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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方案文档格式.docx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费率℅,每年保费6000元

方案2:

累计限额100万元

费率1℅,每年保费10000元

建议方案: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累计限额1000万元

费率‰,每年保费21000元

以上方案不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责任;

如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

停车场按照25元每个车位、电梯200元/部收费加在主险中。

四、保险期限:

自2016年1月日00:

00时起———2017年1月日00:

00时时止。

五、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六、基本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二、理赔服务

就贵司公众责任险项目,我司承诺提供以下理赔服务:

(1)接报案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同时指定服务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全国24小时统一报案电话:

95500,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我司指定服务人员报案(巫红斌)。

(2)现场查勘时限

承保人负责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查勘费用。

承保人接到报案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

如需要,承保人理赔人员须在约定时间内(市区1小时内,其他地区2小时内)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赶到现场,或在24个小时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估公司人员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

查勘人员应做好现场查勘记录,参与查勘的各方人员应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查勘结束后承保公司(或公估公司)应向参与查勘的各方分别提供一份完整的现场查勘记录,以备留存。

若因事故抢救需要,或承保人及相关方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但投保人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

(3)索赔单证审核

承保公司应在现场查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投保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此次索赔所需的材料清单。

承保人按照索赔材料清单准备索赔材料,受理、审核投保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索赔单证和资料。

投保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人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索赔单证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其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书面审核意见,则视为承保人各成员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4)赔案处理及赔款支付

承保人按照下列约定核定保险事故的赔付金额,并支付赔款。

①赔款核定

一般情况下,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

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

如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核定,视为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②赔款支付

承保人在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赔款:

赔偿额度在10万以内(含10万),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赔偿额度在10万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

(5)理赔流程图

公众责任险

(6)理赔服务小组

姓名

职位

本项目职责

联系方式

巫红斌

太平洋湖北分公司重大客户部高级经理

总体负责

徐颖

太平洋湖北分公司理赔部科长

理赔管理

(7)聘请公估公司及其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协议各方对于损失金额或责任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发生超过50万元的损失事故,由承保人聘请合同三方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公估,聘请公估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保人承担。

(8)预付赔款支付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定数量的预付赔款,最高金额为初步核损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

(9)赔偿处理相关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我司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10)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保险人承诺将对每一索赔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定期向投保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11)回访制度

项目服务小组采取实地回访、书面回访或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客户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听取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正和完善服务工作中的失误及不足之处。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保险各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12)保险法律服务

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13)建立重大灾害预警服务

我司与气象台签订长期的合作关系,能够随时撑握近期天气趋势及气象状况,密切注视灾害动态,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汛、暴风、暴雨等灾害气象状况信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人身事故。

(14)业务咨询服务制度

我司是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财产险、人寿险、金融证券、信托理财、企业年金、养老金等方面,贵司及各参建单位在上述任何方面提出任何需求,我司均将利用集团化、网络化优势,为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咨询。

(15)以及其它对于保险各方共同协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服务,保险人应积极予以提供。

三、、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

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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