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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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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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五)大中型饭店、宾馆、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六)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项目;

  (七)微波通讯、雷达、发射台、大型输变电站(所)等电讯工程建设项目;

  (八)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开发区、文化科技区、工业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九)矿藏、石油、天然气、地面水、地下水开采等资源开发项目;

  (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废弃物处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批制度;

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定点、设计、施工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拟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安排和工业布局、区域功能规划的要求进行。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原有污染,恢复整治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四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污染、破坏水源的开发建设项目。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疗养区、生活居住区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项目。

已建成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治理污染、恢复整治被破坏的环境、停产或者搬迁。

  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地区环境容量或者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的地区,不得建设可能加重该地区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项目。

  第五条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省环境资源厅批准,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污染控制区内兴建。

  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资源厅编制名录,每年予以调整和公布。

  第六条一切外引或者内联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严重污染的项目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措施。

  外引或者内联的建设项目应当选择无污染、无破坏或者少污染、少破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

不得引进或内联污染、破坏严重而又没有防治设施的项目;

对可能产生污染、破坏但有配套治理污染设施的项目,必须同时引进或者内联相应的治理设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环境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经济计划、经济合作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拟建地的环境状况,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同时报送省或者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经济计划或者经济合作等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必须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委托持有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有关资料。

  省外评价单位到本省承担评价工作的,必须在省环境资源厅注册登记。

否则,不予承认或者处以罚款。

  第十条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编制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报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评价大纲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审查同意。

  评价大纲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展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报送评价大纲时,同时报送评价费用概算,经环境保护部门审定后,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一条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如期完成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凡列入《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列入《名录》的,一般可以填写环境报告表。

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前四十日(报告表为二十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未明确划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在项目定址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前四十日(报告表为二十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为:

  

(一)跨省的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和投资总额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送省环境资源厅备案;

  

(二)跨市、县项目,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含本数,海口市、三亚市为一千万元)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市、县环境资源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资源厅审批;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及省环境资源厅委托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地环境资源局审批,但县环境资源局限只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及审批决定,必须在五日内报省环境资源厅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决定不适当时,在收到上报备案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通知下级环境部门复审并以复审决定为准;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项目,一律将外汇折合人民币,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期限为:

  

(一)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审批期限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期限为三十日;

  (三)中、小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期限为十五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期限为十日。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不批准、退回修改或者补充评价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批准。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或补充报告书(表),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和评价大纲、报告书(表)的审批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者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退回作出补充评价的费用由评价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收费按照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而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由省环境资源厅组织、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费用不得高于二千元;

请专家会审的费用按照实际开支计算。

  第十九条经济计划、经济合作等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结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审查。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经济计划、经济合作等部门不得通过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经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必须同时委托防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设施的设计。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于初步设计审查前二十日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篇章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审查同意。

  环境保护篇章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退回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应当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粉尘、振动等污染和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

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或者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或者试生产的,其防治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或者试生产;

防治设施因故需要停止试运行或者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试运行或者试生产期间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防治污染或破坏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说明设施的动行情况和防治效果,并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逾期不验收的,视作验收合格。

  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强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在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章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域开发建设前,组织区域开发的部门、单位必须委托评价单位对拟开发区进行环境本底状况调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书,报省和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评价工作在拟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费用由组织区域开发的部门或单位支付,从区域开发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组织区域开发的部门或单位在制定开发建设规划方案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章。

其内容包括:

环境质量目标;

环境容量指标;

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系统;

综合利用资源计划;

对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采取的防范措施;

绿化规划;

环境管理与监测;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

环境保护专章应当报送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开发建设规划方案的评审,必须有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参加;

评审通过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报送省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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