矿计财科,超过时间不予汇总,责任自负。

不纳入计划的,包括各类报告函件审批的材料、配件,都不能及时考虑,必须重新申报本月增补计划或纳入次月计划中,否则不予采购。

4.1.6.1.6.各单位凡需要购买计划以外的材料、配件或设备,必须提前按程序办理报告审批手续,及时送交采购中心进行安排,但要根据组织、加工制做的实际需要给予5-10天的组织时间。

如能及时办理的一定及时组织采购。

4.1.7.验收与质量管理

4.1.7.1.物资入库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依据合同的规定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认真验收,属于非标准件的物资使用部门技术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要参与验收。

4.1.7.2.仓库的物资验收必须及时准确,经采购、保管以及验收相关人员,确认验收无误后要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记帐入库,如有问题,要做好记录,明确责任,对于不合格物资由采购责任者及时进行退货、更换。

4.1.7.3.验收误差,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千分之三的误差;

贵重金属不得有误差;

以长度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千分之一的误差;

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准许有百分之一的误差。

误差较大的不准入库,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1.7.4.对技术性能较强的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的验收,在货到三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

认真填报验收记录,及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不合格的设备、仪器一律不准入库,严禁伪劣产品下井。

4.1.7.5.加强对井下使用材料、设备的监督与管理,凡井下使用的物资必须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或煤炭行业标准,否则不得验收入库、下井。

4.1.8.物资消耗管理

4.1.8.1.物资消耗金额是编制计划加强经济核算的依据,采供中心要配合生产部门根据生产建设任务,制定主要物资的单项消耗金额和综合消耗金额。

4.1.8.2.各生产辅助及生产建设物资使用部门的材料消耗实行定额、定量,定资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4.1.8.3.生产使用主要物资均应列入定额供应范围,对消耗量大、价值高、占成本比重大的大型物资,均应列入定额、定量供应范围,且应达到总供应额的70%以上,一般零星物资实行资金限额供应。

4.1.8.4.物资消耗定额是测算吨煤材料费消耗指标的基础,是分析考核材料节约超支的依据,采供中心、生产科等部门要根据实事求是,不得粗估冒算,力争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好物资消耗定额。

4.1.9.物资库存管理

4.1.9.1.库存物资是物资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其物资分类存放、物资保管、物资盘点和物资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务必建立,努力实现标准化管理。

4.1.9.2.积压、淘汰、报废物资,采供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该项处理工作,以报告的形式一式三份上报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待审批后进行处理。

4.1.10.物资统计管理

4.1.10.1.物资统计工作是了解物资动态,指导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各物资使用部门要按照统计表制度和物资统计办法,定期编制物资统计报表。

每月25日报回采供中心。

4.1.10.2.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搜集整理原始资料,保证指标数字准确,凡涉及统计数字,必须与统计报表相一致。

4.1.10.3.统计分析工作的主要内容:

1、物资供应计划执行情况;

2、物资消耗定额升降原因和发展趋势;

3、物资储备资金占用情况分析;

4、物资节约回收和报废情况;

5、吨煤材料费指标完成情况,节超原因和预测趋势;

6、其它专题分析;

4.1.10.4.建立统计手册,按月综合各项统计资料,为指导工作和积累统计资料提供依据。

4.1.11.物资采购考核

4.1.11.1.考核工作安排,每半年一次,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进行一次考核。

4.1.11.2.考核内容,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含邀请招标)进行统计考核。

节约额的确定办法为:

招标物资中标单位,最终合同价与投(中)标价之差(±

)。

4.1.11.2.1.材料物资、设备、配件采购员在日常采购中必须遵循采购前实行议标询价、议标比价,中标压价的程序和原则,严控私自定价、不求产品质量,只比价格高低的片面倾向。

一定做到货真价实,无漏洞,伪劣产品不入库。

4.1.11.2.2.采购员必须做到价值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所购的材料、配件在比质比价的基础上公平定价,定价后要把明细、单价、厂家或供货商联系电话等情况向采供中心主任汇报,2万元以上至10万元经采供中心和分管矿领导共同内部议标确定,经达成共识后方可采购。

否则,私自采回的材料、配件不予签字报销,责任自负。

4.1.11.3.采供中心负责按照本办法考核要求进行统计并汇总形成物资招标采购节约资金明细表,按时上报主要领导审批,按比价采购节约资金的3~5%进行奖励,对参与招标比价工作的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进行奖励。

4.1.12.物资审批发放管理

4.1.12.1.为了面向一线方便生产,做到既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又切合实际,各把一关。

