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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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柜员卡的使用和变更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或登记不详细的;
(三)柜员卡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未按季整理和装订,未执行保管期限十五年规定的;
(四)柜员业务范围设置不合理的;
(五)柜员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相关交接登记簿的;
(六)柜员操作业务时发现系统故障未及时报告并做记录,擅自处理的;
(七)前台柜员未按规定维护和保养终端,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的;
(八)勾挑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柜员输入密码不隐蔽的;
(三)授权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违规转授权时间过长、未指定专人的;
(五)操作员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上机的;
(六)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二)一人持多卡、一卡多人用或出借本人柜员卡,借用他人柜员卡的,对双方责任人分别按次数处罚。
(三)人员离岗,柜员卡不收起妥善保管的;
(四)柜员卡营业期间不随身携带的;
(五)柜员暂离岗位未退出CBS/400系统的;
(六)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出纳方面违规的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库存现金账款、账实不相符。
超库存未及时上缴,尾箱超限额未及时入库,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未入库(尾箱)保管的;
(二)未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同时进、出库房制度。
未经上级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允许他人进入库房的;
(三)库房内现金及其他应入库房保管物品未整齐摆放,存放违规或私人物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库房钥匙、转字密码。
未坚持垂直交接库房钥匙及转字密码。
备用钥匙和转字密码副本未按规定办理保管、登记手续。
如:
1、管库人员未做到钥匙和转字密码分管,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专库保管的;
2、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的;
3、库房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联社主管领导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的;
4、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
人员调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五)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达到一笔一清的;
(六)收缴假币不合规。
未在没收假币的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未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入库保管,上缴时未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的;
(七)发现错款未记载《差错登记簿》,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八)复核制专柜未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原则的;
(九)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出纳人员交接不合规的,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更换密码的;
(十)未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无核查记录和核库人签章的;
(十一)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票币的;
(十二)未按照票面整点的要求进行整点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操作程序办理的;
(十三)主任、委派会计未严格执行周末查库和不定期查库制度,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的;
(十四)未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登记的;
(十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八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联社调、拨款项未执行三级审批的;
(三)白条抵库的;
(四)发现错款隐瞒不报、擅自以长补短;
(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八、第九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自盗及侵吞长款的;
(三)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活期储蓄存折换折、销户剪口不合规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凭条和加盖印章的;
(三)业务人员临时离岗业务公章、清讫章、名章等未收的;
(四)印章保管、使用、交接、登记不合规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存款实名制的;
(六)长期不动户管理不合规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有关手续的;
(八)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的;
(十)印鉴卡片管理不合规的;
(十一)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
(十二)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
(十三)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十一条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二)办理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业务不合规的;
(三)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不合规的;
(四)办理挂失业务不合规的;
(五)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不合规的;
(六)印鉴的预留、挂失、变更不合规的;
(七)支取凭证要素填写不齐全;
背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支取凭证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一致;
开出远期、过期支票的;
(八)定期存款账户管理不合规的;
(九)应解汇款科目未按规定要求核算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的;
(十一)未按规定执行结算原则的;
(十二)泄露客户存款情况的;
(十三)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存款弄虚作假、盗支存款和套取利息的;
(三)挪用、截留客户存款的;
(四)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的;
(五)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六)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会计、结算违规的处罚
第十四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的;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的;
4、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
5、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侵蚀、超期、远期等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的;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及未查清未达账项的;
8、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不签章证明的;
9、未按规定计算利息,错计、漏计利息的;
10、同业往来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岗位未分离,未按规定对账的,出现差错未正确处理的;
11、换岗、离岗未交接或交接手续不合规的;
12、其他应收款超审批权限、超期限、非业务性垫款的;
13、无形资产计价不准确,资料不真实的;
14、递延资产列支不合规,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超权限列支的;
15、其他应付款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16、应付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无领取人签字盖章的;
17、应交税金未及时上缴的;
1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19、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领用、报废未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领用登记制度的;
20、表外低值易耗品未及时进账、账实不相符的;
21、表外已置换不良贷款未及时进账、账据不相符的;
22、表外抵债资产实物科目未设置明细帐,账实不符,接收和变现时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23、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24、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本条第
(一)款所列项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以业务周转金科目垫款的;
3、违反核算制度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的;
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
(一)、
(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盗取、侵占、挪用资金或实物资产的;
3、制作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