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法治论坛中国农村金融法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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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代表以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理论基础、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现实依据以及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具体制度创新等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对于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杨庆育指出,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尽快构建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王醒春提出,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改革都是在政策的推动下进行的,而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则比较缺乏,因此本次论坛的主题也相当有意义。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怎样从法律制度层面去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当然除了法制创新之外,农村金融发展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创新,但是法制创新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要紧密结合参与到这个问题的研究中来。

目前,专门针对农村金融的立法还是空白,相关规则层次比较低,即使像信用社、农发行这样重要主体的设立也是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次,而政策推动相对于法律推动来说最大的弊端就是不确定性比较大,信用社和农发行的沿革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任务十分紧迫。

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巡视员周林军博士提出,对于拥有3.5万个乡镇,230余万个自然村的农村地区而言,除了少数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以前设立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外,2007年至2009年仅新增148村镇银行、8家小额贷款公司和16家农村的资金互助社,远远难以满足农村、农民的发展对于农村金融的需求。

与农村改革的发展需要相比,农村金融服务的差距突出表现在:

农村金融体制的不完善、机构网点覆盖不够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城乡金融发展的差距仍然在扩大。

可见,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堪忧,进行农村金融法制创新,打破束缚农村金融发展的枷锁势在必行。

另外,来自高校的研究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提出,农村金融法制问题,一直是金融法中的软肋,根据经济学上的短板效应,在未来几年,农村金融法制没有很好的发展,那么对我国金融法制问题整个的发展都将产生影响,这也是大家公认的一个问题。

农村金融法制的创新与改革,是一个非常紧迫同时也非常复杂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王怀勇副教授提出,经过三十余年农村金融体制的深化与改革,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非银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的业务还基本处于一个空白的状态,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发育成熟。

对此,其认为需要通过农村金融法制创新来完善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金融法制的理论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就城乡一体化战略与农村金融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一,从工业化、城市化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转折;

第二,从单一的实体经济到金融经济、实务经济、知识经济三位一体的格局,是现代市场经济法模型的历史性转变。

金融和农业的关系其实就是金融经济和实务经济的关系。

一方面,在农业经济走向市场化的背景下,农业经济的深层发展需要依赖于金融,金融对农村的支持不只是对农业经济的支持,更是对农村各方面的全面的支持;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也有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金融看似是虚拟的经济,但实际上它是需要现有的财富来支撑的;

第三,从补充性服务到引领性服务是我国农村金融在农村发展进程中的角色转变。

现在农业要想走向市场化和规模化,没有资金是万万不能的,尤其需要金融的支持。

过去我们是从农村吸收资金供应城市,未来我们应该是从城市吸收资金来供应农村,这也是金融最大的角色转变点,这也客观上需要大量的金融创新。

关于农村金融组织主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经济师邱潮斌提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其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其中,治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关键,准入门槛的拓展与降低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前提,农业保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保障。

二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定位问题。

主要涵盖两层含义,首先是信贷投向应以“三农”为主,其次是应立足当地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未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应更注重贴近实际,采取自下而上的立法方式,结合实践需求的发展变动,将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合理做法及时规范并予以推广。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岳彩申教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干部张晓东博士提出了关于民间金融合作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制为方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并没有解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商业银行股改后从农村撤离分支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心务农,农信社资金外流、离乡进城等现象表明股份制与“三农”缺乏有力的契合点,股改后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对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与服务“三农”需求形成了制度悖论。

我国民间资金较为宽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合作化应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与我国政治制度、民族传统、乡土社会、农业经济等具有天然默契,合作制本身不应是“被改革”的对象,相反应借鉴全球合作金融制度的发展法制经验,充分利用民间本土资源,制定专门合作金融法规,确立合作金融机构非企业法人身份,审慎界定合作金融监管边界,重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巡视员周林军博士提出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其认为,当前对农村金融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分析,一般多从农村金融制度的本身的角度进行论述,这种认识脱离了农村金融体系所驻足的社会、经济制度大环境,难免会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狭隘视野。

