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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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周转指标使用31

第十五条周转指标的归还与考核31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32

第十七条土地权属调整指导意见32

第十八条土地征收与流转32

第十九条工作监管33

第二十条资金监管33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管理33

第二十二条奖惩措施34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34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34

第一章总则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内涵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及其周边非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按照建新拆旧建设用地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其它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试点工作原则

本市挂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以挂钩试点区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规划的总体统筹和调控引领作用。

(二)控制规模,严格考核。

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对各挂钩试点区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

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实施后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

(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试点区应综合考虑各自的经济实力、基础条件、整理复垦潜力和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挂钩试点区域。

要及时总结先期试点经验,探索逐步推广、扩大试点范围的有效途径。

(四)统筹安排、规范操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的原则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经批准试点的区(县)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五)自愿合法、维护权益。

挂钩试点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项目区选点布局、土地调整互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挂钩试点重大事项要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城乡联动,以城带乡。

通过挂钩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要做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促进产业升级,要以建设集中居住社区等形式,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以建设集中连片优质农田的形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试点工作组织

挂钩试点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制。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协同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等政策规范,审批挂钩试点区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指导试点区(县)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

试点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确保挂钩工作稳步推进,试点区(县)规划土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试点区(县)要制定本区域挂钩工作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调查,编制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对项目区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章挂钩试点申报审查

专项调查

挂钩试点区(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调查对象分为拆旧区、拆旧区周边非建设用地区、建新区三类。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对象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市场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情况、农民拆旧建新意愿等。

要特别注意对农户的调查。

调查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向群众宣传挂钩试点有关政策,了解并掌握其建新拆旧意愿。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各区县申请挂钩试点的主体要件。

挂钩试点区(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成果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要分析拆旧地块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确定整理复垦的目标和方针,制定拆旧建新地块组合和项目区安排,统筹确定建新地块总体布局,初步测算所需周转指标和预期投资,评价项目效益,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申报单位为申请挂钩试点的区(县)人民政府。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试点区专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申报区县被列入挂钩试点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向试点区(县)人民政府预下达周转指标;

试点区(县)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项目区实施规划

挂钩试点区(县)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和权属调整等情况;

2)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

3)拆旧区整理复垦方案、项目区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4)资金预算与筹措等;

5)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项目区拆旧建新原则上同步推进,实施时序制定时要做到“边建边垦”。

为避免二次拆迁,农民安置区应选择在试点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不宜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项目区拆旧地块及其周边非建设用地共同组成拆旧整治区的,如拆旧整治区面积大于100亩,则需单独编制拆旧整治区规划设计方案,综合配套农田基础设施,优先建设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

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申报材料

项目区实施规划是挂钩试点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1、试点区人民政府立项申请报告

2、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的资金承诺证明

3、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4、试点区(县)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与原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签订的拆迁整理协议书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7、项目区实施前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及图件

8、拆旧整治区规划设计方案

9、经试点区(县)有关部门确认的拆旧区整理复垦立项确认材料

10、其他因行政审批需要,要求提供、说明的材料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

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审查论证,论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查通过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正式下达周转指标,同时与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挂钩试点拆旧整理复垦任务和周转指标使用要求等事项。

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后,拆旧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整治)不再单独办理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审批,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手续。

第三章挂钩试点验收

项目区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验收方式。

挂钩试点项目区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

初验重点是拆旧地块的复垦成效、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

挂钩试点项目区初验合格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由市土地整理复垦验收小组正式验收。

项目区经正式验收合格的,确认新增耕地,归还周转指标。

项目区竣工验收材料

项目区竣工验收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区竣工自查报告和试点区(县)初验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农民补偿安置情况,建新地块用地情况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情况等。

3、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4、项目区竣工图。

包括规划实施后的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图、土地复垦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

5、周转指标管理台帐,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台帐。

6、其他相关文件。

主要有:

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材料;

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与原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签订的拆迁整理协议书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复垦耕地质量评价报告等。

7、上述资料必要的电子文档。

验收后续工作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试点区(县)规划土地局要在二个月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挂钩试点监督管理

周转指标管理

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管理周转指标,以试点区(县)和项目区为单位分别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

台帐下设建新地块科目和整理复垦验收科目,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

各试点区(县)要在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之日起三年内归还周转指标。

周转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必须按照项目区单独使用,并优先用于建新地块安置用地。

建新地块使用周转指标的,必须符合国家本市相关产业政策。

建新地块内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拍挂模式供地;

农民拆迁安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各试点区可据自身情况使用集体土地安置或者按照动迁基地建设方式供地。

周转指标的归还与考核

项目区应在实施规划确定的期限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形成新增的耕地面积归还周转指标,归还的耕地面积数量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其它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出新增耕地的面积大于建新占用耕地面积的,归还周转指标后的剩余指标及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区(县)均可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本区(县)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档案管理

试点区规划土地局应做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

要按照有关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区的报批、实施过程以及验收等不同阶段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土地权属调整指导意见

原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农用地的,除飞地、插花地外,新增耕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发生变更,用于发展壮大原集体经济。

若因村建制撤销等原因确需调整新增耕地权属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权利人同意,在有关镇、村公告15天,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列入项目区范围。

原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形成新增耕地的,作为国有农用地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或所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全国资公司进行管理并安排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严禁抛荒或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与流转

项目区建新地块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对被征收对象给予补偿。

鼓励试点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按照本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建新地块有偿出让所得收益要全部用于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和农民安置。

工作监管

试点区(县)规划土地局应每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报告。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将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定期检查和指导,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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