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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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有: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专门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公务卡的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范围仅限于有公务支出需要的工作人员。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跨行办理公务卡的预算单位还应当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告知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八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根据所属预算单位的公务支出规模,在限额内确定所属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不同使用人员的公务支出需要,在省局确定的最高信用额度内,确定不同持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个人申请补办公务卡成功后,经本单位财务部门确认核实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如公务卡当月没有发生额,发卡行可不提供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对于有事前审批要求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同一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预算单位在规定的限额内,对持卡人的信用消费单笔额度和月透支额度有明细规定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限额执行。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报销审核制度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明细清单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内部审核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财务人员为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须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交的财务报销凭证,以及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根据“还款汇总表”的金额,向发卡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发卡行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跨行时,由发卡行持单位支付凭证,向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划款,再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同行办卡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跨行办卡应在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还款明细表”所包含的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由公务卡系统根据审核通过的报销事项自动生成。

第二十五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自动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填写13位连续代码,其中的第9位至第12位代码(即3位经济分类代码和1位支出类型代码)统一填写为“3000”,其他代码按原规定填写。

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填写预算单位名称,用途填写“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反馈核实。

属于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或支付指令填写有误,导致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无法支付的,由预算单位重新核实并签发支付指令。

属于公务卡账户原因导致发卡银行不能向公务卡账户及时划款的,发卡银行应与预算单位及时核实,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并重新办理有关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8号)规定执行。

报销还款时,借:

经费支出,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资金退回时,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

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和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收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后,及时办理支付业务,向相关公务卡账户划款成功后,应当按财政部要求,向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包括: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持卡人姓名、卡号、公务卡消费交易时间、交易类型、预算科目、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用途、商户名称、财政授权支付支票号、向公务卡还款的时间等。

其中,支票号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省略。

第三十三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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