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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加强政台思想教育学习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区,村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对村务财务的监察院督工作。

4、民主理财人员的职责:

(1)有权参加本村各种会议,参与制定财务预算计划,决定分配方案和发展经济项目等重大事项,并监执行情况。

(2)参与集体投资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投标及工程验收工作。

(3)参与和监督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有权根据村民反映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取证核实,弄清真相,向群众做出解释或提交上级处理。

(5)监督集体资金流向,盘点存款和审议财务收支数据。

并对一切不真实,不符合制度的开支拒绝入帐。

(6)监督集体资产管理,俩权俩务的结算及经济合同签证,兑现工作,防止集资历产流失。

(7)认真做好民主理财日的财务收支审查,监督财务人员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村民监督。

5、民主理财人员本着对村民负责,执行制度,尽忠职守,对完善村务,财务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村民理财日工作的,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作除名处理。

6、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

**检察长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试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为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切实解决自侦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的问题。

下面,就如何抓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站在顺应工作形势发展,完善检察体制的高度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自去年在四川、湖北、天津等十三省市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初步显现,效果良好。

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

二是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其监督过程中,可以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不仅促使检察机关有效纠正了自身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且使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上有了明显转变,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进行的,赢得了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在多次讲话和批示中,对这项改革给予充分肯定,最近又批示: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可扩大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

”8月20日,省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经省委批准,省院将于10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省、市(州)、县区三级检察机关共有50个建制院参与试点,我市参与试点的有市院、东辽县院、龙山区院和西安区院。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新、任务重、要求急、时间紧,因此,全市检察机关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服情况看,虽然以往所办理的自侦案件总的来说没有发生大的事故或问题,但是,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省院的要求,按照人民群众的期望,应当说还有一定差距。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就是把自侦案件作为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切入点,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正确履行职责,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2、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也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不仅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而且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同人民群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事情。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活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检察工作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

相反,如果脱离群众,单独办案,孤立办案,就无法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事实上,依靠群众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

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只有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3、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举措。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需要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否则权力就会“异化”,使本来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权力蜕变为图谋私利的权力。

我国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也是监督国家权力运用的主体。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实现群众参与司法,能够保证监督的公正和有效,提高监督的公信度,有利于实现自侦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院明确要求,人民监督试点工作于10月1日正式启动,此前我们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这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工作,各县区院必须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高效运作,求真务实,确保全市的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1、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院要把试点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考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把这项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认真细致地部署和检查试点工作,尤其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周密安排,精心谋划,研究制定本院的试点方案,形成党组都关心,一把手多过问,领导小组具体抓的良好局面。

要加强督办和停息反馈工作,各县区院每季度向上级院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对进行的个案监督情况,程序完成后要及时上报,拟改变原决定的,要提前与上级院沟通。

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要加强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建设。

这项工作能不能开展好,关键取决于有没有得力的工作部门。

因此,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建设,选配好人员,保证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

根据省院要求,目前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以暂时挂靠在研究室;

有条件的区院也可以设立,不能设立机构的,必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市院要选配2人、县区院要选配1人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在选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方面,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选配大局观念强,政治素质高的同志;

二是选配对检察业务、对法律比较熟悉,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同志;

三是选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善于做沟通协调工作的同志。

各县区院要马上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建起来。

3、要严格选好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素质、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对案件的监督质量。

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标准要按照高检院《规定》中的条件来掌握,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要并重。

要尽量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为单位、民主党派、科教人员中产生,如有条件还可考虑少数民族、妇女代表,但不要在党政领导和律师中选任人民监督员。

根据省院要求,市院应选配7-9名人民监督员,县区院应选配6-8名人民监督员。

各县区院院要在9月20日前把人民监督员选聘好。

4、要抓好人民监督员办公所需的基础建设。

市院和各县区院,都要尽力为人民监督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该办的事一定要办到位。

我们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主动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再大的困难我们也要在内部消化。

在办公条件上要尽量优于我们自己的干警。

比如,办公用房、工作台椅、资料文件等,要优先考虑人民监督员。

5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就试点启动阶段而言,要一边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一边注意理顺工作程序,加快制度建设。

在制度未健全之前,要通过领导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人民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不能因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影响外部监督工作。

6、要注意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县区院要注意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加以改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各县区院凡是在试点开局后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都要将监督情况写出综合报告,及时呈报市院,以便市院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7、要抓好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

各县区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后,市院将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情况,要让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工作的意义,增强作为一名公民参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在思想上对监督工作重视起来;

二是人民监督员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方面要求,使他们知道如何开展监督;

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

试点工作启动以后,如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是一个致关重要的问题。

高检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程序做好明确规定,在试点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规定》,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1、要突出监督的刚性,避免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它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制度,解决的是办理此类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从程序上弥补了检察环节的监督空白。

第二,这种监督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

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全市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也正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会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

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保证该项制度在监督程序上的刚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要抓住关键环节,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

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情况看,由于立案还只是侦查工作的开始,不适合人民监督员介入;

而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已经有了法院裁判的严格制约,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质量基本上也是有保证的。

因此,我们把必须接受人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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