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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 民法学考试资料补修最新Word格式.docx

C.《合同法》

D.《物权法》

9、罗马法指的是从公元前罗马国家产生时至公元后(B)以前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

A.4世纪

B.5世纪

C.6世纪

D.7世纪

10、人身关系指的是(C)。

A.人格关系

B.身份关系

C.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D.人格关系或身份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5题,共20分)

1、以下关于民法内涵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民法是私法

B.民法是实体法

C.民法是权利法

D.民法是义务法

2、法国民法典确立了19世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BCD)。

A.诚实信用

B.所有权绝对

C.契约自由

D.过错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BD)。

A.主体

B.客体

C.权利

D.内容

4、在现代社会中,以下属于财产的是(ABC)。

A.土地

B.矿藏

C.知识产权

D.劳动力

5、以下属于自然人人格的包括(ABCD)。

A.身体

B.生命

C.健康

D.肖像

三、简答题

1、简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

答: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人身关系则具有非财产性,其人格与身份不能估价。

(3)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却具有专属性,即人身利益只能由其主体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2、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3、简述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论述题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即民事行为须是当事人自愿为之,一切行为由当事人自己安排决定,并自行承担其意思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3)公平原则。

即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处于平衡状态。

(5)公序良俗原则。

即要求行为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起码的伦理要求。

(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即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正当善意,不得专以损害他人和社会为目的。

五、案例分析题

1、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

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2、原告,钱某,女;

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学》

(1)

(2)补修课作业评讲

(2)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B)。

A.始于18岁,终于死亡

B.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始于出生,终于16岁

D.始于出生,终于18岁

2、以下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说法正确的是(A)。

A.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

B.根据个人意志取得

C.等同于民事权利

D.每个人取得的具体民事权利一样

3、我国对生理死亡的认定以(D)为标准。

A.脑死亡

B.法院宣告

C.是否存在知觉

D.心脏停止跳动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A)。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B)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B.未成年人的父母

C.未成年人的兄、姐

D.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

6、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D)可以宣告死亡。

8、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分为(B)。

A.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B.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C.公法人与私法人

D.企业法人与机关法人

9、以下关于法人说法正确的是(D)。

A.法人是血肉体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同

D.法人是民事主体

10、(D)是法人的立足地,是法人的根基。

A.名称

B.住所

C.组织机构

D.财产

1、自然人包括(ABC)。

A.本国公民

B.外国公民

C.无国籍人

D.法人

2、死亡包括(AB)

A.生理死亡

B.宣告死亡

C.因病死亡

D.被害死亡

3、以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C)。

A.年满18周岁以上的精神健康者

B.年满16周岁以上的精神健康者

C.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D.虽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以下属于法人的构成要素的是(ABCD)。

A.财产

B.章程

C.名称

D.组织机构

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分类包括(ABCD)。

A.社会团体法人

B.企业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1、简述监护关系终止的事项。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终止。

2、简述法人的内涵。

(1)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体;

(2)法人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

论述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1)法人是组织体,自然人是血肉体。

法人作为“人”是法律为了特定目的拟制的产物。

(2)法人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首先二者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一样,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设立,终于撤销或者解散。

设立与撤销属于民事法律的“人的行为”。

其次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生命体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能力。

再次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但是不同法人因其设立目的不同仅得在其各自业务范围内做事。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跟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一样,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间及范围上一致。

1、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

“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2、小刚今年17周岁,在一家电器公司上班,月收入200元。

在一天骑自行车上班的途中,小刚因忙于赶路,不慎将迎面走来的某中学的学生赵飞撞倒。

与赵飞同行的夏阳(15周岁)见自己的同学被撞倒在地,上前不由分说朝小刚的头上猛击两拳,小刚当即被打昏。

经医生诊断,小刚为轻微脑震荡,小刚住院半月后,初步恢复。

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住院费600元。

赵飞左脚踝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共花去住院费、医疗费1300元。

赵飞的父母要小刚负责赔偿1300元的医疗费用,小刚则以自己尚未成年,且自己也因此被打为由,拒绝赔偿。

赵飞的父母便找到小刚的父母,说小刚还未成年,他的父母还负有监护责任,儿子不赔,父母就应负责赔偿。

小刚的父母则认为自己孩子不是故意撞人却挨打,自己孩子的医药费倒是要先与对方论个清楚。

赵飞的父母说小刚不是赵飞打的,要赔也该找夏阳,不该找赵飞。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问:

(1)赵飞的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

(2)小刚的医疗费用应由谁赔偿?