综合分析,中国金融制度的深层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农村经济的弱智性,其是中国农业最突出的产业特征,具体就包括农业产业的高风险、长期以来被动依靠自然环境而产生的缺乏稳定性以及相对较差的营利性等;

第二个方面就是涉农金融机构的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的商业性目标与农村金融普惠服务需求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加上农村经济的弱智性,金融机构对其的扶持越多,则坏账和不良资产也就越多,例如农信社和农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个方面就是农地作为公共物品的尴尬境地,国家将粮食生产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农地保护上升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高度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没有按照公共产品的生产、定价以及消费原则由政府或者社会对相关利益群体,也就是农民退出市场交易的损失进行弥补,没有使这种事关全局成本成为公众分摊的社会成本,而只是由农民自己承担,以至于金融机构无法依托农业生产资料的潜在资产价值来化解信贷风险,只能选择农业生产中极不稳定的微薄收益为依据来进行信贷决策,这种条件下金融机构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就可想而知。

第四个方面是农业金融服务中的过高的单位服务成本和寻租的现象,与城市经济和金融服务相比,农业金融服务通常具有数量小、分散化、地域化、具体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单位交易成本比较高。

关于发展权视野下的农民金融权利保护研究,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钟志勇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农民生存问题已基本解决,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问题,所以应从发展权视角来研究农民金融权利保护问题。

第一,从金融与财政关系来看,农村最大的基础设施问题与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均是财政的职能而非金融的责任;

第二,现阶段城乡统筹提法尚未到位,因为统筹难以改变城市中心倾向,而金融支农提法亦不太恰当,至少商业性金融与农民应合作共赢,否则不利于农民金融意识的培养;

第三,既然粮食市场难以完全市场化,应考虑允许农民设立农会、实行垄断并设立信用部、保险部,以便开展金融合作;

第四,农村金融改革应转向以保护农民金融权利为中心,依靠农民及农民组织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因此应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转向主要依靠民间诱致性制度变迁;

第五,金融自由是根本、金融秩序应理解为借款还本付息的秩序而非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效率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金融公正是为了实现正义,因此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六,应赋予农民这个弱势群体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金融合作权与农业风险保障权,并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保障农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关于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的改革,西南政法大学邓纲教授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第一,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全面放开需要以社会保障制度统筹为基础,而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缺乏是个不争的事实;

第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并未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缺陷;

第三,政府担保的负面作用不可忽视。

政府分担农村产权抵押的风险,固然可以起到推进改革的作用,但也可能使农户和金融机构有关农村产权抵押的收益和风险决策的关注点,不在市场而在政府,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一旦形成习惯,将很难再消除;

第四,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在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禁令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法官面对法律政策的冲突,将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西南政法大学王煜宇教授提出,建国60年以来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与逻辑规律表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抑制的长期积累。

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金融改革应当遵循“需求分析——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法律规范”的思路,向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深化。

而推进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一要做到视角微观化,加快农村金融内部控制与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建设;

二要做到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法律制度并重,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成长;

三要做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有效结合,建立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的创新激励机制。

惟其如此,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瓶颈才能得到最终根除。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晓龙副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皓提出,农村小额信贷是以低收入人群为服务对象的特殊金融产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手段,20世纪90年代初被引进到我国。

近年来,小额信贷发展迅速,但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尤其是小额信贷的发展与现行法律规制的矛盾已经十分显著。

小额信贷的广泛开展,一方面需要法律予以扶持引导,确立其法律地位,进行规范;

另一方面又需要解除目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束缚,使业务能顺利开展。

在法律层面,既要充分利用现存的法律框架,又要通过立法弥补现存体系的不足,使小额信贷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陈志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李丽对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创新的法律路径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了资金来源不稳定、内部管理机制不科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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