确保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减少物资损坏浪费,延长物资使用寿命。

在各项考核指标的控制下,严格执行物资发放审批制度。

4.1.12.2.大型设备、配件、大型材料(包括25mm²

以上电缆、φ3-6寸水管、道轨、钢丝绳、阻燃运输胶带)由具体使用单位开票出库,经机电科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发放。

4.1.12.3.各种支护材料、各种金属钢棚梁、锚杆、锚索、锚固剂、水泥背板、金属网、钢筋网、网带、钢筋梯梁、各类坑木、水泥、石子、沙子等,由使用单位开具出库,经生产科审批签字后,方可发放。

4.1.12.4.其他材料、专用工具、常用普通工具等物资,由使用单位开票出库,经采供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发放;

劳保用品还需由职业卫生机构审批后方可发放。

4.1.12.5.各单位所用的设备、配件、材料审批发放时间,正常情况每月1-25号,26号至月底仓库盘点,汇总、对帐、结算、做报表。

特殊情况例外。

4.1.12.6.各单位材料员开领料单据必须严格执行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开票程序,规范开票手续。

否则,审批单位不予签字、不得发放。

4.1.12.7.各单位在领料时,必须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特别是机电配件、设备、各种工具、钻头、钻杆等。

如不交旧,坚决不发新的。

4.1.13.其他事项

4.1.13.1.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1.13.2.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4.1.13.3.本办法解释权归华晋明珠矿采供中心。

4.2.辅助材料现场管理处罚办法

4.2.1.对已下达限期回收整改通知单,而使用单位又不按规定日期回收整改的行为,一次罚使用单位分管科长500元、队长500元,第二次加倍,以此类推。

4.2.2.移交工作面材料必须通知采供中心参加,擅自交接罚区长200元、交接双方队长200元,由此造成职责不清,按造成损失的双倍处罚采区。

同时交接双方在采、掘、开工作面辅材移交工作面后两日内不到采供中心办理手续的行为,一次罚分管科长200元、队长200元、材料员200元。

由此造成的材料丢失按双倍处罚接收单位。

4.2.3.通风区井下做永久密闭时,密闭地段如有辅材,通风区应及时通知供应部门或有关单位限期回收,不得擅自封闭,否则一次罚通风区2000元,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4.2.4.井下钻探队打钻用的钻头钻杆按100%交旧,在使用时如果掉到煤岩体内要报地测科、采供中心和采区,如无故丢失按原值罚使用单位,并罚科长、书记各500元。

4.2.5.井下所有电缆实行编号,管理由使用队组和所在采区具体负责,如发现电缆被盗,采区和队组要及时报保卫科和采供中心,否则对使用单位分管科长、队长各罚500元,发现电缆皮由采区落实到队组,落实不了的,按原值的双倍处罚采区,盗剥电缆者一律开除。

发现电缆不按时回收,一次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发现锯断电缆,一次罚使用单位分管科长、机电科长各加200元,队长、班长各300元,并按电缆原值处罚队组。

运输过程中导致电缆损坏、报废,处罚责任队组的队长、书记各500元,相关责任人300元,损坏的电缆按修理价格处罚队组,报废的电缆按原值处罚责任队组。

信号线如有丢失、截断或做它用的,罚使用单位分管科长500元,罚队长300元,使用单位按信号线原值二倍罚款。

4.2.6.采区和队组应建立井下材料使用台帐,每月和采供中心核对,否则对使用材料单位分管科长、队长和材料员各处罚500元,材料员调离岗位。

4.2.7.入井材料必须由材料员护送到井口,回收材料必须由材料员护送到采供中心,并与回收组办理交接手续,开具回收票。

若在地面运输途中丢失,按丢失材料的双倍处罚运输队,同时罚运输队长1000元,使用队组材料员1000元,材料回收后不办理交接手续,罚材料员200元。

4.2.8.通风区应加强风筒的存放、使用、修复、回收管理,确实不能复用的应及时升井,如在井下巷道发现残缺遗弃的风筒,发现一次罚科长500元、队长300元。

4.2.9.综采队回采过程中对辅材必须按“材料交接明细”足量回收,道夹板、螺丝螺帽85%回收,发现不回收或在巷道内乱扔乱放,发现一次罚队长300元。

4.2.10.发现皮带严重跑偏且不调整,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各300元。

发现用木板、托辊、钻杆等材料别皮带,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各300元。

发现用皮带运输回收材料和排水,一次罚队长和书记各加200元。

发现乱割皮带,一次罚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500元,并按损坏皮带原值的双倍处罚队组。

