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001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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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与考核8
1前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电厂建设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者人身及财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由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综合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的主要起草人:
陆彬
本办法的审核人:
陈阵
本办法的审定人:
张德全
本办法的批准人:
史青玉
本办法由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1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6441一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12523一19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文《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部发[1996]423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统计)〔2008〕6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0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安监[2008]23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GE-299.001-2010《华润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RP-FP-299.002-2010《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五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3.2三定
定人、定时间、定项目。
3.3三交
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3.4 三查
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
3.5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6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7安全管理委员会
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监部主任担任委员。
安委会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4职责
4.1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4.1.1贯彻国家、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大措施。
4.1.2 通过并发布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工作制度。
4.1.3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1.4 协调各参建单位间涉及安全施工问题的关系。
4.1.5 制定安全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4.2 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4.2.1 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布安全管理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4.2.2 负责向参建单位提供安全与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2.3 对未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承建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止合同。
4.3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3.1 监理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现场安全管理,对现场施工安全后果负主要连带责任,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运行体系。
4.3.2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3.3 负责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施工措施(方案)及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4.3.4 负责调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
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护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3.5 负责审查危险性作业(如大件吊装、大型设备的拖运等)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4.3.6 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并跟踪控制。
4.3.7 组织定期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3.8 参加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4.4.1 负责承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
4.4.2 负责制订施工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施工保证计划,并组织实施、改进。
4.4.3 负责所辖区域的现场整洁、美观。
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的设置。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安全管理与监督
5.1.1 安全管理网络及责任制
5.1.1.1 本工程建设实行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工程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推行逐级安全责任书,要求做到“五同时”。
5.1.1.2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
责任制规定内容参见《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5.1.1.3 本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网络分三级:
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办公室、施工单位。
5.1.1.4 施工单位还需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配备足够已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
5.1.2 安全目标管理
5.1.2.1 安全目标的体现形式:
a综合管理体系规定的安全目标。
b承包合同中对施工单位要求的安全目标。
c施工单位的项目工程(标段)安全目标。
d施工单位年度安全目标。
5.1.2.2 安全目标均应经各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后发布。
5.1.2.3 年度安全目标一般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层层落实,确保其实现。
5.1.2.4 安全目标制订后必须编制相应的保证计划(保证措施)或管理方案,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1.2.5 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目标及相应保证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规划一起在承建项目开工前发布。
5.1.2.6 年度安全目标及保证计划一般应在当年1月下旬发布。
5.1.3 安全保证计划
5.1.3.1 安全保证计划在承建项目开工前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安全保证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编入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5.1.3.2 安全保证计划内容
a安全控制目标。
b控制程序。
c组织与职权。
d相关规章制度。
e资源配备。
f保证措施。
g检查验证规定。
h奖惩办法。
5.1.3.3 安全保证计划实施
a将目标及措施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b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知识、操作安全要点。
c承建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将承建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安全保证措施及注意要点等向全体施工人员讲解。
d执行保证计划。
e按规定检查及验证计划的实施结果,必要时制订纠正措施并闭环管理。
5.1.4 安全施工措施
5.1.4.1 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保证计划中应列出安全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清单。
5.1.4.2 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门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否则严禁施工。
5.1.4.3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安监部门审查,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专责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5.1.4.4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安监部门审查,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专责技术人员进行交底,同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后,方可开工。
安全施工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审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人)签发。
5.1.4.5 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内容
a作业特点:
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及控制办法。
b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人员和机械配备及安全保证。
d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标准。
e预防与应急措施。
5.1.4.6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应有记录、签证、认可。
作业过程中如需改变措施,必须经原措施审批人签证。
5.1.4.7 对相同重复施工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现场条件等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5.1.5 安全监督
5.1.5.1 本工程建设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公司与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
5.1.5.2 各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监督机构,行使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职责,施工单位安监专职人员的配备应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9条的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1.5.3 安监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督工器具。
5.1.5.4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a从业人员生产培训情况及记录,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上岗。
b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前是否经过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c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记录及资格证书。
d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保管、使用。
危险物品的储点的布置。
e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f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g危险作业的管理、作业现场有无专门人员监护。
h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i“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j有无使用国家规定的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
k对不可容许风险的控制及管理方案的实施。
l安全法规的持有、学习、执行。
m对安全事故的“四不放过”及应急预案的执行。
5.1.6 教育培训
5.1.6.1 本工程各施工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均受到应有的安全法规、知识、技能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5.1.6.2 各单位的领导层和技术、安监、施工(工程)部门负责人,至少每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