(1)《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民法关于劳动成年制的规定。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刚已参加工作,而且年满17周岁,其月工资200元饿足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所以完全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刚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同理,他的父母就不应再作为监护人而承担责任了。

综上所述,赵飞的1300元的医治费用应由小刚自己负责赔偿。

(2)本案中小刚手伤是因夏阳的侵权所制。

夏阳不由分说随便伤人,对因此而给小刚造成的伤害,夏阳的监护人应负责赔偿。

因为夏阳才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小刚的600元的医治费应由夏阳的父母负责赔偿。

《民法学》

(1)

(2)补修课作业评讲(3)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A)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A.全部个人财产

B.部分个人财产

C.全部家庭财产

D.部分家庭财产

2、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B)。

A.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

B.要式民事行为、不要式民事行为

C.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D.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

3、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权属于(B)

A.非所有权人

B.所有权人

C.非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均可

D.非所有权人、所有权人都不可以

4、绘画、履行合同、拾得遗失物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B)。

A.事件

B.事实行为

C.表意行为

D.民事行为

5、以下关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说法正确的是(C)。

A.民事行为的成立关注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是否能经受法律评价,能否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B.民事行为的生效关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法律意义的表意行为

C.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必然生效

D.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不一定必然生效

6、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称为(A)。

A.诺成民事行为

B.实践民事行为

C.有偿民事行为

D.无偿民事行为

7、(A)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A.欺诈

B.胁迫

C.重大误解

D.乘人之危

8、以下关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说法正确的是(C)。

A.由于欠缺民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B.由于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C.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暂不能确定

D.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

9、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包括(B)。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C.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D.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

10、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在追人权人追认之前可单方撤销该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权利成为(D)。

A.追认权

B.催促权

C.催告权

D.撤销权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包括(ABCD)。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C.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以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ABCD)。

A.无权处分行为

B.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C.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D.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行为

3、以下属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的有(ABC)。

A.有当事人

B.有意思表示

C.有标的

D.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描述正确的是(ABCD)。

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C.必须是能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

D.应当是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而非法定的事实

5、下列关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BD)。

A.包括附生效期限和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B.与附条件不同,期限是必然到来和发生的

C.与附条件不同,期限不是必然到来和发生的

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属于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

而且该法律效果跟当事人意愿一致。

(4)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究竟是发生、变更还是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的所表达的效果意思。

2、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该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但是相关当事人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不得以通知方式向对方当事人经行作出。

(3)若有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反之若不行使其撤销权则法律行为将确定自始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3、简述无效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

(1)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

(2)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以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论述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不同。

合伙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

(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不同。

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成立,而个人合伙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不同。

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必须有名称,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

(4)在财产归属上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财产无论是合伙人投入的还是合伙企业经营累积的财产均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个人合伙只有经营累积的财产才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5)目的设立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只能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经营活动,而个人合伙则可以基于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

1、许某到首饰店买珍珠项链。

该店售货员由于疏忽,误将一条价值3800元的项链标成800元,卖给了许某。

后来该店发现,遂找到许某要求补足贷款或退货。

许某称自己没有过错,坚决不同意。

首饰店向法院提起诉论。

(1)首饰店错卖珠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判决。

(1)本案中,首饰店因对珠链的价格有重大误解,并因之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依法可认定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法院应支持首饰店的诉讼请求,要求许某退货或补足价款。

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民法学》

(1)

(2)补修课作业评讲(4)

1、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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