发现扯皮带,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500元,并按皮带原值处罚队组。

发现皮带在井下乱扔乱放和长时间闲置不回收,一次罚机电科长、队长各300元。

4.2.11.发现抽放用埋线管在井下乱扔乱放和长时问闲置不回收,一次罚生产科长、使用队组队长各300元。

发现高压胶管、输水胶管、风压胶管、喷砂胶管在井下乱扔乱放和长时间闲置不回收,一次罚生产科长、队长各300元。

4.2.12.1、风水管及轨道谁安装、谁使用、谁管理。

如该管路和轨道不再使用,所属队组应在三天内回收,不在规定时问回收的,每推迟一天,对其单位进行每日200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每日50元罚款。

2、如风水管轨道还需继续使用,但需更换归属单位的双方应在三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在规定时问内回收的,每推迟一天,对双方单位进行每日200元罚款,对双方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每日50元罚款。

3、各采区的风水管及轨道在不需要回收升井时,应在集中存放点(通风地点)集中存放,底层应架空防水,摆码整齐。

从工作面回采拆下的风水管和轨道,应在二日内回收(或在采区集中存放处存放)。

如不按上述要求及时处理的,对相关单位进行500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进行50--200元罚款。

4.2.13.手动葫芦100%交旧,交回的手拉葫芦不得缺钩和链子,如果缺失按原值处罚使用单位,如发现井下工作面有丢失钩和链子的按原价两倍进行罚款。

4.2.14.牌板谁使用、谁管理,对闲置不用的牌板,使用队组要及时回收定点存放,不及时回收或损坏的,发现一次使用单位分管科长、队长各300元,二次发现双倍处罚。

各队组牌板要移交的,必须二日内到采供中心办理移交手续,否则罚交接双方队长300元。

使用单位对加工件应建帐管理,中途交接的应及时到采供中心办理移交手续,使用完毕100%回收,重复使用的可在固定地点集中存放,不得随意丢弃,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分管科长、队长各200元。

4.2.15.各采区在矿生产衔接计划会后,三天内将材料计划报采供中心,计划必须规格型号清楚,经生产科长、机电科长、分管矿领导审批,未报计划者,罚经营区长200元,采区材料员300元,月底将本采区材料消耗情况及节超原因报采供中心,否则罚经营区长200元,采区材料员300元。

4.2.16.采区必须严格执行采供中心下达的材料回收计划,未完成计划者,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矿领导批准,否则不予发放回收奖。

现场管理混乱、材料丢失严重、闲置材料没有及时回收的区队,月底材料费超支不予增拨。

4.3.辅助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4.3.1.管理机构

4.3.1.1.矿成立辅材回收复用管理领导组

组长:

矿长、书记

副组长:

经营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

采供中心、调度室、计财科、生产科、劳资科、机电科等部门负责人。

4.3.1.2.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采供中心部门负责人兼任,科区设联络员。

采供中心联络员:

计划组相关计划员,采区联络员:

各采区材料员。

4.3.1.3.采供中心是辅材回收复用管理的职能部门,生产科是管理和组织辅材回收复用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全面负责辅材回收复用工作。

生产科应把井下现场辅材回收复用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生产科和队组应积极主动去回收复用辅材,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回收复用工作。

4.3.1.4.采供中心回收组负责回收材料的清点、检验、鉴定、整理、保管、发放工作并负责安排修旧利废工作。

4.3.1.5.井下辅材的升坑工作由生产科、使用队组、机维队和运输队负责,使用队组(或指定单位)负责辅材的拆除和装车工作,装车时不得和设备混装;

使用队组负责从使用地点到斜坡的运输;

运输队负责斜坡到井底车场的运输,运输队不得将回收车辆顶到空巷长时间不带车;

运输队负责井底车场到供应仓库的运输,不得无故将装辅材的车辆停留在地面车场或顶到设备库、材料库。

交库由使用队组(或指定队组)材料员具体负责,各环节均应执行运输交接票制度。

4.3.1.6.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辅材回收复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分管科长负责本区辅材回收复用的日常工作,队长是本队辅材回收复用的第一责任者和落实者,采区、队组材料员负责辅材回收复用的具体工作,采区在每月28号前统一给采供中心计划组报下月所辖队组辅材回收复用计划,采供中心根据队组申报的回收复用计划及生产衔接实际情况制定下月回收复用计划,并根据队组实际完成情况考核采区和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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