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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

  二、会议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

必要时,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

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

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

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

研究政府工作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

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

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以及县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

  各副县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县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

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县长,由县长协调解决,或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工作会议(协调会

  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其它会议

  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县人民政府申批,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

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

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各位副县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县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县长、副县长汇报工作;

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

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自觉确保政令畅通。

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

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确实解决不了,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事求是提出解决的办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坚持请假报告制度。

副县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县的,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县的,向分管副县长和秘书长报告。

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县三天以上的,必须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转报分管副县长和秘书长。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拆、登记、分送、交办,然后按办程序办理。

除县长、副县长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按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不要直接送领导批办。

领导同志接到抄报件,一般也不要先行批办。

  

(二)请示与报告应严格区别。

请示工作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

请示件不得越级请示,越级请示或不规范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县政府办公室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并答复报文单位。

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三)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县人民政府公文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决定;

部署全县性的重要工作;

颁发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措施;

向上级政府或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重大问题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等。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部署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均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

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四)公文审批。

收文处理:

对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的问题,属上级和县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各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

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由有关的副县长共同协商解决;

重要事项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发文处理: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凡属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机关或县委的请示件或重要的工作报告,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署。

凡下行文属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或县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措施和原则的工作,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的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按照分工,由各分管副县长签发;

凡涉及其他副县长工作的,经有关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审定。

凡涉及财政、体改、人事、编制、审计等方面的

  决策,要报经县长决定。

凡已经完成拟办报批程序的县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时,由分管的副县长签发,如涉及多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的,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其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按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县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

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如事项跨部门又没有进行事前协调的,不要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各分管的副秘书长、副县长进行协调。

部门之间对未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违者,追究其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部门行文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设臵临时机构的,由其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行文。

如属需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由其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五、督促检查制度

  县人民文件中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和县长、副县长指示的重要事项,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重大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勤政廉政制度

  

(一)要大力弘扬团结、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探索解决矛盾的新形式,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

  篇二:

xx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Xx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县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拓宽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各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改进方法,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目的,以群众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通过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动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的广泛性、实用性、彻底性原则。

凡是企业、群众办事经常会碰到的制度,应全部向社会公开;

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制度都必须公开。

并做到公开的制度具体实用、简便易行,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

  原则。

公开的内容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

  第六条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与保密、对内与对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事项外,一律都应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作为公开的重点;

涉及单位内部的一般事务,可不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条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公开内容,应结合实际确定各自的公开重点和制定具体的公开方案和办法。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政务公开的范围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内公开内容

  1、内部管理制度;

  2、财务收支情况(含债权债务);

  3、岗位职责;

  4、单位领导活动情况。

  

(二)对外公开内容

  1、部门工作职责;

  2、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

  3、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纪律,联系电话以及办理结果;

  4、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计划、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基本建设预决算执行情况;

  5、人事调配计划、过程及结果,干部选拔过程及结果,职称评定过程及结果;

  6、部门和行业决策、规定;

  7、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程序以及收入支出情况;

  8、部门执法处罚的依据、程序,罚没标准及收支情况;

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9、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批情况,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监管责任人名称,以及项目建设进度、结果和项目经费使用审计结论;

  10、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减免数额及依据;

  11、审计部门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以及有关审计结果落实情况;

  12、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13、教育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大中专招生录取情况;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

  14、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情况;

  15、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以及募捐收支情况;

  16、社保、就业、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各项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17、扶贫资金管理部门的扶贫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18、各部门各项专款的使用情况;

  19、各部门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廉洁勤政情况;

  20、各部门其它需要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政务公开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公告栏公示

  

(二)广播电视播发

  (三)文件、简报印发

  (四)内部张榜公布

  (五)职工大会传达

  (六)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的方式应因时因事而异。

一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可采取公告栏公示方式;

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可实行内部张榜公布;

但对需要接受群众和社会广泛监督的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的方式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多方式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的程序有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等。

一般制度、纪律、规定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可采取事后公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应在颁布(任命)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事后公布结果。

对有些需要接受群众监督的“热点”、“难点”事项,应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工作措施,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十五条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门议事机构,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要由各乡镇、各部

  门的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事机构必须明确1—2名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及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并按时向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计划、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检查。

  第二十条对通过考核检查或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人和事,由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或违反规定仍不改正的单位领导和个人,由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O年月日

  篇三: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提高服务质量,有效节省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办公室所有车辆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任统一调配,机关事务管理股负责具体管理。

  

(二)机关事务管理股负责人应做好小车班团结协调工作,求真务实、廉洁勤政,认真落实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小车班必须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技能学习。

除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集体学习外,还要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学习业务技能,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四)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

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打扫,保持车容整洁。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确保行车安全。

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二、车辆调派

  

(一)固定车辆的县政府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其秘书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做到随叫随到,保证领导用车。

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二)未固定车辆的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公务用车,由分管副主任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政府领导及办公室不得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车。

  (三)办公室工作需要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由分管副主任统一安排;

下乡或出县的,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统筹调派。

  (四)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分管副主任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

  (五)办公室各股室工作人员因私事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分管副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用车。

严禁私自调用车辆。

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六)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

本单位工作人员上述活动确需用车的,经办公室副主任同意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作特殊情况安排用车。

  (七)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

  其情节追究责任。

  (八)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

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九)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机关事务股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确认,报办公室主任签批。

  (十)驾驶员应做好出车记录,如出差中途变更或增加出车地点,必须及时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告。

出差结束应及时报告分管副主任。

  三、车辆保养及维修

  

(一)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二)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三)车辆需要维修时,应由驾驶员本人申请,要先填写维修通知单,报主任审批后,驾驶员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未经批准自行修理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四)对车辆大修要建立车辆维修台帐,对车辆维修地点、时间、更换主要机件及费用进行登记,所更换下主要旧

  机件由机关事务管理股验存,定期处置。

  (五)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机关事务管理股负责人任副组长,机关事务管理股小车班驾驶员为成员,至少3人以上组成,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

一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向分管副主任报告,由驾驶员在指定维修点安排维修。

一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报办公室主任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

维修期间,机关事务管理股负责人及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到场监督。

  (六)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

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相关驾驶人员责任。

  (七)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

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八)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凡私

  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单位查实,除按配件价格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外,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九)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行驶5000-8000公里,必须进行“一保三清”工作;

行驶30000公里的,必须进行一次二保。

  (十)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一)车辆燃油按公里核算报销。

四缸越野车型按行驶里程10万元公里以下19升/100公里,10万元公里以上20升/100公里计算。

六缸越野车型按行驶里程10万元公里以下23升/100公里,10万元公里以上24升/100公里计算。

每次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报告里程,同时,行车补助统一按元/公里计算。

  

(二)建立汽车用油登记台帐,每年由机关事务管理股对所有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

凡超过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驾驶员要向机关事务管理股负责人作出解释;

超过10%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超过20%的,报办公室主任并组织对该车用油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五、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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