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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签章)(工会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乌当区集体合同报审意见书

  报审单位:

年月日

  集体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和《贵州省集体条例》

  的规定,经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并经(企业名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本合同订立或变更,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

  内,行政一方应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登记,职工一方应将合同文本报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

  内未提出异议时,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及时由双方代

  表以适当形式向各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第四条贵阳市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合同提出异议

  的事项,由双方代表协商后重新订立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的程序办理。

若本合同中有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职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职工工资。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六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支付工资。

  第七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本人工资。

  第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工资,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0%。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劳动部(94)479号规定,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享受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十条非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

经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调整办法等。

制定以上办法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告知全体职工,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

  篇二:

20XX-20XX年度集体合同

  ****集团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20XX年度集体合同

  甲方:

XXXX有限公司乙方:

XXXX有限公司工会单位(公章)组织(公章)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职工总人数:

6783人协商首席代表:

XXXX协商首席代表:

XXX首席代表职务:

公司总经理首席代表职务:

公司工会主席代表人数:

人代表人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为明确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企业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事业部,所指职工为相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也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经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子公司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正式签订前,须报送公司行政和工会征求意见。

  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的参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公司,可参照本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也可按国家政府部门的

  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

  第二章劳动关系

  第四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企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企业建立双向选择、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用工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规范用工行为。

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完备必需的用工手续,禁止非法用工。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当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企业输入劳务工时,应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应清楚本人与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应有知情权。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招聘员工时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调”、“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调新职工。

  第十条企业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企业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XX]228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后,企业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探亲假期,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个别部门和岗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七条休假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必须

  篇三: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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