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有关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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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点布局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项目单位条件
(1)企业条件。
项目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兼顾海南南繁基地专业化制种企业,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优先支持。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
(2)基地条件。
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1000亩以上。
项目单位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
(3)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条件。
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技术先进,试验基地100亩以上。
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自育品种。
(4)设施设备条件。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5)资产财务。
项目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应符合先进适用原则,在本区域或本领域具有先进性或示范引导性。
以田间工程为主,兼顾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购置。
(1)田间工程:
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2)土建工程:
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3)仪器设备:
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
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7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近3年自育品种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7)项目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8)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
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拟开展项目建设的基地现状和改善基地条件的必要性。
(10)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品种及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种子生产优势区域的小麦、粳稻、高蛋白(油)大豆、薯类、油菜、棉花、花生、甘薯、甘蔗、小杂粮及其他经济作物常规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杂交种子扩繁。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常规种子扩繁项目。
(1)注册资金500万元-3000万元的专业种子企业以及县、地市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
省级农业科学院(不含下属研究所,西藏除外)和农业院校不参加申报。
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拟繁育推广的杂交种子须为2009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常规种子审定时间不限。
拟扩繁品种须为项目单位的自育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3000万元,种业发展思路清晰,创新能力强,体现很强的上升性,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先进的种子扩繁技术;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2012年来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农业科研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认定)证书彩色复印件。
(4)项目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脱毒马铃薯种薯优势产区布局,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一级和二级种薯田间扩繁、种薯质量检测、储藏基础设施建设。
年产1000万粒以上原原种的单位,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1)项目单位应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企业,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企业登记成立并开展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至少3年以上,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具备种薯生产和推广能力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
(2)项目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
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
原则上原、良种薯现有繁育基地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6)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土建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
田间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
仪器设备:
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
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