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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贵人的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连同申请书示范本予以公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

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列明的材料,视为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

辨别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种类(重点熟悉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诸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口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形式审查的结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不了解,此时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理该项申请。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此规定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1)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

2)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3)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实施零售许可证新办的书面审查(背)

书面审查即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如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排除以下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

①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③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

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⑤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如果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

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

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己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其备以下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就应针对前3项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金的审查,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资信证明着手:

对是否具备经营场所的条件审查,可以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来进行。

书面审查应当结合其他审查方式进行,如实地核查、当而询问、听取第三人意见、听证等。

实地核查(重点熟悉)

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核查内容和核查方法。

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主要运用丈量、拍照、画图等方式进行.其中,核查图应采取平面图的形式,要注明道路、具体坐标、最近零售户的信息及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等。

核查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①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

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清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在《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勘查表》中如实记录核查情况,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组织实施听证(熟悉)听证规则。

听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对主动举行的听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有关事项。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参加旁听。

公开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等。

4)听证应当进行质证和申辩.举行听证时,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核心在于通过听证参加人的互相辩论、质证,发现事实真相.提出证据、互相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的内容体现在听证笔录中。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听证笔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识别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决定种类(重点熟悉背)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

如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一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后,未经过局领导审批,制作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此种做法就是程序违法。

符合法定条件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经过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准予许可的条件有了认知和了解。

因此,只要申请人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并且不存在不予许可的事项或理由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

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田;

③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⑥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此处所称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既包括因违法经营(如: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也包括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等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具有该条规定的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法定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外有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受理在先原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以简洁、明了的文字明确地叙述清楚。

识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文书的制作要求(重点熟悉文书名称背注意事项翻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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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根据烟草专卖零钩许可证的新办流程,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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